1诉求办证受理法院拟按房产交易金额收费据理力争代理律师成功说服法官计件收费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旭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颁布实施之后,绝大部分法院都能够按章收取诉讼费,只有极个别法院还在违规收取高额诉讼费。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诉请办理房屋产权证这类案件,个别法院仍然在按照房产买卖总价款甚至当时的市场价(受理之前评估)收费。本律师由于工作关系经常代理此类案件,大多数时候立案庭的法官会遵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计算受理费,即“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但是也有个别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坚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5号《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诉求办理房产证也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要求履行合同,故应按履行合同的标的(房产交易的价格)按财产案件收费。而每当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搬出《诉讼费交纳办法》要求按照该规定计件收费时,法官的答复一般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且并不禁止此类案件按照标的额收费。我们认为,当事人如果仅仅是诉请办理房产证,只要求办理房产证,并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也按照房产交易的2价格计算诉讼费,对当事人不公平,也加重了其经济负担。《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是据以确定级别管辖而出台的,一个案件是否有标的额以及标的额的大小与诉讼费的收费数额没有必然联系,更不应当成正比。关键要看这个金额是否属于争议金额,诉请办理房产证的案件,把房产交易总价作为争议金额显然过于牵强,如果按照这一逻辑,某房产买受人先诉请卖方配合自己办理按揭贷款,再诉请卖方交付房产,继而又诉请卖方办理房产证,这都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要求履行合同,那是不是该房产买受人就要按照交易总价款作为争议金额支付N次诉讼费。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法的。本律师在代理一起商品房买受人诉请办理房产证诉讼案件时,最初立案庭法官坚称要按照买卖合同价款收费,需要预交诉讼费将近5万元。在我们据理力争之后,终于成功说服法官,最终按照计件方式收费50元,案件成功受理并得以依法公证顺利裁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更不应当按照目的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司法解释来以高额收费方式受理案件。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以后或许将出台新的具3体的收费细则,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拟按件收取诉讼费,既是贯彻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需要,也是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的需要,更是把“司法为民”这一宗旨落到实处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