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有优先受偿权吗?【案情简介】康先生因生意周转,分别向罗某、邬某借款168万元和100万元,但因其经营不善亏损巨大未按期归还借款。罗某、邬某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罗某、邬某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罗某在起诉时申请对康先生价值200万的房屋进行了诉讼保全,因此申请执行时罗某提出应优先全部实现其债权,而邬某则认为应按比例受偿,为此,债权人之间发生了执行分配异议。【意见分歧】罗某在诉讼阶段申请对康先生的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其在执行阶段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可以优先受偿。因为采取查封的目的就是保证个案债权的有效实现,既然在诉讼中采取了保全措施,就应该赋予其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不能优先受偿。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防止判决作出后无法执行而在诉前或诉中对债务人财产通过法院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起来,以保障判决得到执行,不具有优先性。【律师点评】著名经济纠纷律师团深圳马成律师团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条规定享受优先权的仅指两种情形,即担保物权和优先权。财产保全不同于财产担保,担保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可以排斥其他债权,财产保全仅为一种诉讼保障制度。综上所述,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申请人罗某不能因申请保全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应通过参与分配的方式,使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在此马律师提醒大家,出借大额款项给借款人时,除要求借款人签署借据、收据外,还应防控借款人是“老赖”或“破产”带来的无法偿还的法律风险,若在出借时完善担保抵押手续,后期通过诉讼执行程序便可追回借款,最不济找个保证人担保也是一种不错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