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拟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摘要:在这高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面对面的咨询服务逐渐不能够满足人们知识共享时效性的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虚拟咨询服务应运而生,随着知识共享平台的广泛应用和知识交流的加深,虚拟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渐渐出现,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文献,研究关于不同形式的虚拟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现状。关键词:虚拟咨询服务知识产权1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知识流动越来越频繁,也推动了知识在不同主体间的共享,而以知识产权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技术壁垒愈演愈烈。知识产权是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里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在不同形式的虚拟咨询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施现状,也不尽相同。2依赖于图书馆的虚拟咨询服务的形式和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及解决方案虚拟咨询服务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基于电子邮件的虚拟参考咨询服务、基于实时交互技术的虚拟参考咨询服务以及网络合作化的虚拟参考咨询服务。基于电子邮件的虚拟参考咨询服务是指用户同股沟图书馆主页上的链接,将咨询问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咨询人员,咨询人员将答案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返回给用户,这是最简单也是目前最流行的一种虚拟参考咨询服务形式。[7]为了满足日益发展的用户需求,保持传统面对面咨询中实时交互的有点,图书馆开发了基于实时交互技术的虚拟参考咨询服务,目前采用的主要形式有:网络聊天室、网络白板、网络视频会议、网络呼叫中心等。国外许多图书馆,特别是大学图书馆已经利用或改造聊天或网络呼叫中心软件,实时与冲浪者沟通,想浏览器发送网络资源,实时软件允许图书馆员向用户浏览器发送网络,同时可以用户聊天。电子邮件和实时交互参考咨询的方便性很容易带来急剧增加的咨询请求量,咨询人员也经常遇到超过自身知识和可利用资源的能力等复杂问题。而且,由于人员限制,单个图书馆实际很难做到24/7咨询服务,然而,如果更多的图书馆进行合作分配并分担虚拟参考任务这个目标就可以实现,而且如果这些图书馆分布在不同地区,合作还可以利用时区差异,缓解在晚上提供服务的负担,为此,人们正在探索利用网络技术建立多个机构甚至多个系统间的虚拟参考咨询服务合作。[3][4]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是图书馆适应并利用网络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业务,其宗旨是促进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广泛传播,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对信息资源的合理需求,其实2质是知识、信息、经验、方法与策略等智力成果的收集、整理、加工与提供应用。而在这些环节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一系列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因此,在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中,如何在尊重和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合理的信息需求,就成为图书馆面临的首要问题。[6]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这就要求图书馆尽快健全和完善网络环境下与图书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可行性;提高咨询馆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咨询馆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用户的知识产权教育,提高用户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岗位,全面协调、解决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遵循并充分行使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权利;积极寻求并创新技术支持,加强对数字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争取许可合同的最大许可使用范围,将合理使用条款嵌入许可合同中;充分挖掘和利用各种公有信息及“开放存取”资源。而在合作虚拟参考咨询过程中,咨询馆员在利用各种信息源为用户提供服务时,不可避免地要设计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版权和隐私权等法律问题。例如,进行虚拟参考咨询时,有更多的机会搜集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如果滥用这些数据信息将会侵犯用户的隐私权,使用户对服务产生不信任感,影响虚拟参考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另外,合作虚拟参考咨询服务突破了传统参考咨询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具有网络连接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的性质。咨询服务过程中所利用及涉及的网络信息、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都在版权保护的范畴,使用时如果不注意版权因素,随时可能受到侵权的限制和威胁,阻碍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1][2]要规避协作化风险,在合作虚拟参考咨询过程中,就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契约中要体现平等原则和权责利的明晰化,对各图书馆资源的知识产权及咨询服务运作将产生的知识产权均应正确评估,明确各方享有的权利,并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二、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中心,对知识的有效性、使用范围、保护期限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知识资源进行分类分级保护。三、树立利益对等、责任共担的法律精神在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过程中,树立利益对等、责任共担的法律精神是保证其深入、健康和持久发展的有利措施。四、设立专门接警人制度,或设立图书馆版权管理员岗位专人接警在美国已形成了一种制度,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网络服务商必须任命一位代理人,负责链接服务中对方指称侵权的通知,并将所任命的代理人的情况在版权局备案并在网上公布。[4][5]对于依赖于数字图书馆产生的虚拟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专家学者纷纷给出建议,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条例,这种类型的虚拟咨询服务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已经有一定的成熟性和稳定性。3依赖于互联网的虚拟咨询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然而,对于完全依赖于互联网的一些虚拟咨询服务公司,或者实体咨询企业的网络咨询企业,或者基于互联网的发展威客模式,它们是一种以智力产品为交易对象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咨询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例如:在虚拟咨询企业服务中,用户向该企业购买知识库中的知识,交易完毕后,该知识3的产权则应属于该用户,且依据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然而遇到有同种问题的客户,虚拟咨询企业则会重复利用知识库中的该知识,尤其是当用户为企业时,虚拟咨询企业的反复利用,反复交易,会给最初购买该知识的企业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这种著作权和产权同时使用的行为,如何才能解决。此外,还有第三方存在出售虚拟咨询企业的产品的侵权问题;用户之间自我交易的侵犯企业著作权的问题。[8]4结语对于虚拟咨询企业的咨询服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们不仅应该认识到问题的存在,还应积极地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更充分地实现虚拟咨询服务在新时代的价值。参考文献:[1]杜文娟.合作虚拟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研究[J].图书馆界,2009(37):24-26.[2]吴红利.合作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探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27):10-11.[3]袁霞.基于知识链的联合虚拟咨询系统知识共享研究[J].情报探索,2011(7):15-17.[4]黄欣.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及防范研究[J].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论,2010(10):28-30.[5]黄欣.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探讨[J].图书馆论坛,2010(30):4-6.[6]何海波,刘立强.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其对策[J].现代情报2011(30):41-43,80.[7]陈晓明.虚拟咨询服务管理模式新发展[J].浙江高校图书情报工作2006(75):46-50.[8]谢敬徐.威客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研究与应用[J].2010: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