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从互联网诞生之日起,“网络言论自由”就成为人们研究的重要课题,并不断有新的思想注入到该课题中。“网络言论自由”的理论与实践根植于传统的“言论自由”的理论与实践。世界各国对“网络言论自由”都有相应的规制,借鉴和利用这些规制,有利于我国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立法保护,为我国人民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权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人权的意义,该权利行使与保护程度可以作为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状况的尺度。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网络言论自由是传统言论自由的一种新的表达形式,网络的出现是人类实现这一自由目标的最充分、最有力的工具和途径。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权利本质上是现实中言论自由权的延伸,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言论自由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含义。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与法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作为人权的范畴是不可侵犯和剥夺的。网络言论自由就是现实世界的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即是网络个体在互联网上通过网络工具以各种形式的语言将各自的思想与观点予以表达的自由,其包括运用互联网络对各种意见进行搜集、获取和了解的自由,也包括对某一意见或事实进行自由地传播。但人人都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依然是核心,只是表现的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利实质上是人类传统自由权利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与延伸,随着商品经济、社会土壤,社会文明,国家制度,法制政策的发展,人类的自由权利也在随着历史的发展而进行相应的发展与演变。网络世界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人民生活的同时,也为现代国家对公民自由言论的法律规制带来极大地挑战。鉴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制建设上已取得一定的成就,我们在学习他国经验的同时,仍需清楚地认识到言论自由在不同地域的文化土壤上有着各自的内涵与特殊的价值追求,不可以直接生搬硬套,必须坚持保障优先,适当限制,逐步与世界融入一体。中国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不能拖延,像诸如删帖、屏蔽等网络管理方法,并不能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反而促使人们增强反感,招致人们的不满,也为国际社会所指责,应该根据中国的社会现实,体现网络言论自由的目的,用科学的精神,创建一个宽松的网络言论自由环境。一、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保护的立法状况我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立法方面不仅借鉴了世界各国立法的通行的条款,而且还基于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赋予某些条款具有新的内容和特色。从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可以列举诸多涉及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条款。(一)宪法保障我国现行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保障,从宪法规定的形式角度看,我国属于间接保障形式。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出版自由及言论的自由,还规定禁止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它还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或诬告陷害;公民有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公民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等。从宪法规定的保障内容来看,我国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属于原则性的保障,即我国宪法只原则性地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二)其他法律的规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对互联网技术进行普及的进程中,为提高及其增大网络安全的的防御能力,必须对开发和研究互联网安全技术予以高度的重视,并大力对相关的项目予以大力支持,从而使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得以不断增强。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网络的运行安全及信息的安全的力度。并依法对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管,从而使互联网得以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地发展。与互联网业务相关的单位发现利用互联网违法犯罪时,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停止对有害信息所进行的传输,并且及时地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任何个人或机构在利用网络进行任何活动时,都需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对违法犯罪行为或各种有害信息进行防御和抵制。无论是国家安全机关,还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活动,不但要各司其职,还要密切配合,依法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另外还需要发动和联合整个社会力量,利用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保障网络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进而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以及精神文明的建设。”这意味着我国将网络言论自由保护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联系在一起,由此显示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特色。三、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保护立法上的不足互联网络自从1994年进军中国市场以来迅速浸入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方面面,已成为人们表达诉求、针砭时弊、沟通交流的不可或缺的工具,成为人们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的重要渠道。同时,网络也带来了更多诸如隐私侵权、名誉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各种社会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用网络媒体。于此,我国颁布了一些列的相关网络的法律法规来对网络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然而,对于我国的网络言论的保障却存在严重缺陷,其不足主要表现在我国没有将网络言论自由归为言论自由的一种而纳入到宪法的保护之中,且当言论受到侵犯时也缺乏司法救济。另外,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我国立法往往是过分关注如何限制却忽视对其的应有保护,保护与限制严重失衡,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目的忽视言论自由安全与秩序是目前规制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的主要价值,网络言论自由与安全及其秩序价值相比,则居于从属性的地位。2000年信息产业部出台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是明确针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的行政规章。该规定首先是加强了对电子公告管理者的管理,其次是从不同方面明确规定了不得在网络中发布的信息内容。通过这些行政规章可以看出,重规范,压制性强,保障性弱是我国目前网络立法的主要特点。就目前的国内立法来看,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内容多为禁止性规定,很少有其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性规定,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更是无从谈起,从而导致了权利与权力的失衡,导致网民的言论自由在与网络从业者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总是网络言论自由受到侵害。(二)立法层次较低,语言模糊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只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才能作出规定,而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的立法,层次都相对较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现行最高层次的规定,而这一规定的调整范围极窄,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只能算作一个关于网络问题的决定。其他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定往往以行政法规、规章甚至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而很多对对互联网有管理权的部门都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这就导致关于规制互联网的规范性文件较多。但这些低层次的立法主体很难代表最广泛的民意,难以保障立法的质量。各部门立法往往都带有为本部门利益服务的意思,而且多部门立法也必然导致对同一事件出现不同规定,给执法和守法都造成困惑,人民群众的权利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正是由于多个部门都有权对网络言论做出规定,也就导致了这些部门都有能力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侵犯。这就在实际上将网络言论自由置于异常危险的境地。四、网络言论自由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一)立法应注意其协调和动态化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协调和动态化主要是指法律法规体系内部的和谐、有序状态。密尔说:“法律的每个条款,必须在准确而富有远见地洞察到它对所有其他条款的效果的情况下制定,凡制定法律必须能和以前存在的法律构成首尾一贯的整体。”法治的要求是遵守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而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和谐与协调则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社会其他组织与公民遵守法律的基本前提;反之,倘若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则人们将会无所适从。立法者要处理好立法的超前性和现实性的关系就必须摆脱诸如“立法宜粗不宜细”等传统观念的束缚,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总结。因此良好的法律的制定,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并就相关立法进行立法预测。网络实名制虽然有可能会缩小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空间,影响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功能的实现,但是,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护网络世界的语言环境,从根本上追究网络犯罪的源泉。我国立法者需仔细斟酌如何在保证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前提下,建立网络言论自由限制制度,达到维护秩序的同时,最大程度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二)立法要坚持开放与科学的精神网络是一个特殊的空间,它超越国界,又可以无拘无束。一个国家中的不同区域对同一行为的法律解释有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为国家统一立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不论公民在互联网上言论性质如何,当局政府都不得以言论内容对其网络言论进行法律控制;而我国对于法律保护之外的言论一直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包括所参加的人权公约的言论,只要其言论性质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即使属于网络言论政府也需进行干涉和法律限制。目前大多数法制体系健全的国家,在对虚拟空间的立法上都受到“言论自由”、“表达权自由”等现代公民自由权益追求的新挑战。采用法律手段制约不健康的或者违法乱纪的行为,是有效保障网络世界公民合法利益的手段之一。但是,网络世界属于虚拟空间,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更是一日千里,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无法通过制定一部法律便可解决变化万千的网络问题。通过人大对网络制定基本法是很有必要,但不能匆忙立法,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对因网络技术的发展而衍生出的新问题不断地进行立法完善,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逐渐形成我国网络网民权益保护法律群,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加科学地制定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