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国际冲突与协调个人认为对药品施以专利保护是必要的,但其更多体现的是发达国家的意志和利益。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博奕的结果,不应该是取消对药品的专利保护制度,而应是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建立新的体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一、药品专利保护的功与过(一)药品专利保护的现状与公共健康危机迄今为止,全球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药品专利保护。在1980年开始的10年起,许多发展中国家也一改过去对药品缺乏充分专利保护的状况,纷纷修改自己的专利法加入药品专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在发达国家的坚持下,国际上对化学药品的专利保护一直呈现的是一种强化的趋势。与此同时,全球性或地域性的公共健康危机也在不断升级——除了引发公共健康问题谈判的爱滋病等广泛流行的疾病,近20年来世界各国发生的公共健康危机不胜枚举。如1984年博帕尔灾难(美国联合炭化物公司在印度中央邦首府开办的一家农药厂发生严重毒气泄露事故,造成3600多人死亡,近100万居民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1999年的二恶英事件(比利时、荷兰等国家发生的一种有毒物质——二恶英污染导致畜禽类产品及乳制品含高浓度二恶英的事件),1996年发生的“0—157”事件(“0—157”大肠杆菌引起日本小学集体食物中毒事件),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的疯牛病事件,美国、加拿大在“9•11”事件后遭受的炭疽菌病毒的袭击,诸如此类的公共健康危机可以说自有人类历史以来从未停止过。(二)药品专利保护的积极作用对药品给予专利保护主要有如下积极作用:1、促进新药研发,鼓励发明创造。新药尤其是治疗罕见病或严重流行性传染病(如AIDS、SARS等)的新药的研制开发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必须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创造性劳动,方有成功的可能。若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耗费了巨大成本而研制出来的新药,会被他人任意仿制。发明人非但得不到任何回报,而且成本亦难收回时,其生产积极性将会严重受挫。而专利制度则是赋予新药研发者在一定时间内的独占市场的权利,使其凭借此种合法的垄断地位,收回研发时付出的成本,同时亦可获得丰厚的回报,从而促其继续投入新的研发活动之中。研究表明,若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60%的新药将难以生产出来。比如日本,1976年开始对药品施以专利保护,结果从1976年到1987年的11年间有81中新药问世;而与此相对照,从1940年到1975年,没有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的35年间,仅有10种新药被开发出来。如此,可以说明专利保护制度对新药研发的巨大促进作用。2、促进新药技术信息交流,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如果不对药品施以专利制度保护,则或者研发者因害怕他人仿制而不敢公开新药研制工艺,从而难以避免他人的重复研究;或者有较好市场收益的新药的研制工艺公开后,众药品生产商就会一哄而上,争相进行水平不高的仿制。上述无论哪种情形,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无谓消耗。而药品专利制度的实施,则会从根本上约束上述两种低水平的重复研制、生产行为,因为专利制度的一大特点,即是技术信息的提前公开,他人可以方便地获得药品研制的最新技术资料,可以在更高水平上进行新药的研发,从而避免重复研究;同时,新药被授予专利后,可以有效制止他人仿制,任意仿制专利药品是一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获得赔偿。23、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转化。没有药品的专利制度,很多的科研成果往往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缺乏向市场转化的动力,而对药品施以专利保护后,依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惟有在发明创造实施后即产业化后方可得到回报,因此,这就有效避免了前期投入的无端浪费,同时,亦可为后续的研发提供资金,形成一种良性的科研体系。由以上分析可知,药品专利保护对新药生产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从长远来讲,也会有利于公众健康水平的提高。但是从目前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机着眼,过度的专利保护对公共健康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也是不可小觑的。由于过分强调对药品专利保护而导致的药品尤其是治疗罕见病、严重流行性传染病(如AIDS、SARS等)的药品的价格昂贵,普通消费者难以支付。二、都是专利惹的祸?——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国际冲突的原因分析全球范围内,90%的药品尤其是治疗严重流行性疾病的药品专利掌握在发达国家的跨国性医药机构的手中,而遭受公共健康危机则更多地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比如爱滋病患者大部分在非洲(如南非)、南美(如巴西),而2003年受SARS沉重打击的也主要是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受害最深的当然是中国。因此,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更多的则是体现在国际层面上,其实质即是发达国家专利持有者的经济利益与贫困的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命健康之间的冲突。对于药品的价格和遭受公共健康侵扰的发展中国家药品获得的问题,有西方学者认为,“至于专利的引入对市场价格带来的影响,事实表明这种关系是微弱的,或者在许多情况下,根本不存在这种关系……”“专利制度对药物的获得没有任何影响……”“缺乏有效的专利保护的国家……印度已经生产治疗爱滋病的专利药的仿制药。如果专利是真正的问题,印度等类似国家的大量人口将很容易获得这些仿制的AZT的通用版和其他治疗药物;但在印度和部分非洲国家,事实并非如此。在某些国家,无论专利情况如何,对药品的获得状况都非常糟糕。”一言以蔽之,发展中国家药品可及性差,专利制度并非原因所在。事实是否如此呢?当然,不可否认,遭受公共健康侵扰的发展中国家救命药品的获得艰难有诸多方面的原因,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低,医疗基础设施落后,破坏性的经济政策,信息沟通不便等都是问题,但以发达国家的标准建立起来的药品专利保护体系,过度强调对药品的专利保护而导致的专利药品的价格居高不下,普通消费者难以消受,在很大程度上使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危机加剧,则也是不容置疑的。实际上,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的框架之内所达成的一个交易。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所关注的知识产权给予高水平的保护,以维持发达国家的贸易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也向发展中国家作出一系列的让步,包括市场准入、关税优惠等。因此,由公共健康危机所体现出来的发展中国家对强药品专利保护的不满,即是这种事实上不对等的权利之间冲突的真实反映。三、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危机国际冲突的协调策略当然,发展中国家改善自己的健康环境,从而避免公共健康危机最根本的出路在于在经济科技发展的基础上,大幅度增加对医疗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本国的医疗科技创新能力,在新药研发能力方面赶超发达国家,这样才会最终摆脱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然而,依发展中国家目前的发展状况,实现这一目标,实在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那么,目前这种国际3形势下总体经济科技水平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如何有效地化解其正在遭遇或将要遭遇的公共健康危机呢?据学者的论述和笔者的思考,主要有如下几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根本途径:发展中国家联合行动,以其能接受的标准重构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这一体系建立的基础即是权利的对等。(二)具体措施1、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是保护公共健康,提高药品可得性的最重要的手段。2、专利之外的激励。专利制度之所以能起到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主要原因即是经济利益的驱动,若将授予专利作为对发明创造者唯一的激励手段,则专利权人将很有可能滥用这种合法的垄断市场的地位来抬高药品价格,从而尽快收回成本并获取收益。1983年,美国国会通过《罕见病药物法》提供了一系列措施来刺激罕见病药物的研发,包括:研发税收的扣除,临床研究补足,加速FDA(食物及医药管理局)的评审以及一个确保的从FDA批准之日起为期7年的市场垄断,同时其研发投资亦得到了许多关注罕见病的非营利基金的支持。因此,加强公共机构和私人企业的合作,加大政府对新药研发的投入力度,使新药研发者有一个多元的资金回收体系,对于缓和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矛盾将大有帮助。3、通用药品的生产。通用药品通常是指不受专利保护的药品,往往是专利已经到期或者根本就没有专利。通用药品的生产可以作为解决发展中国家药品获得问题的一种方式,但在强药品专利保护体系下,采用该种方式的前景并不乐观。当然,其他措施如公共药品专利库的建立等,个人认为都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案,效果的取得与否及效果的大小都要依赖于发展中国家联合斗争的情况。公共健康危机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人民所面对的问题,发达国家也同样不可逃脱,比如前所述的疯牛病事件、二恶英事件以及炭疽菌事件等都发生在发达国家;而且由于交通的发达,一些流行性传染病则可能在很短时间内传遍整个世界,到时发达国家同样不可幸免。如果有了这个基本的共识,相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重构的谈判将会变得不那么艰难,因为那将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有利,从长远看,其事关全人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