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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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及流程分享到:时间:2015-06-1612:36:00来源:滨海时报点击:4次昨天,针对新区百姓十分关注的滨海新区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记者专访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详解贷款申请人条件及详细办理流程。贷款条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首次申请贷款的个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且贷款到期日的实际年龄为男性年龄不超过6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岁;具备滨海新区户籍或持有滨海新区《居住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个人资信良好,借款人未涉及小贷、典当、担保等行业。贷款期限依照经营规模审查,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是否免息针对小额担保贷款是否完全免息的问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符合滨海新区相关政策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其额度2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财政全部贴息;对其额度在20万以上且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由财政贴息50%。怎么担保针对贷款的担保方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主要有自然人反担保和房屋抵押担保两种方式。自然人即具有天津市户籍,男性年龄不超过6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岁且不是申请人配偶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职员及具有本市房产(包括按揭房产)或固定资产且有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可以提供反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30万元。房屋(房产证、土地证齐全)可以作为抵(质)押品反担保。申请流程“现在已经可以在各街镇的劳动保障中心及各功能区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有创业梦想的借款人可以到向户籍所在地或注册地、经营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中心经办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经办窗口收齐资料上报各片区劳动保障中心,由劳动保障中心调查审核后签订合同协议,上报区人力社保局,人力社保局审查贴息,交由银行放款。如果创业者经营地在功能区,借款人可向功能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功能区人力社保局收齐资料由银行协助调查,调查通过后交由区人力社保局签订合同协议及审查贴息,最后交由银行放款。(来源:滨海时报,记者尹娜)附:天津市滨海新区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案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为向在滨海新区范围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诚实守信的人员自主创业提供信贷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通知》(津银发〔2013〕93号)的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贷款工作机制(一)成立审贷委员会成立以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办银行组成的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委”)。审贷委负责研究和拟定区小额担保贷款年度信贷计划和工作目标;对申请的贷款项目进行审议和决策,审核不良贷款项目并提出处理意见;审贷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审贷委日常工作,如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召集成员单位审议。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推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做好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工作;负责担保基金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贷款回收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对担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定期与经办银行、区人力社保局核对贴息金额,保障贴息资金安全及时拨付;当担保基金代偿比例超出合理额度时,有权停止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与经办银行签署合作协议;按照区人力社保局意见,及时出具担保函;对自主创业小贷部(以下简称“小贷部”)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区人力社保局以债权人身份通过司法程序追回贷款。经办银行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放贷;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贷款回收工作。(二)组建小贷部在区国资委下属的“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内部设立“小贷部”,受理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小贷部负责经办自主创业小额贷款的审核和担保工作;负责担保基金的运行,实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负责小额贷款的项目评估和项目管理;负责借款人相关手续的审核工作;负责需审贷委审议的重大疑难问题相关材料;代表担保公司向经办银行提供一般责任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及时与经办银行交换和通报借款人有关信息;强化风险控制,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负责出现代偿后的追偿工作。(三)设置经办窗口分别在区人力社保局三个局属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设立小额担保贷款经办窗口,与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小贷部共同对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出具初审意见、申报材料和担保意见,负责项目的贷后管理。二、贷款对象(一)初次贷款在滨海新区注册、经营的个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且贷款到期日的实际年龄男性年龄不超过6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岁;2.具备滨海新区户籍或持有滨海新区《居住证》;3.具有固定经营场所;4.个人资信良好;5.借款人未涉及小贷、典当、担保等行业。(二)二次贷款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目前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吸纳2名以上新区户籍失业人员就业,需要第二次贷款支持的上述人员。三、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标准1.个人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项目资金实际需求、偿还贷款能力及个人征信记录等情况,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人人均10万元的标准累加,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偿还全部本息,其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具有还贷能力,申请第二次贷款的,贷款额度按上述标准执行。2.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3.符合滨海新区相关政策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其额度在中央规定贴息额度10万元范围之内的,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10万以上且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按照贴息利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20万以上且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由区财政按照贴息利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四、贷款办理程序(一)个人申请借款人向户籍所在地或注册地、经营地的经办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和婚姻证明,已婚者配偶的身份证;3.《就失业登记证》,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个人征信证明;4.年检合格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5.合伙人或股东贷款时需提供《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公司自然人股东名录》(加盖公章);6.贷款5万元以下的应届学生原则上可取消反担保,实行个人信用担保;7.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材料,包括自然人或其他反担保材料。(1)自然人反担保材料具有天津市户籍,男性年龄不超过6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岁且不是申请人配偶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职员及具有本市房产(包括按揭房产)或固定资产且有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可以提供反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30万元。自然人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当面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包括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和自然人个人证明材料,个人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上年度的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单、住房公积金查询单或纳税证明。(2)房屋(房产证、土地证齐全)可以作为抵(质)押品反担保。(二)经办窗口初审经办窗口应在收齐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对申请人创业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合伙经营或二次贷款申请人经营企业(项目)及吸纳失业人员情况,对贷款项目进行核实、对项目的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对贷款提供的额度和偿还方式提出书面报告,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符合贷款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查。(三)人力社保局审查区人力社保局及时对各经办窗口提交的贷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规定,进行慎重审查;审查为同意的,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送担保机构并及时办理相关贴息手续。(四)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担保机构接到区人力社保局书面审查意见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核定贷款担保额度及贴息比例,并出具担保意见,由小贷部及时反馈经办银行。(五)经办银行审批放贷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意见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完成《借款合同》签署、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五、贴息办理1.各经办银行每季末月25日前向小贷部提供当季贷款贴息报表;2.小贷部每季末月30日前完成对各经办银行提供的当季贷款贴息报表的初审汇总;3.区财政局每季首月5日前完成对小贷部提交的上季贴息金额汇总的核对,保障贴息资金安全及时拨付到位;4.区人力社保局每季首月10日前按季接收贴息资金,将贴息款按规定拨付到经办银行。5.原有政策未到期的贷款贴息仍按原政策规定程序办理。六、贷款展期办理借款人应在贷款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担保机构提出展期申请,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办理流程如下:(一)展期申请借款人应向经办窗口提交下列资料:1.贷款展期申请审批表;2.偿还利息的证明;3.《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证明及场地租赁合同(协议)。4.首次贷款时提供的反担保人不同意展期担保的,需更换反担保人,同时要求新反担保人按贷款反担保人的条件提供相应资料。(二)担保机构担保经办窗口收齐申请材料后,应与经办银行对展期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展期项目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并联合签署意见;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担保机构出具同意担保意见,同时将相关资料反馈经办银行。(三)经办银行办理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机构同意担保意见后,为申请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七、贷款清偿处理1.经办银行负责到期贷款的清贷工作,担保机构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2.小额担保贷款到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负责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借款人经催告后,仍不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后三个月内完成发送律师函、向法院起诉等法律措施。借款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其逾期未还的本息和罚息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代为清偿期限为3个月,由经办银行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偿。3.担保机构代偿后,由小贷部负责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八、担保基金运行管理滨海新区建立30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分别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匹配50%;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区财政局负责对担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担保基金的运行应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印发的《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方案》(津财社〔2010〕44号)执行。九、解释权及实施时间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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