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121章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使《建筑物条例》(第123章)适用于新界,就使为新界某些建筑物而进行的建筑工程、地盘平整工程及排水工程不受《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某些条文规限的豁免证明书订定条文,并作出必需的相应修订。第121章第7条豁免证明书的效力(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并且在符合署长根据第9条所施加的任何条件下─(a)《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4、9、14、21及30条,以及根据该条例订立的规例,不得适用于由豁免证明书内指名的人或其代表进行的─(i)证明书内所指明的建筑工程或地盘平整工程;(ii)而该等工程是为豁免证明书内所指明的任何建筑物而进行的;及(b)(a)段所述的条文及规例,以及《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8条,不得适用于由豁免证明书内指名的人或其代表进行的─(i)证明书内所指明的任何排水工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ii)而该等工程是为豁免证明书内所指明的任何建筑物而进行的。(2)在下列情况,有关根据第4或5条就一座建筑物所发出的豁免证明书,第(1)款并不适用─(a)如该豁免证明书是─(i)关于新房屋的豁免证明书;(ii)关于社区用途的豁免证明书;或(iii)根据第4条批出的豁免证明书,而该建筑物的尺寸超过附表第I部所述的建筑物的尺寸;(b)如该豁免证明书是关于农业用途的豁免证明书,而该建筑物的尺寸超过附表第II部所述的建筑物的尺寸;或(c)如该豁免证明书是关于重建临时房屋的豁免证明书,而该建筑物的尺寸超过附表第III部所述的建筑物的尺寸。第121章第8条豁免证明书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本条例发出的任何豁免证明书,须采用书面形式及署长决定的格式。第121章第9条署长可施加条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署长在发出豁免证明书时,可施加与安全及生有关的条件,或其他合理的条件,而任何该等条件须记录在豁免证明书内。第121章第10条发出豁免证明书的证明就根据本条例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而言,一份看来是豁免证明书副本,并看来是由署长或任何地政专员核证为真实副本的文件,一经提交即须收取为证据,无须再加证明,同时─(a)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须推定─(i)该文件是豁免证明书的真实副本;及(ii)核证该文件的人是署长或地政专员(视属何情况而定);及(b)该文件为其内载一切事宜的表面证据。第121章第11条署长的权力可由地政专员行使根据本条例授予署长的权力,除根据第4条所授予的权力外,均可由新界任何地方行政区的地政专员代其行使。(由1999年第8号第89条修订)第121章第12条(已失效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已失效力)第121章第13条过渡条文尽管《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322章,1964年版)及《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规例》#(第322章,附属法例,1984年版)已由第12条废除,该条例及该规例仍继续适用于紧接该条例及该规例废除前所适用,并在本条例生效日期正在进行的任何建筑工程、地盘平整工程或排水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乃“BuildingsOrdinance(ApplicationtotheNewTerritories)Ordinance”之译名。#“《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规例》”乃“BuildingsOrdinance(ApplicationtotheNewTerritories)Regulations”之译名。第121章附表[第7(2)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条件第I部关于新房屋或社区用途或根据第4条发出的豁免证明书1.(1)建筑物建成后,不超过3层高,并且─(a)高度超过7.62米,但不超过8.23米,有盖面积不超逾65.03平方米,而建筑物的每道承重墙─(i)如是钢筋混凝土承重墙,则厚度不少于175毫米;或(ii)如是承重砖墙,则在最低楼层厚度不少于340毫米;及(iii)如是承重砖墙,则在任何较高楼层厚度不少于225毫米;或(b)高度不超过7.62米─(i)在建筑物符合批准图则的情况下,有盖面积不超逾92.90平方米;或(ii)有盖面积不超逾65.03平方米。(2)在本部中,“批准图则”(approvedplans)指由署长制备的图则或如此制备并经其同意而修改的图则。第II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农业用途的豁免证明书2.建筑物建成后,为单层建筑物,高度不超过4.57米。第III部关于重建临时房屋的豁免证明书3.建筑物建成后,有盖面积不超过37.16平方米,高度不超过5.1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