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管理制度一、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二、门诊医生诊治病人,必须登记门诊日志,要求登记项目准确、完整、字体清楚。三、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肺炎、肺炭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2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疫情网络直报,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和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通过疫情网络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四、责任报告人发观麻疹、白喉、百日咳、脊灰、流脑、乙脑、伤寒及副伤寒、钩体、疟疾、出血热等我市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及疑似病人,以最快方式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配合检诊。五、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体清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六、诊治传染病病人时,要按规定作好消毒、隔离措施。七、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传染病分类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26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11种)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传染病管理制度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确保传染性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加强传染病的科学管理制定的专业性部门规章制度。基本制度预检分诊制度1.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3.各科室的医护人员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诊断及转诊制度1.医院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2.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3.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确诊的疑似传染病病人应组织医院专家组会诊确认,同时上报县疾控中心,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4.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对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科室,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按照传染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非危重病人转到传染科(内科)归口治疗,危重病人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诊到传染科进一步治疗。5.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6.不外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7.对肺结核病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归口治疗,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结核病人转诊三联卡。备注: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1.疫情管理、直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技术指导文件,严格按要求进行本院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2.报告的方式:本单位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并按要求进行电话报告。3.报告的程序为:传染病病例的报告由首诊医生或其它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报告卡(按要求电话报告)—疫情管理人员收卡、登记—网络直报(需电话报告县CDC的按要求报告)。4.报告病种和报告时限:1.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的病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同时,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2.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等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3.对其它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进行报告。5.个别病种的确认须由相关单位认可后方能上报:1.脊髓灰质炎,要由国家确认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2.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须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3)艾滋病,应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6.每月29日前检查追踪上月和本月已报告病例卡片的诊断变化和转归情况,如疑似病例改为确诊病例或排除、未分型改为已分型、死亡等,要对原报告卡进行订正报告。7.在传染病漏报自查、检查和暴发调查中发现的未报告病例,要及时补充录入。网络直报制度1.计算机网络管理维护及人员配置1.配备专用计算机1台进行疫情网络直报工作;2.配备2名工作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集、录入、初审及相关传染病管理工作(1名为专职);3.有人负责本单位网络直报系统硬件与网络维护,以保障其正常运行;2.责任报告人填卡要求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完整的合格的传染病纸质报告卡。包括初次报告、订正报告(含死亡订正)。医生填卡时,尽力询问病人的详细现住地址,得到病人的准确可靠地址,具体到乡镇、街名和门牌号。3.直报人员职责及网络填报要求1.直报人员之一必须为疫情管理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性病、慢病、居民病死亡原因、症状监测等项工作的网络直报及电话报告工作;2.直报人员负责每日的收卡、录入、初审工作。常规收卡上、下午各一次;常规录卡应在17点30分前完成;特殊情况立即录入,不得延误;3.将“现住址国标”下拉框逐级选至乡镇级,以避免红卡的出现;如遇到现住地址不详的卡片,即作为市内、省内和省际流动人口处理:录卡操作时,在“现住址国标”栏逐级选中“不详”,并在“现住详细地址”栏填写“不详”或已获得的内容。系统会自动将此类卡片统计在本地流动人口发病数内;4.若病人为学生,必须在患者单位栏内填写学校正式全称及班级名称,勿用简称;5.艾滋病、HIV要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副卡;6.妥善保管好用户编码及密码,确保直报系统处于正常、安全的运行状态;7.纸质卡片是电子疫情资料形成的重要原始依据,要保留三年备查。门诊住院登记管理制度1.门诊日志1.门诊日志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初诊和复诊、处理、报卡九项基本内容,必须逐项填写完整,不能用症状代替诊断;2.门诊日志由临床医生填写,于次月5号前汇总交院办公室;(3)挂号与日志登记符合率不低于90%。2.住院病人登记:住院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须逐项填写,由各病区妥善保存。血液透析患者传染病管理制度一、对于第一次透析的患者或由其它中心转入的患者必须在治疗前进行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感染的相关检查。对于HBV抗原阳性患者应进一步进行HBV-D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对于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应进一步性HCV-R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保留原始记录,登记患者检查结果。二、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患者必须分区分机进行隔离透析,感染病区的机器不能用于非感染患者的治疗,配备感染患者专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三、没有传染性疾病化验单的新患者在过渡区域过度透析机进行透析治疗。四、护理人员相对固定,护理乙肝和丙肝患者的护理人员不能同时照顾乙肝和丙肝阴性的患者。五、感染患者使用的设备和物品如病理、血压计、听诊器、治疗车、机器等应有标识。六、建议HIV阳性患者到指定的医院透析或转腹膜透析。七、告知患者血液透析可能带来血源性传染性疾病,要求患者遵守血液净化中心有关传染病控制的相关规定如消毒隔离、定期检测等,并签署透析治疗知情同意书。八、建立患者档案,在排班表、病理及相关文件中对乙肝和丙肝等传染病患者做明确的标识。九、对长期透析的患者应该至少没6个月检查乙肝、丙肝病毒标志物1次;保留原始记录并登记。十、对于血液透析患者存在不能解释的肝脏转移酶异常升高时应进行HBV-DNA和HCV-RNA定期检查。十一、如有患者在透析过程中出现乙肝和丙肝阳性,应立即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乙肝、丙肝标志物检测。十二、对于怀疑可能感染乙肝或丙肝的患者,如病毒检测阳性,其后1-3月应重复检测病毒标志物。十三、建议对乙肝阴性患者进行疫苗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