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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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行业协会的基本理论(一)行业协会的概念和特征行业协会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促进经济发展及经济各领域进行互相有益的交流活动并且提供相应各项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现代社会,行业协会制度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治理体制外的另一项重大的制度成果。在我国,行业协会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社会团体范畴。关于行业协会的概念,学界和官方的界定众说纷纭,并没有达成完全一致的观点。在此,笔者将对学界和官方的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的界定进行简要归纳,这将对下文深入分析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所裨益。目前,学术界主要将行业协会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行业协会内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导向。有的学者认为行业协会是以维护行业协会内成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以行业协会内的成员为提供服务的对象,以自主管理为行为宗旨,以非政府的民间性活动为行为方式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二类是以整个行业和社会利益为导向。有的学者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国情,赋予了行业协会部分公共管理的职能。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内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自愿依法组成的,为促进整个行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而提供各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行业协会的专门性立法,但是,有关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许多地方性法律和规章,根据各自规范的重点不同,各自对行业协会的概念作出了不同的界定。例如:国家经贸委于1997年印发的《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称行业协会是中介性、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行业内履行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职能;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称行业协会是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以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1999年深圳市颁发的《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相关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笔者认为对行业协会的认定要明确两个要素:一要明确行业协会成立和存在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行业协会内部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非营利性,这是行业协会成立的宗旨所在。也是行业协会区别于政府和个体企业的最主要特征。行业协会在其成员共同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冲突时,会自主采取行动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个体企业的利益。这就是亟需通过法律来规制行业协会行为的重要原因。二要明确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和民间性,自治性是行业协会的核心特性,是行业协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综上,笔者认为行业协会是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或者相关经营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共同利益,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自治性的民间性社会团体。学界和各地方政府对于行业协会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仔细比较这几种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它们都是从行业协会的利益共同性、主体特殊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等方面进行阐释的。笔者认为行业协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行业协会具有利益共同性。从广义上说,笔者认为行业协会的利益共同性或者说是目的共同性具有三个层次的含义。从主观上说,行业协会成立目的是促进本行业协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最大化。行业协会利用其掌握的行业内部有关产品、销售、技术等相关信息为其成员提供服务,使其成员尽可能地避免生产或者经营的盲目性,从而促进行业协会成员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这一条一般规定在行业协会的章程中,是行业协会成立和运行的宗旨。从客观上说,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自律管理等手段,加强对行业内部的运营管理,维护整个行业的运行秩序,这在客观上有益于促进整个行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行业协会作为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通过平衡全面地传达企业发展需求来影响政府的决策,从而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行业协会无可厚非的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之一,承担了政府部分的公共管理职责。第二、行业协会成员的特殊性。首先,行业协会的成员来源单一且相互间具有竞争性。行业协会的成员或来自同一产品的同一生产阶段,或来自同一产品的不同生产阶段,或分处于同类产品生产和流通等不同领域。成员处在同一行业的生产链条上,拥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同时他们之间也是相互竞争的关系。其次,行业协会成员的组成具有自愿性,一方面表现为协会成员可以自主选择加入或退出相关的行业协会。另一方面表现为行业协会在做出决策时,其成员有自主表达自己意愿和选择参与的权利。第三、行业协会具有非营利性和中介性。行业协会只有不以营利为目的,才能保证其在发挥作用时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是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而企业经营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追求最大的私人利益,因此两者的矛盾事实存在且不可避免。为缓解两者的矛盾,行业协会承担着沟通政府和企业的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沟通作用,必须坚持其作为中介性、公益性的第三方组织的身份。当然,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并不是说其在运营过程中没有收入来源,只是其成立目的并非营利且对其盈余不会予以分配。第四、行业协会具有自治性。行业协会发展至今,自治权一直是行业协会的核心权能。自治性是行业协会最本质的特征。从组成方式上看: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组成的。从行业协会的运作上看:行业协会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订立等方式形成的协会章程来进行协会的日常运作。行业协会不隶属于政府的任何部门,行业协会的经费并非来自财政拨款,经济的独立性保证了其地位的相对独立性。(二)行业协会的职能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经济制度亟需与世界主流经济制度接轨。对行业协会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显得愈发的重要,而对行业协会职能的研究是重中之重。相关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也日趋扩大。我国处在经济转型时期,行业协会至今仍承担着部分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但是从行业的长期发展和国外的立法趋势来看,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非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笔者认为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自我管理、提供行业服务和协调同业关系这三方面内容。第一、自我管理自我管理职能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为行业协会事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行业协会通过实行会员资格管理、制定行业统一标准等手段来规范行业协会内部秩序和提高成员企业在整个行业中的整体竞争力。另一方面,体现为行业协会的事后处罚权。当行业协会内部成员企业为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行业协会的整体利益或是破坏行业协会的基本规则时,行业协会可以对该个别成员企业行使惩罚权,甚至取消其成员资格。这样保证了行业协会规则的执行力,迫使成员企业自律,从而维护了行业协会的运行秩序。第二、提供行业服务行业协会提供行业服务的方式多种多样。首先,行业协会通过举办各种会议、论坛或者是展览会,方便成员企业交流有关生产和技术信息,向公众介绍和推荐相关产品和服务。其次,行业协会通过对成员企业的培训,提高成员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通过标准化认证,提高成员企业在行业内竞争力,同时规范整个行业的生产和服务行为。再次,行业协会提供行业服务的职能还体现为为成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技术咨询等咨询服务。第三、协调同业关系协调同业关系职能体现在行业协会履行自我管理和提供行业服务职能的过程中。履行该职能关键是处理好三方面关系。首先,要处理好协会内部的利益关系,即处理好行业协会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其中的重点就是处理好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不仅要维护大企业的利益,更要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空间。其次,要处理好行业协会的自治权与成员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的关系。最后,要处理好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保障自身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三)行业协会与竞争的双重关系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行业协会,在促进经济发展和鼓励竞争行为方面发挥了许多正面的作用,客观上帮助政府机构履行了部分公共服务的职能。行业协会管理企业相较于政府而言,更加专业化和宏观化,这也间接的让企业有更多的自由发挥空间,增强了市场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行业协会对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主要表现在:创造自由公正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竞争行为。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行业协会也不例外。行业协会在促进经济发展和鼓励竞争过程中也免不了产生许多限制竞争负面的作用。比如:行业协会可能会通过制度规制、协议等手段,促使成员间达成共谋,从而进行排他性竞争。或者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来损害成员企业的自由经营权和破坏市场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导致自由竞争行为受到限制,市场自主配置资源的功能失灵。正如学者余晖等人所说,行业协会掌握着惩罚性的协调能力,一旦行业协会处于激烈竞争,单边性或区域性的垄断,行业协会就很容易把天然的协调能力转化为共谋的能力,实施有损于竞争者、客户、消费者以及协会内弱小企业的利益的行为[]。行业协会在壮大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些许负面效应,但是不能因为它有限制竞争的消极方面,就全盘否定行业协会的存在价值。判断一个事物的好坏不取决于该事物有没有消极面,而是由它的消极面是不是小于它带来的正面价值来决定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哪些特征和具体表现?我们该如何通过法律来追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正是本文下面将要讨论的核心内容。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业协会以自身名义,以决议、决定、章程等形式,目的在于排除、限制会员之间、会员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竞争的行为,或者是指在实际后果上达到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从概念上可以看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与普通的限制竞争行为相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相较与普通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第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多元,属于集体行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是以行业协会为议事场所,在个别大企业或者企业团体的主导下,以行业协会的名义,以行业协会章程、决议、协议等形式所达成的集体合意。而普通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个别经营者,属于个体行为;第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合意本身也具有特殊性。如上文所讲,行业协会的集体行为大都是通过行业决议、协议等形式做出,决议或者协议的通过往往只需要行业内多数企业或者拥有多数资本的企业同意即可。这就意味着中小型成员企业的参与权和决定权是非常有限的,更多的是服从义务。而平等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普通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是通过双方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合意做出的;第三,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和中介性的行业组织,中立性使得行业协会易于在合法的外衣下做出限制竞争的非法行为,而且不易引起别人的察觉和监督。同时,行业协会拥有的管理协调职能。以信息交流职能为例,目前各国的司法界都很难识别行业协会履行正常的信息交流职能和利用信息交流职能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之间的差异。而普通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其实施主体是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它们之间往往具有紧密的利益关联。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性很明显,容易被相关政府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察觉。因此,相比较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隐秘性,普通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意图明显且更易被监察机关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察觉;第四,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往往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从横向说,顾名思义,行业协会一般人数众多、成员覆盖面广。存在许多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它们的影响力覆盖全国。从纵向说,行业协会所达成的限制竞争决议或者协议可能直接贯穿到本行业经济的各个领域和各个阶段,对市场的破坏就有广泛性和持续性等特点。而普通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力非常有限,其影响力不论在横向还是纵向上,都是无法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巨大破坏力相提并论的。(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对象和表现形式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竞争者组成的意在通过其自治权的行使来保护和增进会员企业集体性利益的自律组织。与普通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对象、方式相比,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其特殊性。首先,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对象不固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其次,它影响竞争的方式并非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而是通过对竞争企业滥用自治权,间接的改变市场的竞争秩序[]。1、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对象行业协会作为非营利性、中介性的民间性组织,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方式往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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