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规范试说*李宇明(北京语言大学,北京100083)提要“雅正”是自古以来的语言规范观,只是在现代汉语时期强调“正”多于强调“雅”,虽然“正”“、雅”相通。在普及教育、重视文化的当下,还是应当“雅”“、正”并重。“匡谬正俗”的规范意识虽然常受批评,但仍然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不应放弃。但“语言纯洁观”确有不少弊病,不宜提倡。语言规范的本质是一种选择行为,是依照语言发展规律对影响语言生活的各种语言变项所进行的选择。良性的语言规范不影响语言发展,反而是促进语言发展不可缺少的,是与语言自组织机制相辅相成的。语言规范的根本目标是为语言生活服务,语言规范是否合适要看它是否客观反映了语言生活的实际,能否引导语言生活向前发展。全面了解语言生活,把握好语言发展规律,建立科学的语言规范观,是做好语言规范的基础。关键词语言规范语言生活雅正观匡谬正俗选择观DOI:10.16027/j.cnki.cn31-2043/h.2015.04.001语言规范,或曰语言文字规范,基本上属于语言本体规划的范畴,但是,由于本体规划不是孤立的,它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语言的地位规划、功能规划、习得规划等等,故而在进行语言规范时,也应当具有语言地位规划、功能规划、习得规划的意识。“规范”有名词、动词两种词性,“语言规范”也有名、动之别。名词性的“语言规范”可标记为“语言规范N”,属于事物范畴,指的是具有规范性的语言文字标准,比如规范性的字典词典音典、规范性的字表词表、语言教科书甚至也包括童蒙字帖等等。《说文解字》、《康熙字典》、《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通用规范汉字表》等,都属于名词性的“语言规范N”。动词性的“语言规范”,可以标记为“语言规范V”,属于行为范畴,指的是为使语言文字、语言文字运用合乎规范而采取的各种举措。比如具有广泛影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1998年开始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等,都属于重要的语言规范举措。有许多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往往兼有两种“语言规范”的作用,可以记为“语言规范N+V”。例如2000年10月31日通过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什么,规定了公务、教育、播音、汉语文出版物、公共服务、信息处理等领域的用语用字规范,这属于名词性的“语言规范N”。同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也规定了实现这些规范应当采取的基本举措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这属于动词性的“语言规范V”。很多语言文字的规*2014年9月27日,复旦大学举办“纪念‘大众语’讨论八十周年学术研讨会暨第五届望道修辞学论坛”,笔者应邀在大会上做了题为《语言规范试说》的学术报告。本文在此报告基础上整理而成,特对论坛主办者表示感谢。-1-范文件,大多涉及语言规范的这两个范畴。关于语言规范的具体研究,比如某字某音的处理、某个规范文件解说等,成果很多,但是关于语言规范观的研究、语言规范理论的研究,还比较有限。吕冀平、戴昭铭先生20世纪末所进行的我国语言文字的规范化问题研究,是这一领域代表性的成果。本文拟从“语言规范N”和“语言规范V”两个范畴,结合语言生活的理念,讨论语言规范的有关问题。一、语言规范的“雅正观”中国古来之语言规范,都以“雅正”为标准。先秦时期的通用语被称为“雅言”,古代最早的辞书取名《尔雅》,便是这一规范观的最好注脚。《论语·述而》有云:“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雅言也。”由此可知,孔夫子在诵书执礼之时,皆用雅言。《史记·儒林列传》指出:“诏书律令下者,明天人之际,通古今之义,文章尔雅,训辞深厚。”诏书、律令是古代文章之典范,其所具有的“尔雅”、“深厚”,自然也是文章之典范。直到清末的1911年,学部中央教育会议议决的《统一国语办法案》仍以“雅正”作为国语标准。其第二条“选择及编纂”规定:“各省分会调查后,录送总会,由总会编制部逐加检阅,其雅正通行之语词语法音韵,分别采择......”其第三条“定音声话之标准”规定:“话须正当雅训,合乎名学......”《统一国语办法案》要求国语调查总会在检阅各省分会报送的语言调查材料时,将“雅正”、“通行”作为采择标准,并据以编纂国语课本和词典等等;评价发音话语的标准,也是“正当雅训”。吕冀平等先生(2000:6)指出:“我国古代的语言规范标准可以用‘雅正’来概括。”这一说法是很有见地的。《统一国语办法案》议决后的百余年来,在谈及国语、普通话时,多用“规范”、“典范”等词语来表述。例如,195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汉语统一的基础已经存在了,这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自此之后,“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便成为关于普通话的权威表述。这里的“典范”,虽然说的是作为语法标准的白话文著作,但是在贯彻推广普通话的指示的实际过程中,“典范”也影响到词汇的标准,甚至也影响到语音的标准,因此可以看作是对整个普通话的描述。“雅正”规范观贯通古今,但在现代汉语规范中,明显感到强调“正”多于强调“雅”,虽然“正”、“雅”是相通的。在现代汉语规范史上,甚至产生过“语言纯洁观”。比如1951年6月6日,《人民日报》就发表了一篇影响深远的社论,号召“我们应当坚决地学好祖国的语言,为祖国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雅正”、“规范”、“纯洁”,都是要树立起语言运用的典范,并以此起到对社会语言生活的“匡谬正俗”的作用。“匡谬正俗”是传统观念里语言规范的基本任务,语言教科书中的发音矫正、词语辨析和病句修改,报纸、杂志上的咬文嚼字,以及关于“语言美”、语言文明的提倡,都是依照规范直接进行的匡谬正俗工作。《人民日报》1951年的社论《正确地使用祖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列举了词汇、结构等方面存在的“许多不能容忍的混乱状况”之后,严肃指出:“这种语言混乱现象的继续存在,在政治上是对于人民利益的损害,对于祖国的语言也是一种不可容忍的破坏。每一个人都有责任纠正这种现象,以建立正确地运用语言的严肃的文风。”为了帮助“纠正语言文字中的缺点”,《人民日报》同日开始连载吕叔湘、朱德熙两先生的关于语法修辞的长篇讲话。于此也可看出“,匡谬正俗”是语言规范的重要任务。-2-语言纯洁观在今天常常受到批评,因为语言存在于语言生活中,人们在各种场合运用着语言,不断创造着语言。用于生活的鲜活的语言,时时具有创新品格的语言,很难纯洁,也不适宜用纯洁作为衡量标准。但是,语言规范的雅正观和“匡谬正俗”功能,还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二、语言规范的“选择观”“语言规范V”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各种语言变项的选择,这一观念可以称为语言规范的“选择观”。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语言变项会同现在共时的平面上;语言在不同人、不同地区的使用中,在不同媒介物的负载、传递中,会产生各种变异,会出现各种分歧。这些变异、分歧,可以统称为“语言变项”。语言变项的产生是语言使用与发展中的常态,是语言充满活力的表现,同时也是语言整合的对象。语言整合的实施者有两个:一是语言利用“自组织机制”的自身整合,一是社会进行的语言规范V。社会进行语言规范V是社会对语言变项的整合,其基本工作程序是:收集语言变项,研究语言变项,选择语言变项。收集语言变项力求全备,研究语言变项力求全面,选择语言变项力求妥当。选择语言变项的基本依据是语言发展规律,因此,做出的选择是否妥当,或者说语言规范V是否合适,取决于对语言发展规律的认识。语言发展规律可总分为两类:一类是语言结构系统的发展规律,一类是语言与社会的关联规律。学界对语言结构系统的发展规律,较为关注,论述较多,但对语言与社会的关联规律了解相对较少,故而对一些与社会关系较为密切的语言变项的选择上,常有失误。比如:“树yin、林yin、绿yin、绿树成yin”中的yin,有“荫、阴”两写,这样就出现了分歧:“树荫/树阴、绿荫/绿阴、林荫道/林阴道、绿树成荫/绿树成阴”。“荫”有阴平和去声两种读音。1985年公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规定“荫”统读为去声,于是阴平之yin只能写作“阴”而不能写作“荫”。《审音表》也审定了这些词语中的字,依其规定,上面“/”右边的写法是规范的。需要指出的是,语言生活并没有遵循这一规范。据统计,1986年4月12日至2004年5月31日的《人民日报》,“树yin、绿yin、林yin道、绿树成yin”的使用情况是:“树荫”253次“/树阴”13次,“绿荫”698次“/绿阴”21次,“林荫道”131次“/林阴道”3次,“绿树成荫”442次“/绿树成阴”9次。《人民日报》约十八年的资料表明,尽管1985年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有了明确规定,但“荫”的使用仍然远优于“阴”。就语言结构系统的发展规律来看,《审音表》的规定并无太大不妥。“荫”是“阴”的后起字,平声“荫”的意义与“阴”相同,故而用“阴”代“荫”,语言结构系统上的学理完全支持。但是,就人们的社会意识而言,“阴”与属于鬼神的“阴间”、“阴曹地府”联想距离太近,能使用“荫”时当然要避讳“阴”;且“荫”字带“艹”字头,花花草草,含有诗意,能用“荫”时就不用“阴”。就语言与社会的关联规律看,上面统计的数据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荫”与“阴”这类语言变项的选择,在近几十年的语言规范实践中绝不是孤例。例如在异体字规范中,涉及到“淼、喆、堃、徵、昇、邨”等字时,在为减少生僻字而更改“盩厔、鄠县、亹源、雩都、酆都、婺源、濬县、瑷珲”等地名,出现过对语言与社会的关联规律考虑不足的问题,几十年前更改的一些地名用字现在要重新恢复使用。人名中,唐代宰相“魏徵”成了“魏征”,活字印刷术的发明人“毕昇”成了“毕升”。人名、地名不仅是起指称作用的名号,还有不容忽视的文化功能:人名包含着命名人的社会心理,甚至是阴阳八字之说;地名保存着当地的历史文化,寄存着一方的家乡情感,其作用不亚于姓氏之于一个家族。总结语言规范的经验与教训,可以从中发现一些新的语言规律,特别是语言与社会的关联规律。语言学界不应轻视对语言规范的-3-研究,语言规范工作者也更需从语言发展规律的高度来看待语言规范事业。数十年来常有某种议论,认为语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语言是不可能规范的;而一旦制定了某种规范,便会阻碍语言的发展。若建立起语言规范的“选择观”,认识到语言规范是依照语言发展规律所进行的选择活动,那么,就不会认为语言规范阻碍语言发展,反而会看到语言规范是在帮助语言健康发展,是与语言的“自组织机制”相辅相成的。为更明显地说明语言规范与语言发展的关系,可以再看看“说服、说客、游说”的读音——“说服、说客、游说”中的“说”,都有“、ì”两读,但是两读的频率有很大差异:“说服”基本读“”,很少读“ì”;“说客”多读“”,较少读“ì”;“游说”基本读“ì”,也偶有读“”的。这三个词所表现的读音倾向是由“ì”向“”发展,这种倾向是因“说话、说理、说服、说教、说笑”中“说”读“”的“拔河作用”造成的。单靠语言的自组织机制的力量,“说服、说客、游说”中“说”的两读现象,可能要持续相当长的时期,故而需要社会依照这三个词的读音发展倾向,助语言一臂之力。《现代汉语词典》的处理是:“说服”读“”;“说客”读“”,但注明旧读“ì”;“游说”读“ì”。《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下同)的处理,照顾了“说服、说客、游说”的现实读音状况,同时也考虑了由“ì”向“”的语音发展倾向,当然,如果在“游说”后再补注上又读“”,也许能更好地照顾到这种语音发展倾向。语言发展规律是复杂的,人们对语言发展规律的认识总是有限的,因此,对语言变项进行选择时,应当留有余地,在选择、规范之后还应及时观察,对不合适的应及时调整。再看“说服、说客”,虽然《现代汉语词典》选择了“”,将“ì”断为旧读,但是在海峡对岸的台湾宝岛,不仅保留了旧读“ì”,而且将旧读定为规范读音。近些年来两岸交流频繁,“说服、说客”在大陆读“ì”的情况又多了起来,看来“、ì”之争还会胶着一段时期。这种情况说明,不同华语社区的语言状况,也应纳入语言规范学者的视野,予以适当考虑。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