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各项制度基本情况总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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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各项制度的基本情况一、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标准体系第一层:会计法预算法第二层: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高校等16项中小学、高校等10项二、新制度的印发及执行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公布,最终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修订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3、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同时废止。4、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印发。5、《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于2013年12月18日,财政部以财库〔2013〕218号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8年2月6日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予以废止。6、《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2012年12月6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则》是1998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并施行的。7、《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发布日期:2013-02-28,执行日期:2014-1-18、2006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632号;2009年7月2日施行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14年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于2014年10月1日执行。三、预算法的发展历程我国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迄今已2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预算法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预算透明度不足、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存争议等。2004年,我国启动预算法修订。然而,修订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而延后。直到2011年11月,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于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审。此时距2004年启动预算法修订已有七年之久。2012年6月,预算法草案迎来二审。随后,草案通过全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吸引了1.9万人参与,征集到33万条意见,其中3.4万条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足见社会各界对这一法案的关注。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由于社会各界对预算法如何修改争论不休,修改工作曾有两年杳无音讯。直到2013年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总体部署,人们看到了重启这一法案修改的重要契机。1994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四、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发展历程1998年之前,事业单位会计没有自成体系。与行政单位共同执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二者之间的差别逐渐显现出来: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相比,可以从市场中取得收入而不仅仅依靠财政拨款用以发展所需。事业单位自成体系是很有必要的。这就有必要建立新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以来,财政部颁布实施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01年6月财政部颁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会计规范体系。早在2007年,财政部即启动了《会计制度》修订研究工作,在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会计制度》修订初稿,并不断修改完善。2012年初,配合《财务规则》的修订发布,对原来形成的《会计制度》修订初稿进行了修改,再经过2012年一年来的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多次征求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意见、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事业单位开展实务模拟测试以及多轮修改完善,最终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修订印发,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变化现从八个方面,对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变化进行对比分析。(一)、增加了部分会计科目及相应核算内容(二)、引入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概念(三)、实现基建数据与会计“大账”数据合并(四)、进一步完善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五)、进一步规范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六)、明确资产计价和入账计量原则(七)、全面完善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八)、进一步完善财务报表体系(一)、增加了部分会计科目及相应核算内容为配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部门预算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政府采购等改革相关规定,新制度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管理、政府收支分类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科目及相应核算内容。如在国库集中支付部分新增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应返还额度”两个科目,在部门预算管理部分新增核算财政补助结转结余与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内容的等,实现了会计规范与其他财政法规政策改革的有机衔接,有利于促进各项财政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二)、引入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概念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确定本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计提折旧和摊销,并首次提出“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即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将折旧额和摊销额不计入支出,而是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金额的增减变动,可以反映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一)固定资产折旧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具体的业务处理如下:1.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价、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2.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二)无形资产核算及摊销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1.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转账时,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2.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应当自2013年1月1日起设置和启用“累计摊销”科目,以“无形资产”科目2013年1月1日的期初余额为原价,按新制度规定进行摊销。(三)、实现基建数据与会计“大账”数据合并原制度基本建设投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收支都只在基建账套中反映,因此造成基建账数据长期“游离”会计“大账”,使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符合完整性的要求。新制度要求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要将基建数据定期与会计“大账”数据进行合并,以正确完整反映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四)、进一步完善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原制度规定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而新制度将财政补助收入口径进行了缩小,仅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不包括从上级单位取得的事业经费。同时新制度增设了“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两个净资产科目,对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形成过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对于收支分类科目等都要求进行明细核算。新制度的实施必将推动财政资金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五)、进一步规范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新制度对财政补助结转结余与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进行了严格的区分,新增设了“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并对非财政补助资金区分结转和结余分别核算,对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形成及其分配情况设计了科学的账务处理流程,这就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支出和分配行为奠定了制度基础。(六)、明确资产计价和入账计量原则新制度针对目前事业单位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对于接受捐赠、无偿调入资产计量口径不统一、相关资产不入账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该种情况下资产的计量原则,要求在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将所取得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并提出以名义金额入账的资产不计提折旧和摊销。新制度的规定促进了事业单位资产的及时入账,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准确性。(七)、全面完善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新制度对于目前现行的科目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改进,新增、取消了部分科目,如新增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等,对部分科目名称进行了修改,如将原“现金”科目改为“库存现金”,将原“材料”“产成品”科目统一改为“存货”。同时全面完善了各科目核算内容、明细科目设置、确认计量原则、所涉及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账务处理等内容,为更加准确的反应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状况提供了更为科学的依据。(八)、进一步完善财务报表体系新制度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改进了各报表的项目、结构和排列方式。新制度借鉴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规定对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分类列示,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原来的收入、支出项目。对收入支出表的结构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横式结构调整为竖式结构,并将结余按财政补助结转结余、事业结转结余和经营结余等分为几大板块分别核算,因此,改进后的收入支出表对收入支出类科目的日常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新旧制度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新制度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经济行为,提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起到了极大地推进作用。五、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发展历程行政单位会计在1998年以前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分立,与事业单位会计相融合成为单位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事业单位进入市场,会计不仅要核算预算资金的领报,而且要核算自行组织的收入、支出,以及收支的盈亏情况,形成与原事业行政单位会计不同的事业单位会计。为适应政企分离,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行政单位主要执行政府的管理职能,行政单位会计主要核算和监督拨付预算郊外的取得、运用,形成与事业单位会计不同的行政单位会计。至此,原预算会计的两个组成部分(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变为三个会计系统(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原《制度》虽对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有十几年未作重大修订,明显滞后。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深入推进,原《制度》会计科目设置相对简单,核算内容不够全面的缺陷开始显露。例如,缺少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行政单位直接管理的一些资产未予核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造成资产价值不实;会计报表列示的项目和内容不尽合理,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收入和支出项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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