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复议、诉讼、强制四法解读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现状——税收执法的法治环境•尊重大局——依法治国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2014年中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依法治国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完善小局——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离不开依法二字,然而每一个行政职能部门究竟有哪些权限,又承担哪些义务始终是群众无法完全了解的。值得庆幸的是,近来,我省按照国家的要求甚至比国家要求提前公布了省级政府的“权责清单。”截止目前为止已有38家省政府组成部门在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其权力清单,24家省政府组成部门公布了其责任清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权力清单----行政处罚(36项)以下为部分行政处罚:•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行为的;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行为的处罚•2.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行为的处罚•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行为的处罚•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行为的处罚•6.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行为的处罚•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处罚•8.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行为的处罚行政征收(16项)•营业税征收、资源税征收、房产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车船税征收、印花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契税征收、耕地占用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教育附加费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滞纳金征收行政检查(4项)•税务检查•发票检查•组织查处税务大案、要案•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行政确认(12项)•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对设立税务登记的确认、对变更税务登记的确认•停业登记、复业登记、延长停业登记、•减免税的备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非正常户认定•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发票真伪鉴定•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评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确认行政强制(6项)•1.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2.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3.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4.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5.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收缴、停售发票•6.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他职权(23项)•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奖励;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税收代位、撤销权;税收优先•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委托其他单位代开网络发票、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管理、契税减免审核、•地税发票印制监管;大企业税务审计;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备案、•税款核定、税款的追征、特别纳税的调整、税收减免审批•跨市经营汇总纳税所得税管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权力清单的认识这份权力清单显示了省政府简政放权的决心,更显示了省政府要求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决心。仔细研究这份权力清单,我们可以看到其回答了哪些行政机关享有哪些行政权力,以及其享有该权力的依据。然而权力清单并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及权责划分,行政机关的机构和职能调整也是必然的趋势,而这些情况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这是一份让人看着可喜的权力清单,然而其实施效果究竟怎样还要看行政部门的执行力。就目前的行政现状,具体到税务部门主要有以下情况:•某国有企业在经营期间有偷漏税款的行为,被某区地方税务局查获,该税务局对该企业作出决定,责令其补缴偷漏税款外,同时处以1000元罚款,该企业对某区地方税务局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60日之内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依据区地方税务局提供的证据维持了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结束后,该公司既不上诉也不缴纳罚款。最终区地方税务局对其进行了强制执行。典型案例行政执法现实风险•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复议•三、行政诉讼•四、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适用的条件1、前提条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政法规法的行为客观存在。2、主体条件:有处罚权的适格主体。3、对象条件:行政相对人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4、时效条件: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行政处罚的适用•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救济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得以行政责任取代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原则•职能分离原则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罚行政拘留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行为法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111•违法事实确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违法事实存在。•处罚较为轻微,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有明确的法定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具体步骤7.执行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4.制作笔录3.当事人陈述和申辩2.说明处罚理由1.表明身份6.备案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陈述和申辩4.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主体可以采取的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二、处罚违法1、超越权限: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越权、管辖越权、职能越权——可能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2、程序违法:即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主要表现为程序缺失、程序颠倒、程序超时。——程序违法必然导致行政行为违法。3、依据错误:即税务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依据不合适的法律。主要表现为税务处罚依据规范性文件但违反法律法规、依据失效的法律法规、处罚的结果和处罚的依据不对应。——处罚依据错误作出的行政行为即等于没有依据,等于违法。4、构成犯罪不移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当已送司法机关。案例讲解2002年10月30日,高某雇用大货车偷运应税茶叶12000公斤,没有办理完税及外运手续,少缴税款14414.4元,在某县出境交界处被县税务局执法人员查获。同年11月12日,县税务局向高某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责令高某补交税款14414.4元,同时拟对高某处以72000元的罚款,共86414.4元,并告知高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高某签字表示“不要求听证”的情况下,县税务局向高某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某不服处罚,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于2003年3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县税务局对高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某仍不服,于2003年3月21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县税务局对高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高某仍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6日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县税务局对高某违法行为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采取证据保全,应确认程序违法。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和县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县税务局对本案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认定,县税务局对高某作出行政处罚时已履行了告知听证权利的程序,且高某已同意放弃听证权利。对高某提出的县税务局在告知其听证权利的同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认定为程序瑕疵。2004年1月15日,县税务局在重新调查、核实案情的基础上,向高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书中告知了高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天,高某提出听证申请,但县税务局没有组织听证,却于同年1月17日直接向高某送达了同年1月10日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某仍不服税务局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于2004年2月16日再次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听证问题,县税务局答辩认为,该局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原行政处罚在程序上的延伸,基于高某在原行政处罚时已放弃听证的权利,因此这次处罚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需再履行告知听证权利的程序。2004年4月26日,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在认定高某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县税务局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高某提出听证申请但没有组织听证的情况下,即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属未依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县税务局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县税务局对本案再次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4年10月28日,县税务局在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前,向高某发出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书中告知了高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高某提出听证申请后,于同年11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12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高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某仍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于2005年3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县税务局对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高某未再提起行政诉讼。案例分析这是一起行政处罚机关三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机关两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两次作出行政判决,二审法院一次作出行政判决,反反复复经过多次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本案中高某与县税务局的争议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县税务局在告知高某听证权利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告知时送达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是县税务局第一次处罚决定在被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作出新的处罚决定时,当事人在第一次处罚程序中放弃听证权利的行为是否对该局重新进行的行政处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法小结行政复议的条件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时限和执行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申请人符合资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5.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的要求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侵犯经营自主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行政合同•不履行保护职责•其他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安机关除外县级一下政府上一级政府行政公署全国垂直领导机关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国税、海关、金融、外汇、国安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地税、工商、质检、国土政府的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公所审理方式: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但并不排除其他方式(行政机关视案件情况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也可以给予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口头陈述有关事实的机会,或者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辩论以查清案件事实)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行政复议的审理调解:行政复议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