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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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行政1.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在一般的意义上,行政是指社会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执行与管理的活动。2.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通常称为“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公共行政的特点适用对象:公共事务实施主体:国家行政主体运用手段:组织和管理二、行政权1、行政权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权力。如处罚权、许可权和立法权。特征:法律性、优益性、强制性、不可处分性2、行政职权与一定的职位、职务或部门相联系的管理资格和权能。3、行政权限行使某项行政职权的具体范围和界限。三者关系:抽象(行政权)→具体(行政职权)→更具体(行政权限)三、行政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内容上: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即关于行政的法行政管理活动的构成要素:实施行政的主体——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补救——行政救济2.对象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3.形式上: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行政法规范可通过多种形式表现出来,既可以法典形式,也可以分散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具体表现行政法规范的形式即行政法的表现形式,通常称之为行政法的渊源。(二)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行政规•国际条约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三)行政法的特点1、形式上的特点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众多2、内容上的特点内容广泛行政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在一起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一)定义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在对行政权力行使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之后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涵义1.源于行政权力行使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2.形成于行政法规范对上述社会关系调整之后3.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三)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1.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指调整的结果。2.内容范围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在内容和范围上基本一致,但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3.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作为事实关系先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存在,没有行政关系就没有行政法律关系,后者是对前者的反映。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第三人区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主体(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义务是重合的。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特殊性。第三节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以及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全过程,体现行政法的价值理念,蕴涵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的准则或精神。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法律性;适用性二、行政合法性原则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严格符合法定的要求,而不得违法行政,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内容: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要件和证据要件;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权限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正当法律程序”违法行政应当受到追究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符合法定目的;有正当动机;考虑了相关因素;符合公正法则;符合比例原则第二章行政主体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二、行政主体的特征必须是组织;必须享有行政权力;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三、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第三人•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并非唯一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并不始终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公务员2、行政相对人–行政客体、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相对方–行政相对人之“人”的理解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是动态的四、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一)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2.行政职权的特征公益性优益性:行政优先权;行政受益权不可自由处分性(二)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相应变化,与行政职权密不可分,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五、行政主体的范围第二节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家机关。概念辨析:行政组织、行政机构二、行政机关的特征是为完成行政职能而专门设立的国家机关成立时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具有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编制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一)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第三节其他行政主体一、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一)行政授权定义: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授权的形式:限于法律和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扩大解释到规章)授权的条件: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权不能授予;2、法律、法规已经赋予特定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不能授予;3.法规不得将行政强制措施权授予出去(二)行政委托定义: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委托的条件:1.确有必要且一般应以书面形式;2.不能把限制人身自由和行政强制的权力委托给社会组织行使;3.不能把根据立法目的必须由自己行使的行政权委托出去4.所委托的行政权必须小于自己所具有的行政权。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类型行政机构–内部机构Eg.交警大队、商标局等–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企业单位–公用企业Eg.邮局、铁路运输企业–金融企业Eg.银行–专业公司Eg.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船舶总公司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技术单位•社会团体–Eg.消费者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他组织–Eg.居委会、村委会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且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2、权力要件: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的行为3、内容要件:行政行为必须是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三、行政行为的相关界限1、假行政行为假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上又称假象行政行为或行政行为的不存在,是指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但具有行政行为的某些类似特征的非行政行为。•假行政行为有以下四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犯罪行为2、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但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执行性、程序性行为–咨询性、通告性行为–服务性、公益性行为3.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在我国,行政事实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不可复议对违法的行政事实行为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刑事责任:行政事实行为若造成公民人身、财产重大损害,负主要责任的行政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赔偿责任:如造成损失,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赔偿法》列举的应当赔偿情形中包括刑讯逼供、违法使用警械等事实行为)行政行为与个人行为国家行为与行政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运用国家主权实施的行为,又称统治行为、政治行为等。具体表现如国防行为、军事行为、外交行为等。•国家行为产生的是政治责任,在任何国家一般都享有司法豁免的待遇,我国行政诉讼法也将其排除在受案范围以外。三、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具有抽象行政行为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说一个以抽象形式出现的行为,其内容却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2.针对特定事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行为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有时往往难以确定。当行为针对特定事项时,相对人往往不止一个。要对它们加以区分和认定,关键应看行为对象的数量在该行为作出时是否可以统计和确定。如果行为对象的数量在该行为作出时可以统计和确定,那么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反之,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能根据行政法规范的严格规定实施而不能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法内、幅度或方式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的行为三.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四.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行政作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包括肯定或否定的明确意思表示或动作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五.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一、行政行为的内容设定权利和义务变更权利和义务消灭权利义务三、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即时生效•送达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行政行为的失效:1.行政行为的无效对于一些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2.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经过特定机关或行政主体自己认定违法的情况下,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撤销,使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3.行政行为的废止因发生不适合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情形,特定机关经法定程序使其向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含义: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特征:对象的不特定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的行为第二节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性质(一)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二)行政立法的内涵•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所作的行为。•行政立法不仅必须在法定权限之内,还应符合法定的程序。•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三)行政立法的性质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体/内容/目的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四)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立法的主体不同•立法权的来源不同•立法的内容不同•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立法的程序不同•立法的形式不同•立法的效果不同二、行政立法的分类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自主性立法;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一)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制定主体:国务院•制定依据:宪法、法律–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就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进行行政立法–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授权,就某一重大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指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法规不能自行做出规定。–绝对保留: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做出规定,包括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相对保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二)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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