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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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广西质监局黄智2012.5.28一.追究的概念二.追究的原则三.过错行为的确定四.过错责任划分和认定五.追究的方式六.追究的程序一、质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概念根据2004年1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9号《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二、质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三、质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确定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2.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行为的;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的,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6.违反规定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销毁、监督销毁、退回等行政强制措施的;7.擅自解除被依法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行为的;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12.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19.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22.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二、质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与认定过错责任分为(一)直接责任(二)主要领导责任(三)重要领导责任(一)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行为(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审核、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三)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四)其他应当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的行为。承办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其他责任的认定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报请批准人批准,审核人不报请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五、质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因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过错行为人在其过错行为被监督检查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或者在过错行为发生后主动纠正进行补救的。行政执法过错从重处理的情节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或者阻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对举报、控告、申诉或者案件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1年内发生2次行政执法过错的;执法过程中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六、质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受理时限。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控告、检举、投诉或者执法检查、司法、行政监督及其他途径发现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在5日内予以立案;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受理案件的处理时限。受理机关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国家总局是3个月内完成,延长不得超过半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其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复核决定应在30日内做出,复核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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