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行为与程序论(1):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与实务(人大2010级法商实验本科班)莫于川教授主讲2012年2月24日起,明德新闻楼0403教室本讲内容提要1.行政行为基本理论;2.行政立法行为;3.行政执法(处理)行为;4.行政司法(纠纷解决)行为。一、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1.行政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而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外部行为。2.行政行为的特征:它具有从属法律性、一定裁量性、单方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外部行为性、法律效果性等特征。—学界对此也有看法上的变化。3.行政行为的分类:不同的角度可有不同的划分,其中最重要的是:•(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处理)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以及部分其他行为。•行政行为的其他划分有:羁束和自由裁量,要式和不要式,依职权和依申请,附条件和不附条件,授益与负担……•4.行政行为的内容:(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5.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4)执行力。对此,人们见仁见智。•6.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合法性要求):(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7.行政行为的无效(明显或重大违法,自始至终不生效)、撤销(违法或不当,撤销之日起失效)、废止(因法定情形依法宣布失效)。•8.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其他行为样式的比较:民事行为,犯罪行为,刑事侦察行为,政治行为,指导行为,指导性行政计划和规划,行政经营行为……二、行政立法行为•1.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有时也指这种活动的结果。•2.行政立法的原则:主要有:(1)法制统一;(2)效率;(3)民主。•3.行政立法的分类:(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2)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3)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4.行政立法的名称:行政法规称为条例、规定、办法;规章一般称为规定、办法(不能称为条例)。•5.行政立法的主体:国务院,各部委,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6.行政立法的程序:(1)计划与立项;(2)起草;(3)审查;(4)决定与公布;(5)解释。•7.行政立法的监督:上级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8.行政立法及相关行为的课题:(1)经上级批准的行政立法的效力问题;(2)不按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办事却难以追究责任的问题;(3)行政立法民主化程序不高(表达民众利益和愿望不足)的问题;(4)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狭义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化程度低的问题。三、行政执法行为1.行政执法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为,简言之就是实施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也称为行政处理行为。包括:行政命令、征收、征用、许可、检查、处罚、强制等行为。2.行政许可。——概念: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申请,依法颁发证照或批准、登记、认可,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赋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性质和意义:赋权说,解禁说,综合说;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立与行政干预力度的定位(也即政府调控经济与社会的范围)有关。——许可证:作为要式行为的许可行为的主要书面表现形式。——分类: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独立许可与附文件许可,无条件放弃(权利性)许可与有条件放弃(附义务)许可,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长期许可与短期许可,专项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程序审与实质审),听证,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现实突出问题:(1)设定权配置不明确;(2)许可过多过滥(过去很长一个时期60%的行政立法涉及行政许可);(3)许可设定程序规范差;(4)对行政许可的监管不力;(5)行政许可的收费多、滥、乱。——许可(审批)改革和许可法的制定:大力推进此项改革,成效显著,意义重大。于2004-7-1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就是重大举措之一。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特征:(l)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原则可概括如下:(1)处罚法定。(2)处罚公正、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4)保障相对人权利。(5)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可以分为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包括裁决与执行分离程序、当场收缴程序和执行处罚程序。4.行政强制。——涵义:是指行政主体为保证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对有关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行为采取强行限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分类:(1)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制度:(1)设定(2)实施(3)监督——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指行政主体为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为了保全证据、防范与化解危机,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行为予以强行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强制检查、强制隔离、强行征用。条件是情况紧急,而且不以不履行义务为前提。——行政强制执行:指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行为采取强行限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自行执行程序和申请法院执行程序。四、行政司法行为(一)行政司法的概念行政司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案件、裁断特定争议的活动。行政司法行为包括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专门行政裁判、行政复议等。(二)行政裁决1.行政裁决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裁决的程序。主要有:(1)提出裁决申请;(2)受理案件;(3)调查、审理;(4)作出裁决并宣告结果。3.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路径。(三)行政仲裁1.行政仲裁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按照仲裁程序作出公断的制度。目前只有劳动争议仲裁仍保留着行政仲裁的属性。2.行政仲裁的程序。主要有:(1)仲裁申请;(2)仲裁受理、立案;(3)仲裁机构调查、审理;(4)仲裁机构合议、裁决;(5)宣布及送达仲裁结果。•3.我国行政仲裁制度的完善路径。【复习思考题】•1.行政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完善方向。•2.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的内涵外延和互动关系。•3.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与对策建议。•4.近期相关立法问题(如行政征收立法、行政征用立法、行政收费立法)。感谢各位的支持与配合,祝学习进步,快乐多多!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