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法之行为组别:第八组姓名;祖超学号:414125010125浅谈行政法之行为追及溯源,行政行为这一法律的专业术语并不是由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学者在讨论行政法所运用的学理概念。,因此,对于行政行为一直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学理上的概念,理论上也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论学说。分别都有行为主体说、行政主体说、公法行为说、具体行为说和合法行为说。在上述的五种学说中,公法行为说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即认为,所谓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具有法律效果且表示于外部的法律行为。根据公法行为说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主体、权力、内容、程序和形式五个方面的要件来从性质上区别行政行为和其他行为。任何行为都来自于相应的行为人这一行为主体,因此主体要件是第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而所谓的行政权能是一种资格,它可以由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可以有行政主体分解,确定给行政机构和公务员,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才有可能是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权能作为一种主体资格,是决定一个组织是不是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格。其次就是行政权力的运用,即行政行为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所作出的行为,无行政权力的存在或者运用就是无行政行为。因此,凡是享有行政权力并实际上运用行政职权所做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反之则不是。例如,行政机关购买办公桌椅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其次便是内容上的要求,要求法律效果地存在。所谓法律效果是指主体通过意志为行政相对人所设、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所期望取得的法律关系。行政行为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意思表示,只有当这种意思表示具备了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时,才具有法律意义。第四个则是关于程序的规定。行政行为作为一种单方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确认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合法。最后一个则是形式要件即表现行为的存在。表示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变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所理解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的意志还没有表现出来,或者还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就无法被外界所识别,就应视为行政行为不存在或不成立。总之,作为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上述要件,同时我们也可以根据已有的内涵来进行展开,来对它进行一下分类,例如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其中需要着重阐述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应,是行政行为的另一种基本类型,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范围广、数量多,与人们的实际生活联系较多的联系。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行为相对人所做的特定的行政行为具有设定、变更、消灭或者确认特定行政法关系的特点,其中就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救助、行政裁决和行政合同的等行为。下面就对此做出简要的阐述。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中要注意的几个点,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可以取得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向有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的许可;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需要经过审查的行政行为;第三,从适用范围来看,行政许可并不包括内部行政审批行为,而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需要注意的几点有,第一,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有法定处罚权限或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其次,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违法行政法规的,作为外部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内部相对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予以强行处置的行为。根据目的的不同,又分为即时性强制和执行性强制。前者是指行政主体对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状况予以预防或制止而采取的强制行为,而后者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强迫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其义务的强制行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具体包括税务征收、即征税;二是费用征税,例如,公路养路费、运输管理费等;三是财产征收,如对公民土地及其他财产的征收。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严格遵守行政法规范做出一定成绩的相对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的行政行为。行政救助,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多特定相对人予以救援和帮助的行为。包括安置、补助、抚恤、收留、优待、救灾扶贫、紧急救援。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运用其职权依法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包括下面三类,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与其他行政机关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经双发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常见的有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产承包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资产出售合同,公益捐赠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