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1、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P17法的表现形式立法机关法律效力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比宪法低,比其他高行政法规国务院比宪法、法律低,比其他高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地市政府、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低,比其他高自治及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依特别法实施行政规章各部委、地方政府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28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内容(a)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体权力有规范制定权、决策权、命令权、检查权、决定权、制裁权、强制权和行政司法权等等。行政主体的义务即其职责,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依法行政,其中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职务、遵守程序、裁量合理、符合行政目的等等。(b)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行政相对方的主要权利有:自由权、平等权、了解权、参与管理权、受益权、举报权、请求权、申告权、获得救济权、行政诉讼权、民主监督权等等。行政相对方的义务主要是守法、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等等客体(a)物;(b)行为(最主要的客体);(c)精神财富。3、行政法基本原则P31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行政公开性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第二章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人1、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P67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1)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充当。(2)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与行政人(国家公务员)行政人是指依法享有以行政主体名义行使行政权的自然人。前者必须是组织并且是以自己2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才能对外行使行政权。3.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人们通常把那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负担行政法上义务的各方当事人统称为行政法主体。在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是一方,与他们相对应的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2、被授权组织的类型P80(一)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业这类组织有的原为企业,后得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而成为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经济实体。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在现金管理方面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起实施)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这就赋予了高校学位授予权。(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社会成员本着自愿原则,依团体章程而依法组成的集合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基金会、红十字会、法学会、佛教协会等。社会团体有时也受到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进行行政活动。3、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不同P831.行为名义和效果归属不同。2.承受对象不同。行政授权的被授权方只能是组织,而行政委托的受委托方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3.所创设的主体不同。行政授权创设新的行政主体,而行政委托只创设新的行为主体。4.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行政授权关系中,被授权组织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而在行政委托关系中,由于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因而它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5.条件和程序的不同。实施行政授权的条件和程序与实施行政委托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根据两者的特征,法律对行政授权条件和程序的设定严于对行政委托条件和程序的设定。4、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P92第三章1、行政行为的分类P110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适用范围是否特定)区别:①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事,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事②在行为的溯及力上,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针对将要发生的事项,即有“向后约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多约束人们业已发生的事项,即具有向前约束性。③在行为的适用次数上3抽象行政行为在相同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具体行行为的法律效力则是一次性的④在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上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对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规范,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活动,才能实现抽象行政行为的目标和作用。⑤在行为的程序上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接近立法程序,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审议程序以公布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二、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约束程度的不同)1、羁束行为:指凡是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内容及方式方法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执行而没有自由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属于羁束行为。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额减征30%。如果某作家著作出版后获得稿酬时,税务机关只能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该行政征收行为就是羁束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指凡是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内容或方式方法未作硬性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灵活作出的行政行为皆属自由裁量行为。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在这些处罚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程度自主选择适当的处罚方式,该行政处罚行为就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三、依职权的行为与依申请的行为(以行政主体能否主动采取行政行为作为标准进行分类)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的行政行为,故又称“主动的行政行为”。2、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根据相对人申请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行政主体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故又称为“被动的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行为的分类,税务机关征税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P116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与合法要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如上所述是指行政行为具备了相应要件后正式对外产生效力。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所具有的不至于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者宣布无效的要件。一个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并不一定就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行为一旦成立生效也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在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原则上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即是行政行为的生效与合法相区别的典型表现。行政行为生效后产生的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P118第四章P1211、抽象行政行为的两种类型①行政立法②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42、现行行政立法主体包括:P125、1261、国务院。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享有行政法规制定权。2、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享有部门规章制定权。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享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享有地方行政规章的制定权。各行政立法主体及其立法形式行政机关行政立法形式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第五章P1351、行政许可的性质P1381、行政许可是一种赋权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准许特定的相对人行使一定的权力和取得一定得资格,可以从事特定的活动。2、行政许可从程序上看是依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行为。3、从行政的功能上看,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事前监管行为。52、行政许可设立权限划分P142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行为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许可经常性许可经常性+必要时国务院决定设定非经常性许可经常性许可省规章设定1年内临时性许可行政处罚所有种类,绝对保留限制人身自由除限制人身自由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警告+罚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皆有权)行政强制措施所有种类,绝对保留限制人身自由+冻结除法律绝对保留之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执行所有执行种类法律绝对保留×××63、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P1461、行政处罚与刑罚(1)两种制裁的性质不同。刑罚是一种司法惩处行为;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行为。(2)两种制裁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刑罚制裁的是刑事违法行为。针对的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3)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必须经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作出;行政处罚是由具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做出。(4)处罚形式不同。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行政拘留等形式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1)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能不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是履行对外公共管理职能;行政处分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做出的内部队伍管理活动。(2)行为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管理相对人;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其职务上的违法失职行为。(3)制裁的方式不同。行政处罚有多种类型,很多针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行政处分则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方式。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P147①处罚法定原则:②行政处罚主体及职权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③公正、公开原则④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罚”=“罚款”“罚”=“同一种处罚”“罚”=“同一法律规范中的处罚”⑤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⑥保护受处罚人合法权益原则75、行政处罚的种类P150行政处罚按照其对相对人的何种权利进行惩处限制可以分为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和自由罚四种。《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6、行政处罚的设定P151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创设行政处罚制度的活动。行政处罚设定的权限和范围。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