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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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派出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组织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3.派出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级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所设置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4.公定力: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行政行为除非自始无效,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同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5.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没有超越职权(即行政机关具有主体资格,在法律规定的职权、事务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没有滥用职权(即行政机关正当行使职权,没有违反法律授予该权利的目的)6.行政规范: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7.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基于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8.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9.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一)行政许可法定原则,要求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来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指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三)便民原则,指行政机关要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四)权利救济原则,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五)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七)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10.行政许可设定的种类(6-4)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P229)也可以不设定的(13条)①安全活动——一般许可(驾驶许可,营业许可)②资源利用(公共资源,自然资源)—特许③资格赋予——认可④技术审定——核准⑤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登记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各种许可)行政法规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省政府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部门规章不能设定任何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11.行政处罚的设定的内容(种类)6+n和设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⑥行政拘留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法律6+n行政法规6+n-限制人身自由地方性法规6-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部门规章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地方政府规章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12.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条件①事实确凿法律依据明确②警告或罚款(公民50元以下组织1000元以下)程序①表明身份②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③听取陈述申辩④作出书面决定(可1人)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⑥备案13.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三)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四)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原则。(五)权利救济原则(程序保障原则)14.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4+W①限制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W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和内容法律4+W行政法规2+W2=查封+扣押地方性法规22=查封+扣押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15.强制执行: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16.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行政性执行)直接强制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务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司法性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7.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①维持决定。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维持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②履行决定。被申请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和拖延履行职责,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③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在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情形时,复议机关可对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决定④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没有法定职责或在受理前已经履行的,受理后发现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做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⑤行政赔偿决定。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在做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决定时,做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决定⑥对行政规定的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的,对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18.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①复议选择。对具体行政行为可直接提起诉讼,也可以先申请复议在提起诉讼②复议前置。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自然资源、税收、专利、商标、反垄断时,必须先申请复议③复议前置终局。对征用土地作出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时,复议后不能提起诉讼④复议选择终局。涉及中国人出入境拘留、外国人罚款拘留时,选择复议后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⑤复议后选择裁决终局。对向本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后可选择诉讼或由国务院裁决,且裁决为终局决定19.法院可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因此法院可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20.诉讼判决的类型①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②判决撤销行政行为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④判决行政行为无效⑤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⑥判决变更行政行为⑦判决赔偿⑧判决补偿⑨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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