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务院、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不易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为目的进行的活动。确定力: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主体方和行政相对人方都不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就具有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执行力: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的特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并且调整的是行政关系。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和协定8法律解释合法行政原则(一)地位:首要原则,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区别的主要标志(二)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行政制度上的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守法两层含义:1.法有规定时,不得违法,包括积极违法和消极违法。(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消极不作为等)2.法律无规定时,不得做损害相对人的行政。无法律无行政,法无规定即禁止。两项内容:法律优先: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保留: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定。而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除非有法律的授权。合理行政原则:(一)含义: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二)内容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行为的目的和手段之间要确保必要性和适当性A合目的性原则。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之达成。B对当事人损害最小原则。是指在合目的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C狭义比例原则。手段应按目的衡量,即任何手段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或小于达至目的所获得的利益。派出机关有:行政公署,区公所,接到办事处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1.对象不同,被授权组织必须是管理公共事务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行政委托的组织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2.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3.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4、承担责任的不同,被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被委托的组织由行使行政权力的名义机关承担法律责任。5、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做被告或被申请人;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可以各项法律制定的主体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国务院2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特设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3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主体:省级政府,省会或者自治区首府所在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经济特区4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地方各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总结: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政府的规章分别报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1.废止的原因——合法但不再适应新的客观需要(1)法律依据被有权机关修改、废止、撤销(2)事实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复存在(3)法律效果已成完成,2.废止的后果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对无过错的相对人给予补偿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1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是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做出的;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则具有广泛性,具有普遍的约束力。2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是一次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使用。3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形成法律关系;而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后,并不一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有些需要通过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4是否可诉:行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起诉;而对于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特征:1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3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4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5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6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设定主体: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设定2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设定3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已地方性法规设定设定规则:实行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二)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设定主体:1国务院必要时以决定的方式设定2省级政府以规章的设定设定规则:1国务院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终止:即在其实施期届满后自然终止,转化:国务院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将其转化成经常性行政许可。2省级政府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通常情况下实施期限为1年,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转化,即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三)行政许可设定的禁止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虽然有权分别设定经常性许可和临时性许可,但是不得设定以下三项许可:1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许可2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3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许可。(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均可对上位法已设定的许可事项进行具体化规定,但是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也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其他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的撤销:(一)原因:1许可机关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2被许可人违法:欺诈或贿赂(二)撤销主体:1许可机关自行撤销2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撤销,包括一级政府的上级政府。3被越权的法定行政许可机关撤销(三)撤销情形:1被许可人违法,应撤销,被许可人的损失不予赔偿2许可机关违法,可撤销,被许可人的损失应赔偿3二者共同违法,应撤销,被许可人的损失不赔偿(四)法律责任1尚未取得许可的申请人责任: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不予许可;警告,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2已经取得许可的被许可人的责任: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撤销许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撤回:1条件:①许可已生效②为公共利益需要③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后果,因撤回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行政许可的注销:原因在于行政许可终止,可因违法终止,也可因合法终止①许可期满未续②主体丧失能力③撤销撤回吊销④不可抗力一事不再罚原则:概念: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1一事:同一个违法行为2不再罚:如果一个违法行为仅违法一个法律规范,只侵犯一个具体的社会关系,则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若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并侵犯两个以上的社会关系,则出现了行政违法行为的法条竞合,有关机关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只是不得作出两次以上同类型的行政处罚。3责令改正:当事人在被处罚后,如果违法行为具备即时纠正条件而不纠正的,行政机关可以再次处罚。处罚时效: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6个月,税收:5年)起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有继续连续状态的,从终了之日起。当场收缴罚款:1.当场作出的,罚款20元以下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规定50元以下的)。2.当场作出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注意:当场收缴的,必须出具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给指定的银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控制危险扩大或在紧急、危险等情形下,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间接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通过间接办法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方法。又可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1代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必要费用的执行方式。如拆除违章建筑。2执行罚:指强制执行机关通过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法。如加处罚款和滞纳金。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权,也必须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强制执行的,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也不得擅自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实施间接强制,间接强制不能实现目的的,法律规定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直接强制,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规定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申请期限的延长: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耽误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的决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肯定列举: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否定列举:1国务院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权制定规章的机关所制定的规章以外的文件可以作为申请复议的对象。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管辖也实行条块结合的制度,除实行全国垂直领导的部门外,原则上允许申请人选择向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1一般情况: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外:对实行全国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