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目录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合法性原则第三节合理性原则1第四节正当程序原则第五节信赖保护原则另外一种分法:实体性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权无效;信赖保护;比例原则。程序性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行政公开、公正、公平。各法原则:宪法:人民主权、人权、法治、民主、自由行政法:合法性、合理性、正当程序、信赖保护民法:1、平等原则2、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刑法: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经济法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民诉法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刑诉法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四、法律监督原则五、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六、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三大诉讼法共同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进行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审判公开进行,但在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可以规定例外。5.实行回避制。6.实行两审终审制。7.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规则。具有一般性、伦理性、抽象性和情事变更性。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分类1、合法性原则: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2、合理性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处罚法》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许可法》原则:公开、便民、信赖保护《行政强制法》原则:教育强制相结合、保障人权。《行政复议》:公正、公开、及时等。第二节合法性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职权法定合法性原则——职权、依据、证据、程序合法1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合法性原则——职权法定陈某未经工商部门批准,开办个体山货贸易商行。县林业局根据举报,调查后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收毛皮97张,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并处罚款6000元。陈因调查时间太长,以限制人身自由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违法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根据该法35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林业局超越职权,因此判决撤销。合法性原则——职权、依据、证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1江宁县粮油储运公司和安徽安县工农贸易经理部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由安徽方提供杂交稻1000吨给江宁方。在江宁交货。11月,在宁六公路沿江段被南京市浦口区工商局查扣。原因是违反了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粮食市场管理的文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违法:第一、在公路上拦车检查行为超越了自己的职权。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撤销道路检查站加强源头管理的通知》,除了公安、交通部门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在道路上巡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上路拦车检查的,须事先报经省政府批准,凭省政府办公厅核发的临时检查证方能进行。合法性原则——职权、依据、证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2第二、本案被告,被告工商局认定原告有违法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被告在公路上拦车检查时,由于原告的运输人员没有携带发货明细表和购销合同,被认定原告运输的粮食是直接从农村采购来的粮食,属于违法。但在第二天,原告拿了合同和明细表申辩,被告仍然认定原告行为违法。(不准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第三、被告浦口工商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国务院的文件和江苏省政府的文件只是规定不准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而原告行为属于购销行为,不属于收购行为,不属于上述文件禁止的行为。因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合法性原则——职权、依据、证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3第四、扣押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国家工商局发布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批准。第12条规定:扣留、封存相对人的财物,应当开具扣留、封存单据。交相对人一份。紧急情况下需先采取扣留、封存措施的,应当在三日内补办报批手续。但浦口区工商局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在法院审理期间,该局只提供了运输人员的问话笔录,缺少必要的报批手续,未能出具扣留单据。仅由沿江粮管所出具了两张收条,无法证明其扣押行为的合法性。二、法律优先原则在下位法和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法律。(立法,和执法)法律优先—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法律优先—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桂、张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居怀孕生子,镇政府根据省《婚姻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对未婚同居行为处7200元罚款,根据省《计划生育条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8000元。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和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于此类行为并没有设定行政处罚,故省政府颁发的文件第36条无效。不予适用,撤销镇政府的处罚决定。镇政府违反了法律优先。法律优先原则:根据和不抵触行政机关适用根据原则(宪法:89、90;立法法56、71、73;地方组织法60条)地方权力机关适用不抵触原则(宪法100;立法法63;地方组织法7、43条)行政法规----宪法、法律部门规章(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地方性规章(省级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法律保留对于一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立法时应该遵循这一范围。无法可依不可为:对于某些事项,如流浪,法律没有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则不可限制。有行政法规的依据,也不可限制。但现实中,违反法律的下位法常常是得到执行的。孙志刚案件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的思想产生于19世纪初,最早提出该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根据迈耶的经典定义,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因此,法律保留本质上决定着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从而也决定着行政自主性的大小。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的事项(见第34页)法律保留法条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的事项《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法律保留法条1982年,国务院颁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通过收容和遣返原籍的办法解决流浪问题。2000年实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通过法律制定。2003年8月1日,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施行,《收容遣送办法》废止。新办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的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行政处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也有类似规定劳动教养(已经废止)劳动教养简称劳教,是将违法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送进劳动教养管理所(场)进行强制性劳动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与劳动改造不同,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1991年,国务院发布《人权状况白皮书》对一般违法的公民实行劳动教养的依据是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9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出,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3年,最长可达4年;劳动教养人员在被劳动教养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行政处罚。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十)有法制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在司法行政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内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