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关于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新《立法法》作出如下规定:(1)授权的范围:有授权有保留。本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事项如果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2)授权的期限:5年和6个月。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届满,或续或转:国务院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或转或续(3)转授权禁止: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4.送审稿的报送:(1)报送材料: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2)送审稿签署:向国务院报送的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其负责人共同签署。5.工作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起草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应于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2/9命题角度备案请将备案与批准比较学习。1.《立法法》中的批准有:一是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要经过批准。其中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二是设区市地方性法规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2.备案的规则:其一,不需找同级,更不需找下级,只需找上级备案。其二,经过批准的立法文件不需找批准机关备案。其三,负责备案的是各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其中,规章不需要找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例1.唐山市人大制定的唐山市地方性法规报备案,首先找省一级:河北省政府需要备案。因为唐山市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设区的市,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经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所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作为批准机关,不需备案。再找中央一级:国务院要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备案。3/91“告官要见官”。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P241-3.(2)实施办法:根据最高院2015年4月20日通过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可见,a)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法定义务,原则上应当出庭参加庭审。b)“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行政机关分管该行政职能的副职负责人。c)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因为被告行政机关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此处的“委托”应当等同于委派。d)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各级政府应当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据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第三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p242最后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第19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P249前面(3)期限:当事人请求法院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4)审理标准:法院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当承认其效力,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引用。(5)处理: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如何处理?新《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可见,法院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得直接在判决和裁定中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而是不将其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同时还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依法对行政行为作出判决,不需要中止案件的审理。P25011行政协议。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所谓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4/9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一种双方行为。(四)审理程序1请求的提出期限当事人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2立案与审理(1)法院在涉及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等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2)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则不需要另行立案。3法律适用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5裁判和二审程序(1)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2)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五)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1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2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3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4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当事人对不予准许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P261三、关于复议维持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复议维持案件,虽然是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应当由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理由在于:(1)复议机关经过审理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依法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因为案件中存在着双方是上下级关系的两个被告,此时就需要处理级别管辖问题。由于复议机关较原机关高,而且很多情况下都是县级政府,如果以复议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可能会导致中级法院案件负担过重。(2)复议维持案件,虽然是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应当主要审查原行政行为,案件的诉讼标的和法律关系与原机关的联系更为紧密,所以,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司法便利。5/9④依据最高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故,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则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而不是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故D错误。P288P283-1.(3)后面(4)关于何为“复议维持”,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可见,复议维持,不仅包括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予以肯定和支持,还包括复议机关在受理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之后,经过审理认为该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不应当获得支持,于是作出驳回当事人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后,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申请,此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认定,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效力维持和肯定,故不属于“复议维持”。此时的驳回是行政复议机关自身的行为,当事人应当单独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5)原告选择起诉的处理: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时,原告起诉时并没有将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而是只起诉作出原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1)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改变决定,则原行为就不复存在了,现在对原告生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复议决定,而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作出的,所以,应当以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关于何为“复议改变”,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见,此处的“复议改变”为狭义上的改变,仅指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证据,但是没有改变法条依据,也没有改变处理结果,则不属于“复议改变”。同时,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并对行为的定性产生了影响,但因为没有改变处理结果,也不属于“复议改变”。P304-前面(4)行政复议维持案件的举证责任。复议维持案件中,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因为原行为是原机关作出并经过复议机关维持的,所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都应当就原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还就复议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P334-2.覆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立案。6/9p321p336P316最下面3法院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审理下列案件:(1)行政协议案件: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或按约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2)行政附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