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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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什么是行政问责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问责制。简单地说,问责制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民主政治下,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它的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问责制,不仅包括对“乱作为”的问责,也包括对“不作为”的问责;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第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会触动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权力关系、权力结构、权力配置的格局,对各种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主法制的建设,都会产生很大的牵动作用。比如,对法律就提出了挑战,由谁来问责?安徽省委、省政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监察部的建议,在给阜阳市副市长马明业、市工商局局长周毅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还一律责令辞职。但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疏忽。因为依据宪法和法律,副市长是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罢免的,市工商局长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二者的任期与本届政府任期相同,除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人大或其常委会也接受其辞职,他不得终止自己的法定任期。而由政府责令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辞职,不仅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同时,也颠倒了人大与政府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还有对深化执政规律认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着直接的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就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为官就是要做事,但做什么事?怎样做事?以往定向思维是“做好事,做更多的事”,这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由此形成的行政责任似乎很大,而实际上因为过大无人能承担而变得事实上的小,也因为模糊不清而变得实际上的不确定,太神圣而华而不实,形同虚设。行政问责制的思维:“做应该做的事,不要做坏事”,定位看起来低,但它科学,有可操作性。第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塑造责任政府的需要。政府要履行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宏观调控这四大职能,必须要塑造责任政府。当代政府应当是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政府,如果不守怎么办?问责制是打造责任政府的一剂良药,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法律或自我控制的机制,也叫行政自律机制,它可以防止和阻止政府“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问责制有助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企关系、政市关系、政社关系、政民关系中明确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实现权责利的统一,以克服政府职能中存在着缺位、错位、越位的弊端,实现政府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第三,是打破传统的为官之道,构建新的行政文化的需要。传统的为官之道,不仅存在着严重的“官本位”思想,而且存在着“无过便是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不少行政官员欣赏好人官、混事官,既“无为”也“无治”。行政问责制有利于矫正这种为官之道,强化权力与责任不可分割的观念,即有权力就有责任,不能只要权力不负责任,“只负盈不负亏”;权力与责任对等的观念,即权力与责任的平衡,轻重对等;权力与责任成正比的观念,即权力大一分,责任就重一分,“水涨船高”。行政问责制要求各级行政领导:为官就要做事,做事就要负责。不仅要克制自己不滥用权力,还必须清楚自己肩上的重任,树立“无功便是过”观念,乱作为、不作为同样都要被问责,这有利于构建新的行政意识观,不仅要勤政、廉政,还要优政。第四,是优化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的需要。为政在人,行政在人,推行行政问责制,可以实现从以往的人管人,到制度管人,从无监督到有监督,从内部监督到社会监督。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有一种压力机制,不能轻轻松松“吃皇粮”,因为只有一定的压力,能形成一定的动力,有动力,才有活力,才有能力,才有效力。使行政官员们在其位,有其权,负其责,尽其职,尽其力,而不是“三拍干部”,即:“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使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得到提高。第五,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反腐败的需要。行政权力滥用是当今中国腐败最重要的原因和表现,通过审计问责,可直接打击腐败,防范腐败,而且有利于从“运动反腐败”、“权力反腐败”转向“制度反腐败”。人们认为如果只有审计风暴没有问责风暴,反腐败就是只打雷不下雨,“查雷”、“排雷”的工作要做,但对于“埋雷”者要有措施。同时,问责制的推行,通过重塑政府、官员形象和加强政府作风建设,必将增强公仆意识,大大拉近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距离,密切干群、党群关系,营造良好的党风、政风。第六,是加快行政国际化,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推行行政问责制,是目前世界上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有所不同,但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有权必有责,违规违法必究是共同的。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人们普遍建立了“做官有责任、做官有风险”的意识。这些国家的政务官叫“候鸟官员”,他们随内阁进退而进退;事务官叫“常驻官员”,大都是专业技术人员,不需要对政党从一而终,但两类官员都必须公开自己的政治活动,为自己的行为、效果负责,接受的全方位的评估,甚至是罢免和起诉,连总统也不例外。行政问责不仅要注重问责结果,同时也要注重问责程序。程序能证明结果的正当性。一般而言,行政问责须至少经历以下五阶段;一是启动程序,即问责事由出现后问责程序的启动阶段:二是调查阶段,即组织有关部门与人员对问责事由进行彻底调查,了解真实情况,分清责任;三是由调查部门与人员提出问责处理的意见;四是被问责对象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这是我国公务员法明文规定的一个必经程序;五是问责主体如政府召开专题的(常务)会议,最终形成问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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