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税法概论(税法-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李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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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教材:CPA2006年度注会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财政部注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经济科学出版社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李智忠第一部分/第一章概论第二部分流转税第二章增值税第三章消费税第四章营业税第三部分/第五章小税种第四部分所得税第六章个人所得税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框架第一章概论一、定义二、税收法律关系三、主要构成要素四、分类五、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六、税法实施原则七、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八、税务机构的设置一、税收的定义1、实质: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占90%以上))的一种方式。2、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二、税收法律关系1、构成①权利主体(双主体)A、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B、纳税主体:(确认原则:属地兼属人)C、税法的重要特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③客体:就是征税对象②内容:税法中最实质的东西、灵魂2、产生、变更、和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三、主要构成要素1.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与负税人?)2.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3.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4.税率:①比例税率:VAT、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②定额税率: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③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④超率累进税率(按相对数划分):土地增值税–⑤混合税率:消费税、印花税、关税5.纳税环节6.纳税期限;纳税间隔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期7.纳税地点和减免税等四、分类1、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分:–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2、按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分:–实体法和程序法3、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分:–①流转额类–②所得额类–③财产、行为税类:房产税、印花税等–④自然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不同,分:–①中央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海关征收和代征、个人存款利息税、其他–②中央与地方共享税:VAT、所得税、印花税–③地方税五、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原则制定。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①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②税法的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③联系:当税法某些规范和民法相同时,税法一般引用民法的条款。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违反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六、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法律:–1、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涉外企业适用-、-、-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如暂行规定或条例。法规:–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实施细则–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仅海南省、各自治区)规章:–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有权机关:财政部、国税局、海关总署。–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七、税法实施原则–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八、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1、税收实体法①、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②、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③、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涉外所得税、个人所得税④、特定目的税类:车辆购置税、城建、筵席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⑤、财产行为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⑥、关税2、税收征收管理法:包括征管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九、税务机构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系统省级政府省级地税局省以下地税局地方政府十、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控股企业所得税地方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与罚款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和罚款十一、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1.中央固定收入: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2.地方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它地方附加。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①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25%②营业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政府。③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海洋石油企业集中交纳的归中央,其它的6:4④个人所得税:(除存款利息所得)为中央60%地方40%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⑥城建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94%归中央、6%归地方,其它印花税都归地方。十二、税收制度层次1、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2、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3、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十三、税法层次税法通则(立法精神)各税税法(条例)(征税办法)实施细则(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补充性规定)十四、我国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间接税占60%左右,直接税占25%左右十五、我国税制改革分四阶段1.1978年以前:先多税种多次征收的复合税制,后改工商统一税;2.1978年-1982年恢复多税种征收体制;3.1983-1991年国营企业利改税;4.1992-1994年改革流转税(增值税为主营业税、消费税并行)、改革企业所得税(统一)、改革个人所得税(统一)、对资源税、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等作大幅调整,开征土地增值税。总之奠定现行税制的基础;5.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二章增值税法PROBLEM:–1、纳税人–2、征税对象和范围–3、税率和优惠–4、征管缴纳VAT类型具体解释生产型VATGNP=销售收入-存货收入型VATNI=销售收入-折旧消费型VAT国民消费总额=销售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一、增值税的定义从计税原理而言,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二、征税范围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特殊项目–①、货物期货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②、银行销售金银业务–③、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按4%征收。–④、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拔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销售。4、特殊行为–①、视同销售。A、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B、销售代销货物C、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D、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视同销售E、外购的货物:对外使用(包括投资、分配和无偿赠送)时,作销售计算销项;对内使用(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福利等),作进项税额转出–②、混合销售–③、兼营非应税劳务5、其他征免税的有关规定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1、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80万,一律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硬指标)2、而生产性企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或兼营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00万元,但≥30万元,有会计、有账、能正确计算进项、销项和应纳税额,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无论销售额,视同小规模纳税人。4、从2002年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5、销售免税货物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四、税率的确定1、两档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两档征收率:–小规模商业企业4%–小规模非商业企业6%五、销售额1、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包装物租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产品所代收的消费税;–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A、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同价税合计,需要换算。2、判断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方法–①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但按规定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除外–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是不含税的六、几种特殊销售行为1、折扣方式销售–①折扣销售A、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才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实物折扣按捐赠处理(视同销售)。B、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②销售折扣——折扣在销售之后。(现金折扣)–③回扣。–④销售折让。2、以旧换新–①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②旧货不计算进项税。–特殊: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3、还本销售:销售额不得扣除还本支出4、以物易物:双方同作购进和销售处理5、有关包装物押金–①、单独记账的押金,1年以内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②、逾期未收回或1年以上包装物押金,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销售额征税。–—公式(比照价外费用):销项税={[过期押金/(1+17%)]+销售额}×17%–③、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6、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①、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税–②、旧机动车经营单位,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都按“售价/(1+4%)×4%÷2”征7、视同销售点行为的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①、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②、按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③、按组成计税价:组成计税价=成本×(1+10%)/(1-消费税税率)七、进项税额的几个知识点1、VAT的扣税凭证①正规发票:从销售方取得的VAT专用发票或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②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农业特产税)×13%–买价仅限于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③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可扣:(运费金额+建设基金)×7%–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扣–购买固定资产运费;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不可以抵扣运费。④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发票金额10%计算抵扣进项税。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①购进固定资产。②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免税项目–注意:购买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可以抵进项税金。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如:免税农产品,进项转出=原材料成本÷(1-13%)×13%⑤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A、材料损失:应转出进项=(材料成本-包含的运费)×17%B、运费损失:应转出进项=材料所包含的运费÷(1-7%)×7%未完待续……下课了。。。休息一会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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