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佃农理论》有感陈晓红S12252050区域经济学谈起《佃农理论》的著书者,很是有一番传奇意味。张五常,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也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他却并非是一位科班出身的经济学家,他的求学之路颇为坎坷,曾从事摄影职业,直到24岁进入美国加州洛杉矶分校就读经济学科之后才算入门。1967年他在长堤大学完成的博士论文《佃农理论》助他获得了芝加哥大学政治经济学奖。佃农理论的研究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不同的合约安排其效率相同;二、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条件下,不同合约安排其效率不同。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是为了在交易成本的约束条件下,从分散风险中获得最大收益;三、在法律强制减租的约束下,由于地主的土地收益权被弱化且没有被排他性地转让,造成资源配置无效率,并引起耕作集约度提高。张五常认为地主追求财富最大化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第一种是提高地租,这是最直接最快速的方式。第二,将土地分给多个佃农耕种。这会使得土地边际生产力最大化,佃农收入减少但地租比例降低。这两条途径最终都会使佃农收入与其他可选收入相等。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理想状态,或者说,比较适用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而不完全适用于类似台湾土地改革这样的情况。从叙述中可以看出,张五常完全是站在地主这一边考虑的,而且这个地主是资本化了的地主。但是,张五常的佃农却不是。当他的地主在盘算如何收入最大化时,而他的佃农却只满足于农业活动的收入不低于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收入。张五常完全忽略了分成制下的佃农已经不完全是单纯的农民,他还是一个经营者,一个小资本家。他除了满足于得到自己的劳动所得,还要追求更多、更高的东西。关于佃农理论的分成效率,总的来说就是只要合约安排本身是死人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的合约安排对资源使用的效率是相同的。佃农理论中关于合约选择也有论述,它的假说是人们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是为了在交易成本约束下,从分散风险中获得最大收益。基本上风险的衡量是基于三种合同模式:定额合同、分成合同、工资合同。“分成合约的总交易成本(谈判成本与实施成本之和),似乎要高于定额租约或工资合约”。因为分成合约要规定地租的比例,非土地投入对土地的比例,种植的作物种类,还要弄清实际的产量。那为什么人们会选择分成合约呢?张五常认为,这是为了规避风险,因为分成合约使得地主和佃农分摊了风险。“合约的选择可以用交易成本的不同及规避风险的假设来分析。给定与某一产出相联系的风险状态,较高的交易成本会导致生产性资产的汇报率较低。另一方面,给定交易成本,规避风险则意味着,资产的价值与收入的变化是负相关的。实质上,分成合约下的风险分散会使订约资源的价值较高,而与其相关的较高交易成本则会降低资产的价值。财富的最大化(或取决于相应的度量问题的效用最大化)意味着,所选定的合约安排是能够使订约资源价值最大化的合约安排。”张五常提出证据,在分成合约应用较多的小麦产区,小麦产出的方差要大大高于分成合约较小采用的南方稻谷产区的稻谷产出的方差。张五常还认为,虽然定额租约可能采用一系列的免责条款来规避风险,但是免责条款的应用使得交易成本过于巨大而变得不合算。所以,虽然“分成合约的交易成本要高于定额租约。所观察到的中国的合约安排表明,一系列免责条款的交易成本要高于分成租约。这是因为,一系列免责条款提供的分散风险的机会要多于分成合约,但据观察只有一种免责条款。因而,合约选择的范围是受交易成本限制的。”在交易费用为证的的情况下,不同合约的安排效率不同。产权约束条件下,合约的选择取决于交易费用和风险水平。交易费用还取决于各种法律制度的安排。关于减租管制方面,有个例子是说台湾“三七五改革”,即1949年4月起,分成地租率从平均56.8%降到37.5%。1949年的实施办法,有:“本省私有耕地之租用……其地租租额不得超过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其约定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依其约定。”减租的作用在于是原来分成制下明晰的产权关系被弱化,部分价值落入了公共领域。两个假定是:补偿性合约再安排和资源重新分配增加耕作集约度。补偿性合约再安排主要是通过补偿性支付和土地使用权再安排来实现。但由于法律的限制,补偿性合约的选择是非常有限的。而资源重新分配增加了耕种的集约度,是产出增加,部分补偿地主收入下降。张五常强调产权在经济运作中的重要性,主张交易费用对产权运作的重要影响;以新制度经济学的观念去研究合约问题,奠定了合约经济学的基础,本书成为了现代合约经济学的开山之作;另外,佃农理论中的收益分成为分析委托-代理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还有减租管制方面的分析推进了价格管制理论的发展。张五常的佃农理论提出具有智慧萌芽的意味,纵然这个理论不是那么完美无缺。所以后人对其理论的延伸补充也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