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式民主与农村基层民主实践——读《民主的模式》董豪思想政治教育201311022905一、参与式民主的理论前提及现代民主的历史溯源具体说来,西方民主理论的发展依次经过了古典民主、共和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三种方式,20世纪的民主的变异方式主要与自由主义民主有关。近代以来,在高扬“自由民主”的旗帜下,思想家发展并完善了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参与式民主理论家对传统自由民主制提出质疑。传统民主理论更多的构想的是国家的形式、权力的界限等问题,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虽然得到认可,但没有被公民真正的享有。公民自由的体现也必须是能够真正展现出来的自由,是具体的,有确切含义的。“阶级、性别和种族的不平等相当程度上阻碍了可以被合法要求的个人的‘自由和平等’”1,而这些是传统民主理论家未能系统的探讨到的。传统的对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划分本身也存在着问题。国家本身并不能作为一个独立与社会生活的构成,相反,“如果国家深陷于日常生活的这些组织和活动之中,那种声称国家是‘独立权威’或‘受约束的不偏不倚的力量’的说法就受到了严重威胁”2。由于国家参与社会生活,公民自身的自由也受到了很大的威胁。现代参与式民主理论源起于阿伦特和柯尔等人的思想。对于什么是政治,阿伦特并不认为给政治这一名词下一个定义是有必要的,从一个哲学家的理解看,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人们使用“政治”一词时所指的是何种现象与经验。在她的著作《人的境况》和《在过去与未来之间》中,对政治的含义都有集中地阐释。阿伦特所说的政治,是指自由平等的公民以言行就重大议题进行协商讨论的活动。而这便是现代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兴起和开端。近代以来,学界对政治的理解一般是一种支配关系,韦伯所谓“在可以标明的一些人当中,命令得到服从”3,在现代民主理论中,政治似乎总是与投票、选举等话语联系起来,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在阿伦特看来,这种理解明显是对政治理解的一种异化,“真正的政治中存在的是身份平等的公民之间的横向对话关系,而不是支配意义上的命令与服从关系”4。阿伦特这种对政治的理解直接来源于其对古希腊城邦制度的考察。古希腊城邦制度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是“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他们都是在一个平等的舞台上表达诉求,与他人进行交往沟通,寻求共识。参与式民主要求每个人都参与政治的决策与执行,从而最大程度上保证人民充分的民主权利。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是麦克弗森和帕特曼等人完成的。面对近代自由主义民主的合法性危机问题,麦克弗森和帕特曼等人认为,公民应该在包括工1《民主的模式》戴维·赫尔德著,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第334页2《民主的模式》戴维·赫尔德著,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第334页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81页4《汉娜·阿伦特的“政治”概念剖析》陈伟,《政治学研究》2005年9月区或者地方社区等领域实现对管理的参与,这样才能够减轻政府的干预,防止因为其能力不足又过分干涉所导致的公共服务质量和数量的不足。帕特曼认为,“参与型民主能促进人类发展,强化政治效率感,弱化人们对于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培养对集体问题的关注,并有助于形成一种积极的、具有知识并能够对政府事务有更敏锐的兴趣的公民”5。把民主控制的范围扩大到大多数人生活于其中的那些关键的制度中去,民主形式便也能在人民的发挥作用了。在具体实践上,结合当前中国农村的社会现实,似乎这种参与式民主更具有其实践的意义和可行性。根据阿伦特和柯尔等人的参与式民主理论,试分析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可行性问题,也不失为一种重要的方法。一、代议制民主理论的缺陷及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实践分析在具体阐述这种现代参与式民主理论之前,首先是对传统代议制民主的反思与批判。代议制民主是现代民主构建中最基本的原则,通过选举代表表达民意,从而实现政策的上传下达。但在阿伦特看来,这一民主的模式本身是存在问题的。在代议制民主中,首先表现为民众缺席委托的非政治化民主形式。农村社会中,村民选举出村委会代表,而民主便也仅仅体现在选举与投票的这一环节中了。除此之外,村务也总在村委会成员间实现决策与执行,从而缺失了更多村民参与基层民主实践的机会。“如果‘公’和‘私’以复杂的方式缠结在一起,那么作为确保实际参与‘统治’过程的各种力量的责任,选举将永远是一种不充分的机制”6。这种缺席委托的非政治化民主形式是代议制民主的缺陷之一。其次,代议制民主的缺陷还表现为上级的统一替代了自由平等参与者的主动性和多样性。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在具体村务决策中,便体现为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拍板决定。这在某种程度上取消了普通村民参与村务的主动性和多样性。早期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另一代表人物——柯尔也分析了代议制民主具体的不足之处。首先,选举出的代表在是否能够代表民意的问题上理论前提不足。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社会也在消费主义浪潮的裹挟下走向多元化。农民层级分化严重,决策意向更加多元。而传统的投票选举出的少数村委会代表能否代表众多民众的意向,明显显示出理论前提不足的弊病。其次,代议制民主在实践形式上,表现出选举的无目的性,后果上造成责任的不明确等问题。村民选举代表时,并不能对以后相关村务决策有明晰的看法,因此在选择代表时表现出一种自身的无目的性。村级代表在被投票选举完成后,便也失去了对村民的责任,在后期的村务决策上易造成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最后,代议制民主在选举完成以后代表容易腐化堕落。选举出的代表一经形成,便也掌握了政治方面的权力。在农村基层组织,村委会代表把握村集体的经济、卫生、基础设施等村级事务的决策权,在具体操作中,代表在权力与金钱方面容易走向堕落腐化。二、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具体形式及农村基层组织运用在分析代议制民主存在的缺陷之后,阿伦特提出了自己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具体形式——积极行动参与的参议会制度。阿伦特认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主要有两种方式——行动和言语。而言语归根结底仍然需要言语的交谈。因此,阿伦特的参与式民主理论要求人们通过自由讨论形成意见领袖,从而将意见传达至上层。在具体操作层面,阿伦特认为应该进行发言辩论,从而形成社区议会,在一定的5《民主的模式》戴维•赫尔德著,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6《民主的模式》戴维•赫尔德著,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场合之内进行民众的民主参与。根据阿伦特对积极行动参与的参议会制度的描述,在农村基层组织的具体应用上也是可以得到启示的。在农村社会提供民众辩论协商的场所,通过自由的讨论,使农民不同的意见得到表达。具体操作上,也可以组成村民协商会议、村民讨论大会等形式,使讨论、辩论的工作落实到实处,使农民真正的参与到民主实践。另一方面,柯尔也提倡公民参与,提出了他自己的职能民主(社团)理论。这里的社团指的是公民为达到一定的目的的社会团体,形成社团以执行其职能。各团体之间地位平等,各司其职。公民参与社团合作与个人自由是相辅相成的,公民个人在团体中充分的自我表达,实现自我管理。根据这一理论,农村居民也可以在农村社区根据不同的需要形成内部团体,组织社团内的成员活动,对关乎个人事宜的问题进行表达、讨论,实现农民的政治参与。在具体实践中,民众的个人参与与社团代表的共存也是有必要的。社团代表能够保证社团存在的连续性,而普通民众也可以对代表行使批评、罢免等权力。总之,参与式民主理论对于中国当前的农村基层民主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何更好地把握和运用这一理论成果,需要更多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