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辩护律师一、基本概念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事实,足以损害他人的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须明知自己散布的为虚假事实。本罪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事实,足以损害他人的人格,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事实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没有事实根据的凭空虚构;本罪的虚构事实须含有对他人进行贬低的社会评价,以达到损害他人的人格或者败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所谓散布是指向第三人或者社会公众传播或者公布某种信息的行为。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事实,是指行为人没有事实根据,凭空虚构有损于他人社会评价的虚假事实,并向社会公众传播或者公布,已达到损害他人的人格或者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二)须针对特定自然人本罪的侵害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侵害对象为单位的一般不能构成本罪;特定自然人可以是特定的一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的多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特定的。对特定人不一定要求指名道姓,只要能从侮辱的内容中推测出被害人具体是谁,即可达到本罪针对特定自然人的条件。(三)不构成本罪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故意捏造某种虚假事实的行为;虚假事实须含有贬低他人的社会评价;被贬低的对象须为特定的自然人;具有散布行为;须具备情节严重。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均不能构成本罪。比如虽具有贬低他人的社会评价,也进行了广为散布的行为,但散布的不是虚假事实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被贬低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自然人,根据散布的内容也不能推断出特定自然人的,也不能以诽谤罪论处;虽然具有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但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结果的,也不能构成诽谤罪等等。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一)诽谤罪与侮辱罪这两种罪在侵害客体或者主观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一般都具有侮辱他人的人格尊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但在客观方面前者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事实;而后者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故这两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而后者既可以不用具体的事实,也可以用真实的事实,但没有采取捏造事实的方法去损害他人的名誉;前者采取的手段只能是言辞的或者文字等行为;而后者的手段既可以是言辞也可以是文字,还可以是暴利的。比如广东省惠州市“李某诽谤案”,被告人李某与被女青年郝某用QQ聊天时认为对方在取笑自己,于是便捏造郝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和私生活紊乱等内容,在郝某的QQ空间留言,还把留言发给了访问郝某空间的好友,致使郝某产生严重心理困扰跳楼而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了被害人自杀身亡、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后果,一审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二)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虽然这两种罪都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但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公民的名誉权;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前者的主观目的是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和败坏他人的名誉;而后者目的则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通常采取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使司法机关追究被告发者刑事责任的手段。四、处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2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犯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