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彦章作为袁少辉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首先,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袁少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本案案卷材料等相关文书,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袁少辉的犯罪动机。从本案所发生的环境看,本案的被害人及村委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1)村委许可被害人承包中建七局S323项目,项目开工至今一直没有支付土地补偿款,村委及被害人的这种行为侵害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2)被害人在晚上组织施工,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休息,经被告人三反五次的劝阻后,仍然置若枉闻,导致发生后来的冲突,以至于发生了都不愿意发生的案件。这一点,案卷材料中的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部分有详细的记载。所以说,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难辞其咎。基于以上的背景,被告人袁少辉的犯罪动机并不是为了故意毁坏被害人的财物,而是想迫使被害人支付土地补偿款,停业环境污染侵害,所以说毁坏财物不是被告人袁少辉的动机所在,也可以说被告人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自救行为。面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在向政府有关部门多次投诉无果的情况下,村民实施自救行为,希望能够促使侵权人进行协商和谈判,其目的是正当的,虽其手段有失理性,但又是可怜和无奈的。二、被告人袁少辉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袁少辉在归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很好,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李钦昌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袁少辉能够积极对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已争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酌情从宽、从轻处罚。庭前被告人家属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签订有赔偿协议,并已取得受害人的刑事谅解,对此情节请求法庭酌情予以考虑。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让工地现场人员打报警电话,自己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又如实供住全部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综上,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又取得被害人谅解,再则,被告人早年丧父,前几年已离婚,现和老母亲和一未成年的儿子相依为命,如果判处实刑,将对这个本不完整的家庭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鉴于本案的特殊因素,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处以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使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尽到一个做父亲和做儿子应尽的义务。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辩护人: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章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