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集团”、“集团”)清障救援工作,提高清障救援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集团所辖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公路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2013〕24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辖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清障救援包括:拖车作业、吊车作业、散落货物清理转运作业等经省发改委批准收费的作业项目及其他为保障高速公路畅通而实施的应急救援,不含对故障和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的医疗救助、转移。第四条集团清障救援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高效、联动互助、自建与社会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安全、规范、文明、高效的清障救援工作机制。第五条集团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逐步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纳入集团应急保障系统,力争构建“职能明晰、布局合理、援救及时、安全高效、服务规范、社会满意”的清障救援服务网络。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养护管理部(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安全办”)是集团清障救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所辖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集团清障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清障救援管理制度,规范清障救援操作流程;(二)负责社会清障救援队伍准入条件的制定并监督、指导各路段管理单位通过要约、招标等方式引入社会清障救援队伍;(三)负责集团所辖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的业务管理、教育培训、清障救援队伍设置与清障救援装备配备标准的制定;(五)负责指导跨区域复杂的清障救援工作,开展跨区域的清障救援应急演练,提高集团清障救援应急处置水平;(六)处理路段管理单位不能及时处理且易造成省级层面社会舆论或负面影响的投诉举报;(七)负责对路段管理单位清障救援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八)负责统筹清障救援相关资金的核定和下拨工作。第七条集团所属各路段管理单位是所辖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的责任主体,路段管理单位安全监管部(以下简称“路段安监部”)具体承担辖区内清障救援工作管理职责,其主要管理职责包括:(一)负责统筹实施所辖路段清障救援工作;(二)根据集团下发的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清障救援工作相关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三)积极与辖区交警部门、路政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和沟通,逐步构建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四)在集团安全办的指导下,负责通过要约、招标等方式引入社会清障救援队伍,并监督管理辖区内清障救援队伍;(五)负责处理本辖区内清障救援投诉举报,纠正社会清障救援队伍在清障救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违法问题直接移交有权部门处置;(六)负责组织辖区清障救援管理人员与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和完善清障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清障救援演练,提高清障救援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安全作业意识和清障救援能力;(七)开展清障救援工作专项检查、考核评定等活动,根据检查、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及拨付清障救援相关经费;(八)收集、汇总、分析清障救援工作相关数据、信息,并及时按要求上报集团安全办;(九)负责本辖区清障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及其他相关事务等。第八条各路段管理单位养护所设立清障路赔室,其主要管理职责包括:(一)负责贯彻执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关于清障救援的规定和要求;(二)负责本辖区清障救援队伍建设、检查考核、设备管理、安全监管、后勤保障等工作;(三)现场处置重大清障救援事故;(四)通过电话、微信或现场调查等方式定期回访车主,发现存在问题,立即查证核实后,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路段管理单位处理;(五)收集、审核清障救援工作原始资料,并建立清障救援案件档案资料库;(六)积极与辖区交警部门、路政部门沟通清障救援联动处置相关事宜;(七)其它清障救援相关工作。第九条养护站负责社会清障救援队伍现场作业的全程监督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负责对清障救援队伍文明服务的监管;(二)负责对清障救援队伍现场安全布控和作业的监管;(三)负责对清障救援队伍收费规范的监管;(四)负责对清障救援队伍着装标准化的监管;(五)负责对清障救援队伍违规行为的制止;(六)定期向养护所汇报社会清障救援队伍履职情况。第十条清障救援队具体组织和实施清障救援现场作业,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负责贯彻执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落实行业部门、上级管理单位关于清障救援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并接受监督;(二)遵循“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安全规范、文明服务”的原则,处置本辖区清障救援任务或应急事件,并按照信息分中心或上级管理单位的指令,协助处置其他路段的清障救援任务或应急事件;(三)负责本队清障救援设备和人员调度、值班、安全生产、收费、档案资料、设备管理等具体工作;(四)负责落实清障救援实务操作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清障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五)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下发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六)配合路段管理单位维护路产路权工作;(七)其它上级管理单位要求的工作。第十一条清障救援调度由各路段信息分中心承担,并指定一个专用号码为24小时调度指挥电话,负责统一接听清障救援求助电话、收集救援信息,指挥调度本辖区清障救援队,并根据现场需求协调其他路段管理单位的清障救援队伍进行支援。第三章队伍建设第一节驻点布局第十二条清障救援点坚持“统筹规划、重点调配、区域联动、降低成本”,原则上辐射半径里程为30-50公里。第十三条根据集团所辖高速公路路段事故发生频次、交通流量等特点,设置I级、II级清障救援点。(一)I级清障救援点:重点在高速公路路网密集、向四周周边辐射能力强、范围大,以及易拥堵、事故易发等路段进行设置。I级清障救援点根据实际,以路段管理单位自建清障救援队伍的方式为主。(二)II级清障救援点:在I级清障点辐射范围外,按照设置原则和重点管控路段实际,有针对性、选择性进行设置。II级清障救援点原则上以社会力量为主,可视情况逐步引入自建清障救援队伍建设。I级清障救援点的设置由集团统一部署安排;II级清障救援点由各路段管理单位根据路段实际,按照设置原则和有关要求自行合理设置,并报集团安全办审核。第十四条清障救援点按照每站不少于5亩的标准设置基地,基地可以自建,也可以租赁使用。基地应有配套的办公和生活用房,有条件的可建设货物储藏仓库,仓库有防潮、防震、防盗、防毒、防鼠害、防破坏设施,能够保证货物不受损坏。第十五条停车场应不少于15亩,场地应平整硬化,渠化停车区域,大小车辆及危化品车辆应分区放置,停车场要有完整的照明、消防设备。第二节设备管理第十六条清障救援设备基本配置标准:(一)I级清障救援点:①50吨以上吊车1台。②43吨旋转式50吨吊的重型清障车,1台。③25吨联体型中型清障车1台,原则上可对5吨至25吨各类车型进行拖拽作业。④5吨折叠板式平板清障车1台,原则上可同时可拖拽两台5吨以下小型车辆。⑤5吨随车吊平板清障车1台,原则上可同时可拖拽两台5吨以下小型车辆,随车吊可扶正倾翻小型车辆、吊装无法拖行事故车辆及货物。⑥3吨全落地式平板清障车1台,原则上可同时可拖拽两台3吨以下各类小型车辆清障,全落地平板可满足底盘较低车辆清障。⑦10吨栅栏式转货车1台,用于转运路面洒落物。⑧移动式标志皮卡2台,用于维护作业现场安全和巡逻指挥。⑨标准双排座1台,用于携带救援设备。⑩3吨叉车1台,用于装卸仓库内的货物。。(二)II级清障救援点:①30-50吨吊车1台。②大型拖车1台,原则上最大拖牵质量50吨。③小型拖车1台,原则上为3~5吨的平板背负拖车。④小型拖车或叉车1台。⑤制式皮卡车1台。第十七条清障救援队应当配置足够的安全辅助装备,并加强维护保养。(一)作业现场配置至少一套具有声、光警报功能的装置。(二)单次作业携带反光锥形桶20-25个、“前方清障”救援警示标志1个、变道指示标志1~2个。(三)夜间或低能见度天气配置照明灯具或专用照明灯车。(四)清障救援车辆应配有常用灭火器材,重型清障救援车辆配备4KG灭火器不少于4只、轻型清障救援车辆配备不少于2只。(五)涉及到危化品清障救援作业应当配置空气呼吸器、防化服等专用防护装备。第十八条养护所应当建立健全清障救援车辆管理和使用制度,数据应当准确、详实。第十九条清障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健全清障救援车辆和设备台账制度,做到一车一档、一套一档,确保基础数据、资料齐全,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备。第二十条清障救援队伍要明确各类清障作业车辆和设备的维保责任人,建立车辆、设备维保台账,定期检查车辆和设备,对故障车辆和设备要及时维修,防止带病作业引发安全事故。第二十一条清障救援队伍要建立设备交接制度,前一班次要将设备的使用、运转情况记录并交接给下一班次,尤其要告知出现故障的情况。要及时办理车辆保险、按时审验,保持清障作业车辆和设备良好的性能和运行状态,清障救援车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驾驶和操作。第二十二条清障救援队伍所属清障救援车辆和设备不得外租或外借,对擅自借出或出租者,应追查其责任,严肃处理。自建清障救援队伍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清障救援车辆和设备集团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拨至其他单位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填写《清障救援车辆设备调拨使用交接单》,做好车辆设备及相关档案的交接工作。第三节人员管理第二十三条清障救援队伍应按工作需要配置足够的清障救援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一线的清障救援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纹身;(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经过业务技能、安全教育以及规范救援、文明服务培训等岗前培训和考核,以适应在特定对象、环境、条件下清障救援服务工作;(五)特殊设备的操作人员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设备上岗证或有关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各路段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清障救援服务技能;加强对清障救援人员的劳动保障,要针对清障救援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安全不利因素,制定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配发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制定安全作业方案,避免超负荷和疲劳作业,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清障救援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为控制清障救援意外事故风险,应当为清障救援人员办理必要的商业险种,如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并加大对清障救援一线人员商业保险的投入。第四节建设要求第二十六条社会清障救援队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清障救援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在年检范围内,收费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具有较强的经营风险承受能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二)清障救援企业必须具备3年以上道路清障作业经验,作业人员必须具有2年以上清障作业经验,且经过专项业务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关资格证件证书。第四章工作处置和要求第一节工作处置流程第二十七条清障救援基本处置流程:(一)各路段信息分中心接到清障救援信号后,应问清并记录报警人的手机号码、发生地点及上下行方向、车型、装载情况、故障原因、车牌号码、有无人员受伤等事故现场基本信息,并提醒现场人员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注意自身安全。(二)各路段信息分中心在判断车辆事故或故障基本情况后,要立即与有关清障救援队联系,通报车辆故障或事故情况,告知报警人联系方式,以便清障救援人员准确了解情况,及时动用有效的清障救援资源和力量前往施救;信息分中心应当及时跟踪掌握清障救援过程及进展情况。(三)清障救援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清障救援队接到求助信息或救援指令后第一时间调度、安排清障救援人员和设备,做到白天5分钟、晚上10分钟出动,并根据季节、天气、路况等因素,科学选择行驶线路,尽快赶赴现场,确保45分钟内到达率(接警至到达现场时间)超过90%。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告知预计到达时间。(四)清障救援队到达现场后,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事发现场进行现场布控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