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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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中央治理“小金库”专项检查赴国家统计局检查组:根据贵组对国家统计局及其在京事业单位和部分省调查总队开展“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经我们认真核实,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统计局及其在京事业单位的问题(一)资产处置收入设立的“小金库”483万元。国家统计局机关服务中心,通过其下属的“华彤房地产公司”,与香港丰彩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北京汇元统一印刷有限公司”。在2006年,华彤房地产公司决定终止与港商合作后,服务中心未将483万元及时收回,而是一直存放在华彤地产公司,2009年7月将资金从华彤地产公司转到事业中心账上,未按规定将收回的投资交回上级。按照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法规政策制度解答》(以下简称《法规政策制度解答》),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与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该问题应属于未及时清理的往来投资款项,而非设立“小金库”范畴。(二)经营收入4421.03万元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1.根据国管局和中编办《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1998〕14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后勤管理,推动后勤改革和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统计局成立了机关服务局事业发展中心。自中心成立以来,积极开拓探索工作,在实际运行中,可能在行政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但所有的财务收支均纳入账内核算。在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国家各方面政策理解不完整造成的,而非主观上想逃避监督,或为小团体谋利益。因此,不应定性为设立“小金库”问题,而应属于其他财务违规问题。2.国家审计署已对相关问题进行过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认定为“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而非设立“小金库”我们认为,对于同一项会计业务的政策解释,应该是一致的。3.国家统计局机关服务局事业发展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设立,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登记的,事业发展中心受国家统计局委托统一管理局内相关经营性资产,并承担着我局在京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房产的物业管理和维护职能。相应资产的出租收入,已纳入事业发展中心的法定账户进行管理,不应认定为“小金库”,而是“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交,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根据2009年10月12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财行〔2009〕400号)的通知要求,我局将按此要求执行。(三)上下级单位之间互相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200万元。1.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是国家统计局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中国统计教育学会则是由教育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两者互不隶属,并非上下级关系因此,定性为“上下级单位之间互相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不准确。2.“双方签署的合同内容不真实”的提法不恰当。2008年,培训学院与学会先后签订了标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的两份合作协议,委托学会进行相关课题研究和培训教材的编写。学会于1月初召开专题会议,对协议中的委托事项进行布置安排,明确各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员,并如期开始工作,至目前为止,2008年1月8日协议规定的工作内容已基本完成,2008年10月23日协议因要至2009年10月22日才到期,目前尚处于进行过程中,已具备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3.学会未支付相应课题费成本的原因。学会的经费一直较为紧张,在接受培训学院委托后,即将相关的研究任务纳入了学会的研究任务范畴,并安排学会的副会长单位(大学统计学院)承担相应的工作。如此,学会需要付出的成本较小,可以从委托项目中获得部分收益,籍此保证学会的日常经费。另一方面,按学会工作计划,2008年底,应召开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课题费支付问题,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常务会会议延至今年8月29日。因此,造成课题费用的支付要在8月常务理事会会议结束并协调好历史问题后才能执行。(四)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268.31万元统计出版社将干部职工奖金列入单位“经营费用—打包费”,不属于“小金库”的定义范畴。根据《法规政策制度解答》,“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只要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该项支出已列入合规的单位账簿,不应定性为“小金库”。目前,中国统计出版社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9〕16号)文件精神,进行转企改革,并自2007年以来,制定《效益目标管理办法》(见附件16),原则规定了出版社以其实际毛利的8%提取奖金总额的办法和内部各部门的分配办法,基本符合改革的方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借用发行业务中打包费的名义支出,造成了会计核算科目的易位与成本数据的不实,违反了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将限期责令对其进行整改。(五)其他形式的“小金库”337.14万元。1.存在帐外固定资产,国家统计局事业发展中心存在账外汽车4辆,原值96.53万元。国家统计局事业发展中心受国家统计局委托,统一管理国家统计局在京行政事业单位的交通安全和部分车辆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将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部分车辆,进行了集中统一管理,因此,从表面看存在车辆的使用和购置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但并非存在账外资产。对于检查报告中指的未入账车辆问题,经查,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而未能及时入账的情况,已经根据这次检查情况,进行了及时整改。2.在法定账户之外开设的账户设立“小金库”240.61万元检查报告中提及的三个账户分别为中国统计学会农村统计分会和信息化分会开设,中国统计学会及其二级学会均属于社会团体性质范畴,不在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根据《法规政策制度解答》,“纳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属于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因此在进行自查自纠过程中,未要求相关单位填报相应的银行账户信息及自查自纠情况表。这三个账户的未及时填报,是由于政策理解上的不一致导致的,而非主观意愿上的瞒报、漏报,不应定性为“小金库”范畴。二、部分省调查总队的问题(一)重庆调查总队重庆调查总队的“小金库”23,060元,实际情况是:2006年总队召开企业景气调查培训会,应企业代表的要求,总队委托宾馆组织代表参观,费用由代表个人承担,由宾馆统一开具发票,收支相抵,没有结余。按照《“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法规政策制度解答》(以下简称《法规政策制度解答》),代表个人出钱组织参观,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小金库”范畴。(二)贵州调查总队1.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84,598元。实际情况是:此项经费已记账,是在符合规定的账户内核算,不属于“小金库”的定义范畴。而应属于其他财务违规问题。2.资产未入账,设立小金库254,800元。实际情况是:2006年初,原三队合并组建总队,当时没有新开设银行账户,总队发放职工防护费,也是从符合规定的账户内开支的。据《法规政策制度解答》,“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只要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该项支出已列入合规的单位账簿,不应定性为“小金库”。(三)湖北调查总队统计调查咨询费391,000元计入工会账户核算,缴纳税收后,用于弥补工会经费不足251,845.40元。此问题主要是:湖北调查总队在国家统计局要求各单位自查“小金库”时,未能正确理解“小金库”的定义,认为工会账户也是单位的合法账户,并且工会经费的来源也有“其它收入”一项,对这一问题总队党组高度重视,已整改完毕,资金已纳入规定账户。(四)安徽调查总队1.总队成立之初,将银行账户余款27,149.41元,转入工会账户。根据《法规政策制度解答》,工会账户也是单位的合法账户,并且工会经费的来源也有“其它收入”一项,属于正常的补助,不应定义为“小金库范畴”。2.虚列支出393,417元,(1)虚列会议费支出106,206元,用于职工福利和招待;(2)会议费结余10,761元,抵顶餐费;(3)虚列支出58,000元,用于接待费用;(4)虚列调查补助经费75,000元,用于职工福利;(5)虚列支出143,450元,向非本单位预算单位拨款。上述问题的经费均在规定的账户内核算,根据《法规政策制度解答》,“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只要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该项支出已列入合规的单位账簿,不应定性为“小金库”。3.部分固定资产未在规定账户内核算,形成账外资产此问题是由于2007年资产清查中报表程序自动生成,故其15、16层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自动生成盘盈,安徽调查总队对15、16层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实际的办公用房产权属于安徽省统计局,不属于“账外资产”,不应定性为“小金库”范畴。(五)宁夏调查总队虚列支出多计提工会经费122,308元,多计提的费用用于了正常的支出,且在工会账户核算,并为虚列支出,不应属于“小金库”范畴,应属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三、对检查组提出的在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银行账户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局将认真落实中央治理“小金库”专项调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从强化制度入手对统计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种财务规章制度,并以此为契机,对全国统计系统的财务工作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查找薄弱环节,加强管理,规范各方面关系。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被检查人盖章:年月日备注:1、“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在送达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时一并送交被检查人,被检查人签署意见后,反馈检查组作为检查报告内容。2、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可另页提供,并签注“意见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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