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审核要点张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哈尔滨150040)【摘要】现在住宅建设中大多设计为底部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形式,但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规定却少之又少,具体在消防设计审核中对其具体形式、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的要求往往是见仁见智,各不相同。本文拟对商业服务网点从土建、水、电、烟等专业进行具体分析,为消防设计审核提供一个思路。【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审核;要点【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1-6864(2013)08-0148-03TU998.1B在现行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2.0.14条和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2.0.17条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层数、面积、分隔方式、使用功能做了具体的规定,但结合工程实际,发现还有许多未明确的问题。1有关商业服务网点土建方面的问题1.1商业服务网点的定性“住宅底部”是指主体下还包括裙房。现有工程实际中住宅楼的一、二层大多设计成一侧突出的裙房,有的裙房设有较宽大的突出平台,三层以上的住宅楼梯间通至二层屋面平台上,再通过室外楼梯疏散至地面。有的二栋、三栋甚至多栋住宅楼通过底部的裙房连接成一个L型、U型或E型的建筑群,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占地面积远大于主体占地面积。还有的商业服务网点因建筑进深较大,只在一层设一个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二层的建筑面积控制在小于300m2。另外,根据规划要求,住宅小区内都要配建社区服务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站、物业用房、警务室、社区卫生站、社区图书馆、公厕、垃圾转运间等公益性服务设施,这些设施若都满足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中层数、建筑面积和分隔方式的要求,设有这些功能的建筑是否还能定性为纯住宅楼呢?笔者认为,当首层和二层设有满足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公益性服务用房时,因其主要是为住宅服务的,所以可以将此功能划入商业服务网点的范围,按住宅楼进行定性,虽然可以视认为商业服务网点,但从消防设施上应从严要求。还有的是地下一层、一层连通按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分隔的,则不能视为是商业服务网点。且一、二层的建筑面积应尽量均分,二层建筑面积很大,只在一层开一个楼梯出口的形式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1.2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1)关于疏散楼梯和疏散距离的要求。《高规》和《建规》在宣贯时都是把商业服务网点视为袋形走道上的房间来理解,因为它只有一部楼梯间,只有一个安全出口,只有一个疏散方向。以高层建筑内商业服务网点疏散距离小于20m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100~200nm的关联度最大。参考文献结语在影响因素复杂的环境中用灰色理论进行分析,可使问题简单化,突出重点易于分析。3[1]吴中伟,廉慧珍.高性能混凝土[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5:22-30.刘思峰,党耀国,方志耕,等.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邓聚龙.灰色系统理论教程[M].第一版.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0.吕锋.灰色系统关联度之分辨系数的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1997,(6):13-17.[2](1)与普通混凝土相比,掺入了矿物细掺和料的混凝土其内部孔结构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对强度影响甚微,但对混凝土耐久性影响很大。[3](2)从灰关联计算中看出孔径在10~50nm范[4]围对混凝土的强度和抗冻性影响最大,在此范围内的孔径越多,其强度和抗冻性越好。孔径在100~200nm范围对混凝土的渗透性影响最大,在此范围内的孔径越少,其抗渗性越好。[收稿日期]2013-03-26[作者简介]赵晶(1964-),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博士,教授,从事道路工程材料教学及科研工作。张焱:谈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审核要点149网点,每层建筑面积1600m2,一、二层总建筑面积3200m2,每层划分为17个单元,每个单元一、二层建筑面积之和小于200m2(图1)。为例,这个距离包括三部分,一是二层内最远点至楼梯踏步的距离,当二层内设有房间时,其最远点指的是房间内距离楼梯最远的位置,而不是指房间的门,因为有的设计院为了避免疏散超长,在较远端采取设办公室或库房,以房间门做为最远点;二是楼梯梯段1.5倍的投影长度;三是首层楼梯踏步至对外出口的距离。根据实践经验,只有建筑进深在15m以内且楼梯为首层直通对外安全出口的直跑楼梯时,方能满足此距离。而当这三部分的距离之和大于20m时,就应采取同时设喷淋、报警系统或采用封闭楼梯间来解决。(2)首层设置安全出口的要求。因为二层的人例2:一栋2层商业楼,占地面积1600m2,总建筑流疏散至一层,与一层的人流一起疏散至室外,如果一层建筑面积较大时,人流就会叠加,因此,有必要对一层的安全出口数量提出要求。参照规范宣贯疏散距离时将商业服务网点考虑为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则依据现有规范,《建规》第5.3.8条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时,可设一个门,其净宽度不小于1.4m;《高规》第6.1.8条“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一个门,其净宽不应小于1.4m。面积3200m,每层划分为17个单元,每个单元一、二22层建筑面积之和小于200m(图2)。(3)疏散楼梯的宽度要求。含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虽然定性为住宅楼,但商业服务网点部分仍然是公众活动场所,同时容纳人数、人员对场所的熟悉程度、火灾荷载、火灾危险性与住宅不同,所以疏散楼梯的宽度值应按非住宅的其它建筑类进行选取,即多层最小净宽为1.1m,高层为1.2m。2有关商业服务网点消防给水方面的问题在为两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时,按《建规》第8.3.1条,例1是纯住宅楼,底部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所以整个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例2是2层纯商业楼,体积大于5000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按《建规》第8.3.1条和8.5.1条,应设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而分析两栋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例2如图进行分隔后,一般做为办公、餐饮、小型专卖店等功能使用,与例1中商业服务网点火灾危险性相当。但是例1是下部商业网点与上部住宅的组合体,一旦下部起火,火势向上漫延,很容易对住宅部分形成威胁,因此相对例2与周边建筑设有防火间距的实际情况,例1的火灾危险性反而相对较大。但规范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例1的消防安全要求反而比相对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例2要低许多。如果例1再进行扩展,形成前文所述的U型、E型建筑群时,危险性更大,这样的设计明显失之公允。但一味按例2进行要求,又违背了对这些为住宅服务的用房放宽要求的初衷。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虽然定性为住宅楼,但商业服务网点显而易见为非住宅分部,其消防设计根据《建规》第5.4.6条,可以区别于居住部分分别进行。因此笔者认为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相对公共建筑可以适当放宽,但还应有所限制。从规模上看,如果商业服务网点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商业多层建筑内的消防给水设计按照规范理解,首层及二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可以定性为纯住宅,按《建规》第8.3.1条规定,七层及七层以下的住宅楼(包括商业服务网点)可以不设室内消火栓,只有建筑面积大于200m2商业服务网点,才在第8.3.3条中要求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现有规划设计的居住建筑多为六层或六坡七式住宅,如果按上述规范条文要求,无论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整体规模有多大,裙房部分与主体的占地面积比例如何,只要商业服务网点不大于200m2,则不需要设置任何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同样是《建规》第8.3.1条,还规定了体积大于5000m3的商店应设室内消火栓,第8.5.1条规定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应设喷淋系统。下面通过两个建筑实例示意图说明这两种性质建筑消防给水设计方面存在的差异。例1:一栋7层住宅楼,首层及二层设置商业服务2.1低温建筑技术2013年第8期(总第182期)150服务网点部分的体量大于5000m3时,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但可不设置喷淋系统。梯间在一、二层都要靠外墙设置,楼梯间的窗应设为可开启扇,不应为玻璃幕墙或固定扇窗。因为只有两层,又要满足可开启扇的面积达到2m2,因此每层的外窗开启扇也要较大,只设单扇开启的情况下就无法满足要求。4有关商业服务网点消防电气方面的问题《建规》中规定总建筑面积6000m2的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商业服务网点一般达不到这个规模;《高规》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中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位也不含商业服务网点。因此当设于非超高层建筑中时,商业服务网点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商业服务网点面积较小时,容纳的人员较少,安全出口和楼梯位置相对明显,疏散路线相对较短,因此可不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判断商业服务网点面积的大小,笔者认为可参考消防给水专业中200m2的标准,当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在对外出口和楼梯口上方设安全出口标志,在商业服务网点内设应急照明灯。高层建筑内的消防给水设计在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服务网点一般都设计有室内消火栓系统,但未设喷淋系统。至于是否应设喷淋系统,笔者认为应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总体规模、疏散距离而定。2.2(1)总体规模较大时,应设喷淋系统。当商业服务网点仅设于高层主体投影下部时,一般总体规模较小,户数较少,可以不设喷淋系统。在设计中常见的位于临街及转角处的几栋高层往往通过下部二层裙房的大底座连通,裙房的进深一般大于主体的进深,这种情况下,从总体规模到内部疏散距离,甚至是使用功能上都可能远远高于商业服务网点这个概念提出的初衷。而且这样在地面上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一般都设计大底座的地下车库,本身都已经设有喷淋系统管网,从地下车库引喷淋管网至商业服务网点中并不会增加太多的资金和工程量。为便于今后使用过程中的消防管理和建筑安全,当商业服务网点在裙房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主体下建筑面积的50%或两栋以上的高层主体通过商业服务网点的裙房相连接时,应要求在商业服务网点中增设喷淋系统。结语建筑落成,商业服务网点卖出去后,具体的使用功能是不好控制的。如小区中常见的小型网吧、台球厅等使用功能明显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功能,而小旅馆、足道馆、各种幼儿看护班、培训学校、健身场所等从性质上看也超出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不是为住宅服务的必备设施。因为许多功能不需要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在监管上不能尽早制止非商业服务网点功能的出现。更有甚者,有的经营者为扩大规模,将二个或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在内部打通,破坏了无门窗洞口的隔墙,或者在外面私建一个门斗、连廊将二个或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变相连通,如不能及时发现这些使用功能和性质上的变更,就在事实上造成降低建筑防火标准,留下了火灾隐患。所以更有必要在设计之初就从严要求,从源头上提高建筑的防火性能。5(2)疏散距离大于20m时,应设喷淋系统。因为有住宅的楼梯间、前室等核心筒占用较大的空间,二层商业服务网点中的最远点至楼梯的路线往往较曲折,距离较远,同时高层建筑在设计中一般进深较大,导致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通常在25~30m之间,有时甚至大于30m。为解决疏散距离大于20m的问题,设计者大多采用设封闭楼梯间的办法。但如前所述,此时的封闭楼梯间要求靠外墙,且应能直通室外,不能再通过一层的商服出室外。本身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受300m2的限制,如果进深要再大一些的话,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直接对外的墙面不过6~8m宽,前后各开一个安全出口,设计者和使用者皆不愿用楼梯间将这临街的黄金位置占用。所以在设计和使用上采用封闭楼梯间来解决疏散距离超长的问题,只是在图纸上的权宜之计,使用者对楼梯间形式、位置的变更都无可避免地将防火条件破坏掉。因此设置喷淋系统则不失为是个一劳永逸地解决此问题的好方法。参考文献[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2]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