褐煤提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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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单位(专业)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1.总则1.1本办法适用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褐煤提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单位(专业)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1.2术语和定义1.2.1单位工程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以独立组织施工,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工程1.2.2专业工程是指专业技术性较强,必须由专业施工上级部门验收的工程,如消防工程、环保工程、安全工程等。2.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2.1公司工程部和褐煤提质组分别为单位(专业)工程竣工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阶段的质量管理和组织协调,并在单位工程竣工后,及时会同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取得使用许可证或办理使用许可手续。2.2监理承包商受公司委托,负责工程质量控制和管理,参加单位(专业)工程竣工验收。2.3勘察设计承包商对单位(专业)工程的勘察设计负责。勘察设计承包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单位(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2.4施工承包商对本单位施工的单位(专业)工程质量负责。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应当接受公司、监理承包商、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单位工程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3.办法管理内容和方法3.1.总则3.1.1.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承包商承担单位(专业)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勘察设计承包商应在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内完成委托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专业)工程设计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应在施工前组织报批。3.1.2.单位(专业)工程所需设备应选择具有相应设备、设施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供应的产品,其提供的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3.1.3.单位(专业)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的监理、施工承包商按完成相应的工程任务,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其监督检查。3.1.4.单位(专业)工程的工程质量控制执行《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3.1.5.单位(专业)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和相应行业的有关单位工程最新标准规定,对工程质2量实行验收评价。工程竣工,公司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2.单位(专业)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条件。3.2.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3.2.2.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3.2.3.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3.2.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有关手续。3.2.5.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3.2.6.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3.2.7.勘查、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实际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查、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3.2.8.生产建设工程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的实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建设单位根据试生产情,况提出试生产报告,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2.9.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3.3.专业工程竣工验收3.3.1.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应按海拉尔区政府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获得特种设备安全合格证,完成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许可于续。3.3.2.环保工程竣工,应向海拉尔区环保局申请试生产许可和验收。3.3.2.1.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公司应向当地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申请被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3.3.2.2.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如试生产3个月内不具备验收条件的,说明理由申请延长试生产和验收日期。3.3.2.3.验收活动由公司会同环保部门组织,设计承包商、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等参加,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由施工承包商限期完成整改,市环保局确认,批准验收。3.3.3.消防工程安装完成,应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提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和必须的材料,组织有关单位配合检查,限期处理存在的问题,经消防部门确认,批准验收。3.3.4.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工程在建设项目验收前,公司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3介机构进行评价,形成《建设项目安全综合评价报告》,会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预验收。对评价报告或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得到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3.3.5.水土保持工程在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公司应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及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初验合格后,向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4.竣工验收程序4.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4.2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整改。4.3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同时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4.4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一周内,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验收,同时建设单位应海拉尔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参加,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4.5验收组应按第如下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程序如下;4.5.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在工程建设中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4.5.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4.5.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5.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生产能力核定、竣工决算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全体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4.5.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但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裁决。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开工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对生产能力的核定和竣工决算的审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5.附则4.1本办法由公司褐煤提质组制订并负责解释。4.2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签发之日起施行。4.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4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流程图5合格通知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专项工程竣工颁发合格证进行下道工序专项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检查不合格现场检查核查检验试验报告不合格监理、设计单位确认处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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