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2〕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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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为全面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6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发布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55号),这是河南省第一个全面系统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该意见共六章三十四条,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保障工作等内容,具体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职责和任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长效机制建设,是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落实省委书记卢展工同志关于务必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上下功夫重要指示,提出的六大长效机制之一。河南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广泛调研、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局领导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又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经过十几次修订完善,使该意见具有很强的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对加强和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河南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5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一)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省、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等构成。(三)省政府负责全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一领导工作;省辖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工作;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级政府不能有效处置的,报请上一级政府组织处置。煤矿、油田等大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根据需要可由事发单位负责,事发地政府协助。(四)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省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应急救援工作组,统一领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五)事发地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并可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工作。现场抢险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故类型、事故态势和遇险人员情况等,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救援队伍,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有序开展救援,防止衍生次生事故发生。(六)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所需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解决。(七)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指导、协助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八)大中型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应急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九)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应急预案,制订并定期修订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十)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上级部门应急预案,制订并定期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并报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专业应急演练或综合应急演练。(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涉及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车间(工段)、班组的应急演练应当经常化。(十二)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的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对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十三)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作用,建立“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本地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中型企业和有关部门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电力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十四)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本系统(领域)专(兼)职救援队伍建设。聘请有关专家分类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为救援处置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科学指导。(十五)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十六)加强军地应急救援协作。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组织,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管理(十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现有应急资源的普查和整合,统筹规划建设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实现各类应急资源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十八)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网络,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十九)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事发地政府报至省政府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二十)县级以上政府在负责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二十一)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预报预警制度,及时向社会和企业发布预警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应当立即发布预警信息。(二十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信息指挥平台。生产经营单位应充分利用调度指挥、监测监控等系统建立应急救援平台,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平台互联互通。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培训(二十三)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宣传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活动。对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应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内容。(二十四)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任务,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强化应急教育培训,落实培训计划和责任。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程序培训。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保障工作(二十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应急工作实际,制定相关规章和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二十七)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纳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统一指导、调度、指挥。(二十八)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互通情况,共享信息,协调联动。(二十九)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投入,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坚持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社会化储备与专业化储备相结合,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和建立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立专门的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网点,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三十)各级政府及其医疗卫生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三十一)道路交通、铁路、航空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三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制度建设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完善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物资保障等制度。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三十三)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生产企业、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加强对生产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三十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追究。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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