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您执行中的“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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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您执行中的“定心丸”发布时间:2010-09-0709:20:59您作为债权人到法院打官司,都希望胜诉幷能够顺利执行回财产。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债务人很可能试图转移、藏匿财产,存心赖账。这就可能造成您最后虽然赢得了官司,却得不到财产的结果。这种情况如何避免?我们提醒您,您如果发现有上述情况幷且掌握了确实的证据,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裁定及时查封、冻结债务人的财产,使其无法转移和藏匿。财产保全无疑为您在日后执行中切实实现自己的利益吃了一粒定心丸。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您发现债务人试图转移、藏匿财产,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就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种叫做诉前财产保全。但是有一点需要提醒您注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十五日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因此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申请财产保全您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幷按照规定交纳申请费用。《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申请费交纳标准可参阅我院相关的宣传册。申请财产保全还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财产数额应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人民法院接受保全措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应该立即开始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在审判实践中,还不乏这样的例子,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最后败诉,这时,如果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到损失,则应当由申请人予以赔偿。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一定要慎重考虑,妥善行事,否则,可能要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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