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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号原告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2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彭旻璐二O一四年月日书记员尹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