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内部控制,保障财务公司经营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规章制度,结合财务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是财务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规章制度、程序和方法,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对所从事的各种业务活动和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一种动态管理过程和机制。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基本原则第三条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一)确保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确保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规范业务经营活动,提高经营效率和经营成果;(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证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行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记录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五)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得以及时纠正,风险隐患及时化解。第四条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制衡、独立的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档案可查。(二)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三)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四)制衡性原则。公司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应当做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五)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第三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内部控制的环境;(二)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三)内部控制的措施;(四)信息的交流与反馈;(五)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与纠正。第六条财务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以及组织结构,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为内部控制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一)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确定公司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批准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任命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二)监事会负责对董事、管理层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依法实施财务检查;(三)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预算管理委员会”等三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总体经营战略、重大政策、各项业务政策、制度和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四)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各项决议,负责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五)在总经理负责制下,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财务公司信贷发放、信贷政策制度、投资策略、投资风险政策及控制投资风险措施;第七条财务公司应明确划分相关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在部门和岗位之间建立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涉及资产、负债、财务、业务程序的重要变动事项均不能由一个人完成。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第八条财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并针对各类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第九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讨,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第十条财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预报系统,包括风险的评估监测制度、考核指标体系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第十一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资产质量监测报告体系,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第十二条财务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第十三条稽核审计部有权获得财务公司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控和评价,具有充分的独立性。第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资产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资产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资产的真实情况,确保资产质量的真实性。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应当对各项业务的经营状况和例外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迅速予以纠正。第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防止操作风险。第十七条财务公司应通过制定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程序,制定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方案。第四章授信的内部控制(非票据类)第十八条授信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一)实行统一授信管理;(二)实施独立的尽职调查;(三)严格执行授信审批程序;(四)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投向高风险领域和用于违法活动。第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对不同币种、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授信进行统一管理,避免信用失控。第二十条授信岗位设置应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根据风险大小,对不同规模、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的授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对同一客户的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各类表内外授信实行一揽子管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第二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规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一)贷前调查应做到实地查看,调查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二)贷时审查应做到独立审查、分级审批,审核贷前条件、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三)贷后检查应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第二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对借款人实施独立的尽职调查,严格执行授信审批程序,防止逆程序操作和放宽授信标准,防止发放任何形式的外部行政干预贷款和人情贷款。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承租人应为租赁物购买财产险,并确保所有险种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持续有效,不得中途退保,不得短于融资租赁期限。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和监控借款用途,防止借款人通过贷款、贴现、办理承兑汇票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改变借款用途。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应建立授信档案,对授信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回收、分类认定等情况进行完整准确反映,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一)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二)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三)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四)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五)经营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五章票据贴现、承兑业务的内部控制第三十条财务公司贴现、承兑的票据应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签发的商业汇票。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不能超过核定的授信额度。第三十一条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与贴现时应核实取得汇票的合法性,以及汇票项下各项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单据等的有效性、真实性。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司应仔细核对汇票记载的事项及印章是否正确、齐全。对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的汇票,还应审查背书的连续性、被背书人名称以及背书人签章的完整性。第三十三条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时,应对申请贴现的企业和承兑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检查汇票的真伪,取得承兑人的查复确认书,只有符合公司要求的商业汇票,方可办理贴现。第三十四条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时,只有符合要求企业所开立的商业汇票,方可办理承兑。第三十五条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应符合当时国家的有关利率规定,同时考虑市场利率的变化,以防范利率风险。第六章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建立中台风险监控和管理制度,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所导致的重大损失。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司资金业务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权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做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交易员、各级有权审批人在交易品种、授信额度、交易金额和止损点方面的权限内进行操作。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应根据授信原则和资金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确定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并根据交易产品的特点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确保所有交易控制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充分了解所从事资金业务的性质、风险及相关的法规和惯例,明确规定允许交易的业务品种,确定资金业务单笔、累计最大交易限额以及交易止损点。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交易头寸的市值和浮动盈亏情况,对资金交易产品的市场风险进行实时监控。第四十一条财务公司应充分考虑利率变化情况、极端的市场价格变动、市场流动性降低以及主要交易对手倒闭等问题,确定市场出现大幅异常波动和可能出现最坏情况时的应对措施。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资金交易后台结算部门及风险监控部门对前台交易的反映和监督机制。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资金业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第七章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第四十五条财务公司应明确界定投资决策权限,投资决策按权限界定由各级有权人审批。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依据,有科学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股权投资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开展有价证券投资业务,必须做到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相对分离。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应制定完善的投资交易操作规程,对交易品种、交易资金、交易帐户、交易方式、交易指令以及交易清算和风险控制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四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投资部门的交易记录应与证券财务公司的交割单及会计部门账务核对,确保交易记录与财务数据的准确一致。第四十九条资金业务新产品的开发和经营应当经过高级管理层授权批准,在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备、人员合格和设备齐全的情况下,交易部门才能全面开展新产品的交易。第五十条财务公司应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回报、发展前景等进行及时跟踪和定期评价,并适时对投资进行调整。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应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和控制程度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或日常管理。第八章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存款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对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监督,严格执行帐户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应严格执行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成员单位开户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其在财务公司开户的合法性,并保管好开户企业的预留印鉴卡,严禁成员单位相互之间及成员单位向集团外单位出租、出借帐户,严禁变相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及个人存款。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对存款账户进行持续监控,发现账户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跟踪和分析。第五十五条财务公司对各单位开立的帐户应经常检查帐户收支情况,及时对帐,确保对帐的适时有效,对帐不符必须及时查找原因。第五十六条结算管理部应当严格执行“印、证”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印鉴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票据。信息系统用户应妥善保管密码和电子证书。人员离岗,“印、证”应当上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