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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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管理,确保生产场所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使用380V及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第三条分公司实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临时用电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第四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功率在50kW以上(含50kW)的还应另行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现场勘测;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3.进行负荷计算;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5.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26.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关闭第六条作业许可证的办理。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2.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由分公司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签发。用电负荷在50KW以上的临时用电由二级单位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用电负荷小于50KW的临时用电方案由基层单位审核、审批。3.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安全工作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编制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并对临时用电员工开展临时用电作业安全培训。4.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5.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现场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6.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基层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核发的《临时用电3作业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第七条作业延期和关闭。1.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一处一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用电时间超过15天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2.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第八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现场监督人员应立即取消临时用电,终止作业许可。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临时用电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5.现场发现危及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6.事故、灾害状态下。第九条在临时用电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条作业申请人:41.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2.办理作业许可证;3.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4.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5.组织实施作业;6.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十一条作业批准人: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5.批准和取消作业。第十二条作业人员:1.临时用电作业人员应为电气专业人员,应参加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应熟悉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和应急计划,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2.持有经审批有效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进行作业;3.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4.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未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第十三条作业监护人: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发生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进行现场急救。52.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应立即停止作业。3.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4.检查临时用电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并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及时制止临时用电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易燃易爆区域的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的TNS低压配电系统。第十五条临时用电必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电缆,且绝缘良好无损。接头包扎牢固,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架空临时线路和地面走线: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线方式。1.地面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1)所有的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2)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6(3)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2.架空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1)使用周期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线方式安装;(2)架空线必须采用机械强度符合要求的绝缘导线;(3)架空线必须设在牢固的支架或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避雷针杆塔、树木、脚手架上;(4)临时线架空时,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5)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6)一般情况下,不得在架空线路上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须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力;在架空临时线路和地面走线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应采用埋地敷设,具体内容执行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七条临时用电中的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第十八条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临时用电电网。第十九条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要有防雨、防潮措施,并且配电盘、箱必须选用户外型的产品;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米,小于1.5米;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米,小于1.5米。第二十条配电箱内禁止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7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第二十一条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1.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2.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3.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4.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Ⅲ类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5.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36V(含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第二十三条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1.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2.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3.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4.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85.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6.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第二十四条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在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工具,临时用电的停送电操作应在非防爆区域进行;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第二十五条临时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1.任何不符合安全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用电线路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2.使用前电气专业人员应检查电气装置是否满足环境要求和保护设施是否灵敏可靠;在潜在的潮湿区域和户外、临时建筑的电源插座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3.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出线开关(箱);4.停电操作顺序为:出线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5.检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和配电箱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6.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第二十六条对于夜间车辆通行的施工场所,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9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第二十七条在开关上引接、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如果有裸露带电部分,其前级开关必须断电上锁。第二十八条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进行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第二十九条所有断开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第三十条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米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第三十一条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米远处的地面上用黄色油漆或黄色安全警戒带做警示。第三十二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第三十三条临时用电的配电盘、箱应有电能计量装置。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05〕61号)同时废止。附件: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10附件: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编号(单位简称—年-序号):作业单位属地单位临时用电用途电源接入点用电地点工作电压用电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电工姓名证书编号用电设备清单用电线路检查项目:符合“”不符合“×”□引接点确认□上锁点确认□电缆规格及走向□接地□漏电保护□人员持证□防爆□线路架空□线路标志□穿越保护□配电盘、箱开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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