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系统制度(本部分公共二十三章二百一十三条)总则第一条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原则以《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参照国际财务准则,并适合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和每名员工办理有关财务事宜,必须遵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未有规定或规定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讲解、《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实物指南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未有规定或规定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由财务请教相关部门,提出解决办法,报集团常委会研究后再行处理。第四条本制度作为公司财务根本制度,根据本制度,参照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物指南,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将制定或完善经济业务事项处理程序制度、会计制度工作组织制度(对会计工作的控制制度)、授权批准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会计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计量验收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企业清查制度、会计报告制度等具体的财务制度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一章财务组织管理系统制度第一条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主任、主管会计(总账会计)、专业会计(资本基金核算、收支往来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总账核算、财务会计报表编制稽核、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和出纳组成。第二条会计人员上岗必须符合会计法的基本要求,并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第三条财务部的上级主管领导为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其权限划分是:总经理负责全公司财务宏观调控决策工作,并对财务的全面工作负责;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全公司财务的全面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集团公司财务对所属各子公司形式财务领导权和管理权,为所属公司财务业务对口的管理部门,同时对财务人员及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权、考核管理权及建议任免权。第五条各公司财务对各单位、各部门核算、保管行使财务领导和管理权,并具有考核建议任免权。第六条各子公司都是独立核算的财务单位,每月报表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合并上报。第七条销售总公司财务业务直接由集团公司财务负责,销售哪个子公司的产品即签订哪个子公司的销售合同,同时销售货款直接汇到其公司账户,并且由其开具发票。每月月底由集团公司财务与销售公司核算员、各子公司财务核对帐目,然后集团公司将属于各子公司的票据与账目转交给相关子公司财务,由其统一合并凭证及账目第八条公司财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财务人员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第二章财务工作管理系统制度第一条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第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工作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已审批和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审批和审核人员及业务经办人员要在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上签字。第四条财务人员每月按照财务管理操作程序的规定时间,会同工厂、销售、生产、供应、贮运等单位、部门进行固定资产及存货盘点核对,并填写《盘点表》,保证账账、账物、账款相符。第五条财务人员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告报总经理,并送有关部门。会计报告每月由会计汇总编制,每月上报一次。报告及所附会计报表必须有编制人、财务部主任、财务副总和总经理签字。第六条财务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总经理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第七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做出处理。第八条财务工作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稽核。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接手续,要有主管领导监督交接。第十条公司及各单位、各部门的文件、通知、通报、合同等文件资料在一周内必须交到财务部一份,以便财务做资金使用计划及拨款与扣款,财务要有专人保管各种文件、通知、通报、合同、《请示报告》等文件资料。第十一条销售货款汇至相关子公司财务账户,各子公司财务部每月编制《已收账款明细表》并与销售公司核算员及集团财务部核对。第十二条每月集团公司财务部、各子公司财务部、销售公司、供贮部统一核对账目。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公司每一份文件、制度、不符合制度的坚决不借款,不报销。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必须认真、细致、反复的计算核对《请示报告》、票据、工资表、账目等,不能有一丝马虎,出现任何差错。第十五条财务部要把账记好,一切按制度和规定执行,要精、细;报表要清晰,准确按时间完成。第十六条财务有权利、义务和责任培训、指导、检查各单位部门核算员、保管员的业务工作。财务部制定培训计划,要有专人负责核算员保管员的培训与管理。如果没有按时培训、指导、检查,给予财务部罚款100元。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办理各种财务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第十八条财务票据、账目必须每月结清,并按规定时间报表。如果每月没有按时记账、装订票据、上报报表,给予财务部在绩效考核中扣2分。第十九条加大财务对各单位部门的监督、检查、核查力度。要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核查各单位、部门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对于违背制度的要立即纠正,并上报处理。第二十条任何财务人员对于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决不通融。无论谁,有多高的职权也无权超越财务制度,一切按制度办事,否则对财务负责人及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各公司财务部每月按时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及纳税申报工作。安排专人定期收集各种财务及税务法规等时效性的国家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公司财务工作的步伐跟上国家大环境的发展,保证公司和员工的利益不受无谓的损坏。第三章现金管理系统制度第一条现金是指存放在企业,随时可以动用的流动货币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原料及零星小额不便使用支票与汇款的日常开支。第二条执行限额规定,控制库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万元。如因购买原料等需库存增多现金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第三条严格遵守现金使用范围1。职工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用。2。个人的劳动报酬。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4。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货款(如大豆)。5。银行确定的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付。第四条公司下列范围内可以收入现金1。从银行提取库存现金。2。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销货款及其他收入。3。不足转账起点的各种小额收入。4。交回未领的员工工资、差旅费剩余款、罚款及剩余的材料采购款。5。押金、租金收入。6。其它零星现金收入。第五条公司日常现金收支不得违反以下规定1。不得用不符合公司会计制度的凭证(白条、借条)顶替库存现金2。不得坐支现金。3。不得将公司收入作为个人储蓄存入银行或炒股票。4。现金收入当日送存开户银行。5。必须见据付款,还款出据。第六条财务需到银行提现金时,出纳员要填写《现金提款审批单》,提款单写明提款金额、用途、时间、支票号码,经财务部主任、财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记账时要把此《现金提款审批单》和票据一同入帐。提现金财务出两人,行政管理部(保卫部)派保卫两人。第七条库存现金与账目要当天核对,要做到日清月结。第八条金库密码与钥匙要分开掌握与保管,密码由出纳员掌握,钥匙由财务部主任保管。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系统制度第一条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放在银行的货币资金。第二条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各种结算业务,除必须使用现金外,一律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三条银行存款实行日记账,必须按时间顺序及时登记,每日结出存款余额,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账、账物、账款相符。第四条严格执行银行支票使用的管理制度,预留在银行的单位印签与银行支票分人保管,银行支票由出纳员保管,财务章由财务部主任保管,法人名章由财务副总保管。第五条不准签发远期及空头支票。第六条支票使用时,填写《付款审批单》,写明支票号码、用途、金额、时间,要有财务部主任、财务副总、总经理及领用部门负责人和领用人签字;领用人还要在“支票领用登记表”上签字。支票票面上要注明限额。第七条购买材料或设备如需要银行办理汇款,经手人填制《付款审批单》,由申请人、申请单位部门领导、主管副总、财务部主任、财务副总和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由财务汇款。第八条销售产品的销货款,包括转账支票、汇票等,要直接交到或汇到公司财务,不许截留坐支,并把收款凭证或汇款单交给或将复印件传真给财务部,以便处理业务和到银行查询。第九条开立的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第十条公司和银行日记账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第五章应收应付账款管理系统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回笼,加速生产经营资金的周转,降低财务费用,减少呆坏账的发生,建立一个良好的企业资金运转环境,妥善处理各种往来款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工厂与工厂之间半成品结算;工厂与供贮部产成品结算;供贮部与销售总公司产品结算,只要填写《产品验收单》结算入帐即可。其他物资材料入库出库及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往来结算等其它结算都要以《出库单》、《入库单》及《产品验收单》结算记账。第三条销售总公司给经销商发货,如先付款后交货,经销商把银行汇款单传真到销售总公司,则销售总公司立即发货。销售总公司发货后由销售总公司把经销商签字盖章的《产品验收单》及《出库单》、银行汇款单传真件交集团公司财务部下账。第四条如经销商为先交货后付款,则销售总公司发货后,把《产品验收单》和《出库单》交到集团公司财务部下账,挂应收款。第五条无论是先付款后交货,还是先交货后付款,《产品验收单》和《出库单》在发货之日起15天内必须交到集团公司财务部下账。《产品验收单》没有经销商签字盖章无效。每月有关各公司财务部把银行进账单汇总与销售总公司、集团公司财务部核对货款数额。第六条产品销售应收款不得超过两个月回款,以《产品验收单》日期为准,否则扣除责任人工资及提成奖励的20%。第七条对于销售外欠货款,谁经手谁负责清回,否则由自己包赔。第八条各公司以收到的货款走销售收入,按收入开发票,开发票详细资料见集团财务部传真;不需开发票的销售收入以销售结算单作为销售收入的依据。月末集团财务部、销售总公司、各子公司财务部、供贮部进行核实对账。第九条要保证应收各款项与核算内容的统一和清晰,相互之间不得混淆、滥用。第十条根据总经理授权范围,经主管供应的老总审批后,业务人员可以办理赊货事宜,财务挂账应付款。在赊货时必须统一用公司制定的《赊货清单》和《欠据》,每种一式两联,财务一联,货商一联,否则财务不予挂账。供贮部可留存复印件。第十一条赊入的存货和用现金购买的一样入库验收办理所有手续,赊入的存货财务负责挂账,没有挂账的欠款,公司将来一律不予承认。赊入的存货,供货方暂时不能提供发票的,财务需要做暂入库手续。第十二条对于应付账款必须先拿发票后付款。第十三条对于应付账款,付款时必须经供贮部主任、主管供应副总、财务副总和总经理共同研究确定,形成书面付款明细,并同时签字,财务方可付款。没有书面付款明细或签字不全,财务坚决不许付款。决不许任何单独一人决定付款。第十四条对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每月财务部要实地核对,并形成核对报告上报财务副总、总经理及集团公司财务部。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及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必须由总经理签字批准,每月核对一次。第十六条公司一律不予个人借款。第十七条各公司财务部要严格监控往来账款的账期,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及时汇款或结账、包销。对于超账期不回款、不结账、不报销的单位、部门及个人,每月财务部形成一个报告,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处理。第六章存货核算管理系统制度第一条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外购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