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自查不容忽视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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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风险自查不容忽视,小编放绝招了!典型案例分析Z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该单位取得营业执照的时间是2014年6月1日,2014年7月1日开始购置运输车辆,取得第一笔运输收入的时间是2015年2月1日。Z公司一共发生了开办费12万元,其中广告费5万元,业务招待费3万元,其他开办费4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出资到位,但截止到2015年年末股东仅出资100万元,向银行贷款400万元,支付利息28万元。2015年汇算清缴时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查,自查人员对于筹建期的认定和发生的费用产生了如下困惑:1.筹建期的时间如何界定?2.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是分期扣除还是一次性扣除?3.筹建期发生的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有何特殊规定?4.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支出能否作为当期亏损呢?5.在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未缴足而对外借款利息如何处理?筹建期的时间如何界定?第一种:营业执照取得之日,筹建期结束第二种:各项资产开始投入使用,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即宣告筹建期结束第三种: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时宣告筹建期结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四)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问题。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厦门地税:您好!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文明确之前,暂按该规定执行。(厦门地税税政二处)北京地税解答: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日即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青岛地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开办费是分期扣除还是一次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筹建期发生的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有何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开办费支出能否作为当期亏损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在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未缴足而对外借款利息如何处理?《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必须收集:14个稽查案例、政策点、风险防控01某担保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少缴税款案基本案情:集团内部职工集资,定向委托贷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点:委托贷款纳税人、实际税收管理、委托代征、扣缴义务人、个人集资、代开发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风险防控:正确理解纳税义务、扣缴义务,遵循金融和税收管理规定,厘清各环节责任,合法票据02某房地产公司隐匿预售收入偷税案案情:收取预售房款,计入长期借款,少缴税款(通过第三方收款、出售给银行等)政策点:营业税暂行条例、国税发200931号文风险防控:正确处理会计和税收差异,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申报纳税。03某外资生产出口企业“免抵退”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案案情:2010年12月免抵退税未申报城建税等政策点:财税【2005】25号(核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财税【2010】103号(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征收……)风险防控: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规定外,附征税费不予退(返)还;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附加税04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案案情:2008土地年实际使用土地,2010年办理产权证,办证之前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点:《暂行条例》……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财税[2006]186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国税函〔2007〕645号“只要……且有证据……”风险防控:正确理解“使用”、“实际占用”等的含义;186号文“合同约定次月”的精神实质:受让人实际享有了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即发生纳税义务。05某发展公司未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案案情:某发展公司在自有土地上建房屋,未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无偿给下属公司使用政策点:财税【2010】121号“无论会计上……均应包含地价,包括取得……开发……,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2倍计算土地面积……”;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代缴”风险防控:房产原值的确定、无租使用06某企业签订电子合同不缴印花税案案情:某外资企业,生产性出口企业,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材料采购环节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经审查,签订了电子合同。政策点:《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风险防控: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07某房地产公司按判决受让土地少缴契税案案情:2003年签订出让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未实际占用,2009年法院终审判应履行合同,2013年12月签订《变更协议》,对原合同约定的地界线和出让金进行了变更,补缴差价后与同月办理了产权证,按出让金总额和3%的税率缴纳契税。政策点:契税计税依据财税【2004】134号“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时间“当天”《暂行条例》、适用税率鲁财税【2013】19号2013.06.01五市出让风险防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税率的正确掌握08某房地产公司受让土地少缴契税案案情:受让土地,承担拆迁安置,未将拆迁安置费计入成交价缴纳契税政策点:财税2004134号,成交价包括拆迁补偿费、配套费、各种承受者应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风险防控:按合同协议约定,将所有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经济利益纳入成交价;对于操作不规范的土地出让行为,应谨慎对待,严格按税法规定纳税09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10某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少缴税款案案情:某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按“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并入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税目纳税,造成少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政策点:《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股息与财产转让所得的区别风险防控:明确法律概念,区别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税目等11某自然人平价转让股权少缴个人所得税案案情:某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另一公司,平价转让,未按资产净值确认计税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政策点:总局2014年67号公告,明显偏低的几种情形(2010年27号公告已废止)风险防控:合理理由的把握、非货币性资产占比超过50%需评估、法定扣缴义务人12某集团公司无偿让渡资金使用权少缴企业所得税案案情:某集团公司,将资金无偿提供给下属公司使用,少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点:有偿使用、无偿使用、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合法凭据等风险防控:关联企业交易13某房地产企业售价明显偏低少缴税款案案情:低于同期同类房产售价8000元,未纳税调整政策点: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风险防控:正确理解“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14十四、几个发票案件案情:1.广告企业制作费、一般企业广告发布费,收取虚开的发票2.保险代理企业支付回扣虚开发票3.某企业购买电子产品收取假发票案4.某房地产公司虚构业务骗取发票案5.购买礼品开具“办公用品”问题政策点:《发票管理办法》、《征管法》等风险防范:观念转变、守法、谨慎、查验、补救官方:汇算清缴25个问题(含挂靠车、差旅费、体检费等)2016-02-17xiaochenshuiwuxiaochenshuiwu小陈税务公益交流平台天津国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一、存货因时间价值导致售价严重偏离成本价,是按资产损失进行申报处理,还是直接按差价计入成本费用?针对本问题所述情形,无论企业财务核算如何处理,税收上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网络电商平台给顾客(个人)的促销代金券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问题。(一)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二)顾客使用网络电商平台的代金券消费后又退货的,网络电商平台收到退还的优惠金额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三、《工信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规定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则2014年度未认定的软件企业如何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工信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文件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相关规定之前,对2014年度未认定软件企业暂由软件协会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软件企业证书)代替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进行优惠备案并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在针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管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属于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支出。(二)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三)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四)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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