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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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西安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依托中国大宗农产品交易网(),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组织交易商进行大宗农产品的电子交易,并提供物流、信息等相关服务。第二条为规范交易所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所进行的电子交易和商品交收活动,本规则是交易所、全体交易商、结算银行和交收仓库必须遵守的公约。交易所按照本规则组织电子交易,保障各种电子交易合同全面有效履行,交易所本身不得参与电子交易。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交易”是指在交易所中介或组织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按交易所相关规则,达成电子交易合同,进行商品购销等贸易行为。第五条“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依据本规则及交易所其它业务规则、有关文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从事商品交易、交收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第六条“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电子交易通道。第七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书。主要条款包括:交易双方名称、标的、数量、质量、规格、产地、包装、检验标准、价款、结算方式、交收时间、履行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是否可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报价、订立、转让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报价、订立、转让等。第八条“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所认定,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电子交易、交收的标的物。第九条“交易模式”是指经交易所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交易合同的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商品交收的各种方式。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模式或对已有模式作出调整。第十条“仓单”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商用于交易或交收的商品权益的凭证。交易商将货物存入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后取得其开具的《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并注册登记为仓单后可用于交易和交收。第十一条“保证金”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按交易所规定的额度和进度向交易所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向交易对方的履约保证。保证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交易所有权根据价格变动、市场风险等情况决定是否追加资金。第十二条“订货”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与交易对方订立买卖标的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行为;“订货”分为“买入订货”和“卖出订货”。第十三条“转让”是指交易商将已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其他交易商,并取得“转让收入”的交易行为。第十四条“转让收入”是指交易商转让已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产生的收入。第十五条“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及交收合同规定,买卖双方交易商对合同约定的标的商品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第十六条“交收日”是指在电子交易合同公告中规定的,开始办理商品交收的日期。第十七条“最后交易日”是指电子交易合同公告中规定的,交易商可进行该电子交易合同订立、转让等交易行为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第十八条“结算价”是指交易所某电子交易合同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第十九条“交收价”为最后2个交易日某电子交易合同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如果该两日均无成交,则取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交收价。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第二十条“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款项并协助交易所对该款项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结算银行作为第三方,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第二十一条“交收仓库”是指是根据交易需要,由交易商申请并经交易所核准、委托、指定的,用于交易商履行在交易所订立的电子交易、交收合同义务,办理商品交收的第三方物流单位。交收仓库负责商品的保管,并提供商品交收、物流等配套服务。交收仓库与交易商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商品进行保管,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按交易所要求开具《存货凭证》;交易所与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交收仓库应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第三章交易商第二十二条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三)具有行业背景及良好的资信和商誉;(四)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及规章制度;(五)交易所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三条交易商的权利:(一)参与交易所的电子交易;(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等服务;(三)参加交易所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四)经交易所批准后将席位转让;(五)对交易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六)交易所规定可享有的其它权利。第二十四条交易商的义务:(一)遵守本规则及交易所其它业务规则、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督,配合交易所的工作;(二)保护好自己的席位代码、交易员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席位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四)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五)主动了解交易所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六)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爱护交易所设施,维护交易所声誉;(八)按交易所规定的标准配备有关网络设施;(九)交易所规定应履行的其它义务。第二十五条交易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于该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交易所:(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二)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发生变动;(三)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四)经营范围及其它事项发生变更;(五)授权委托人发生变更;(六)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七)交易所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交易商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交易所报告而造成交易所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申请交易所交易商资格的企业须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一)《交易商入市申请表》;(二)《入市协议》的有关资料;(三)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与交易所签订《交易商入市协议》,取得交易商资格和相应交易席位。第二十八条交易商可根据需要向交易所申请注销或者转让交易席位,但在交易所未批准其申请前,交易商仍应对其名下的交易席位上的所有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交易商注销或转让席位后,仍须对其使用交易席位期间的行为和延续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交易商将交易席位转让他人的,应事先征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受让方不符合交易所入市交易商资格的,交易所有权予以拒绝。第三十条交易商在其交易席位使用期满后未提出注销交易席位的,交易所视为其自愿延续使用该席位。第四章交易第三十一条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25—11:30,下午13:30—15:30。其中9:25-9:29为开盘申报时间,9:29-9:30为开盘定价时间,9:30正式开始交易。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具体交易时间以最新的交易所公告为准。当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交易所认为必要时,有权临时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开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同时,交易所有权裁定在非交易时间发生的交易、超出规定涨跌幅的交易或系统非正常运行期间的交易无效。第三十二条交易所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分批公布、推出新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及相应的电子交易、交收合同范本与合同标的商品范围。第三十三条交易所提供远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和填写合同条款,由系统自动成交,形成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商品的交易模式。交易所采用竞价机制、保证金制度、仓单交收制度、逐日结算制度等保证交易信用及合同履约。远期交易模式下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允许转让。现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所规定的商品范围内,交易商均可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布供求要约,一旦要约被接受(可自动成交或选择成交)即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模式。交易所采用应价机制、保证金制度、代收代付货款制度等保证交易信用及合同履约。现货交易的交易办法交易所另行制订。第三十四条交易所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指定若干商品作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物并予以公布,超出该范围的商品,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出追加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并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并公布后方可进行交易和交收。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市场情况,取消某一交易品种或调整该品种可参与交易交收的商品范围。第三十五条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质量标准及要求的在基准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商品含增值税价格。交易所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和最小变动价位在电子交易合同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公布,每笔交易买卖的报价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商品交易单位为“手”,每手对应的交易数量在电子交易合同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公布,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和交易单位进行调整。第三十六条交易商通过交易席位,输入合同代码、交易方向(买或卖)、价格、数量、交易类型(订立或转让)等交易指令,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排序,撮合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包含约定内容和交易指令内容在内的《西安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一),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交易商订立或转让、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电子交易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交易所负责对交易商订立的合同进行保密,未经合法授权,任何其他人不得查阅。电子交易合同的订立及转让都必须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时无须征得原合同的对方同意。合同一经转让,履约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必须在该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完成。交易所在交易商转让合同后进行交易结算,以其价格差计算盈亏。第三十七条交易所通过中国大宗农产品交易网()向交易商提供专用交易软件下载。交易商通过互联网,凭交易员代码和交易密码进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进行大宗农产品购销。交易程序如下:(一)交易商承诺遵守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二)买方交易商将购买指令输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并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卖方交易商向交易所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在交易所注册登记并取得仓单,卖方须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三)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可用资金或仓单情况确认其交易指令是否有效:当交易商交易账户可用资金额达到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额,或者卖方交易商已注册足额仓单,电子交易系统对其订货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当交易商有足够数量的订货可以转让,电子交易系统对其转让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四)交易开盘定价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已收到的交易商发出的购买或销售指令排序,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产生成交价。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此价格的购买指令全部成交,低于此价格的销售指令全部成交,等于此价格的购买或销售指令,有一方全部成交,若产生一个以上的基准价格,则基准价格的平均价为成交价,此价格为开盘价;开盘定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盘定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开盘定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随后的交易。开盘定价后的交易时段,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已接受的由交易商发出的未成交或部分未成交的购买或销售指令分别排序,当购买价高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sp≥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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