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材料管理的通知》索引号GKSBZX/2015-0007主题分类发布机构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发文日期2015-09-07名称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材料管理的通知》文号市医保中心发〔2014〕25号主题词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范医用用材材料管理通知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材料管理的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管理,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99]1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建立我市医疗保险医用材料库,同时对我市医疗保险医用材料实行分类管理限价报销。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目录库,对医用材料实行分类管理(一)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目录库是我市医疗保险标准目录库的组成部分,涵盖了定点医疗机构可单独收费的常用医用材料,包括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和体内置入材料等。(二)医用材料实行分类管理,将医用材料分为七大类,包括骨科材料、介入治疗材料、普通材料、体外循环材料、外科材料、眼科材料、体外治疗材料,在大类的基础上,细化分类,共计包含293条医用材料目录。二、医疗保险医用材料实行限价报销管理(一)按照我市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将医用材料目录分可报销类和自费类(见附件《西安市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明细表》),其中对可报销类的部分高值医用材料设定了最高报销限额,实行限价报销。参保人员在使用医用材料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实际费用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按规定的最高限价予以报销,高出限价标准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如实际价格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费用予以报销。使用未确定限价标准的医用材料,按实际费用予以报销。使用自费医用材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二)部分医用材料按套限价。附表中规格为“套”的可报销医用材料,实行打包按套限价,套内包含的材料详见“项目说明”。(三)市医保经办部门将根据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发展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对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目录、最高限价进行适时调整。三、要求(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用材料项目限价标准执行,做好院内的宣传、培训,使本院工作人员熟悉医用材料的管理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耐心向参保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和经济承受能力,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选择使用适中的医用材料。参保患者确因病情需要或参保人员提出,需要使用自费或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用材料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充分尊重其知情同意权,提前向参保患者告知所用医用材料的性能和费用。(二)各参保单位要深刻领会我市对医用材料进行分类及设定支付限价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参保职工能够正确理解医用材料管理的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西安市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