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协议编号:供方:需方:供需双方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了确保供、需方产品质量的长期稳定和不断提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1.质量检验验收标准1.1供方根据需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及双方签订的有关技术协议组织生产。供方为需方提供的应经过供方百分之百检验,其产品质量应能满足需方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并附有该批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1.2需方在物料进厂验收时执行下列标准:GB2828.1-2003一次正常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ⅡAQL(性能)=0.25AQL(外观)=1.5按双方确认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验收。1.3需方在重要项目(致命缺陷、A类缺陷)的检验方法和重要材料的使用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供方。必要时需方到供方进行现场质量考查或双方协商。1.4尚无企业标准的物料可根据双方签订的有效技术协议或封样样品验收。2.质量保证条款2.1需方若在物料进厂检验、生产使用过程及市场反馈发现不良品时,应及时出具“质量信息反馈单”。供方在接到反馈单后在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向需方反馈质量改进及处理措施。供方的改进措施在未得到需方或第三方验证时,需方可以暂停或拒绝对供方物料的进货、验收。2.2供方应在质量管理上不断改进,逐步建立GB/T19000质量保证体系。2.3供方有义务核对双方图纸、文件、标准的一致性,保证使用有效版本组织加工。2.4提供安全件的供方应取得UL认证或3C认证。2.5需方在必要时,可到供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或对供方的质保体系进行审核。供方应予以积极配合。2.6供方的检测器具(含计量器具)应保证其有效、正确,且在计量有效期内。2.7需方对供方现行的包装形式、标识等事宜有异议时,要求供方根据需方的要求予以更改。3质量责任条款3.1在质量方面的判定标准及测试方法应当采用双方共同确认的统一标准,供方遵守需方在质量方面的判罚,如有异议,供方应在接收甲方通知三日内向需方书面提出异议,双方进行现场共同确认。3.2不合格品的统计范围包括进厂验收、生产过程及市场反馈。其中生产过程及市场反馈的不合格品需供需双方分析确认。3.3供方提交的产品在需方进行进厂常规检查时,若被1.2条款认可的验收标准判为不合格时,需方可视其不合格项的内容或生产急用程度作让步接收、全检、或退货处理(需双方确认):A、让步回用时:a)需生产加工使用时,供方应支付需方该批产品的加工费用,并免费更换来料不良的器件。b)无需加工直接使用时,供方应只需免费更换来料不良的器件。B、退货处理时,根据影响生产及交货进度的实况,进行扣罚供方(误工费、检验费,扣罚金额不小于100元/次)。C、因供方产品抽验不合格,需方急待使用,而供方又不能及时到现场确认或无法提供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时,可由需方安排人员进行全数检验挑选,供方应向需方交付该批产品的全检费用,并免费更换不良的器件。3.4供方提供的物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应满足小于1‰下线率,当下线率超过一定比率(电子料:不良大于1‰、五金及塑胶件大于2‰)时,确认属供方质量问题的,供方应分析原因且需承担拆换器件的工时费用、另免费补回生产下线的不良数数量;若下线率大于或超过5‰时视同为批次性质量问题,确认属供方质量问题时,供方应承担需方的整改费用、整改造成的报废材料成本费用、误工费。3.5若需方在批量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有缺陷时,供方应及时到现场分析、解决出现的问题,防止需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如供方未能及时到现场分析、解决出现的问题,供方承担由此引起的需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3.6供方产品在市场上出现质量异常影响需方产品质量时,供方应承担由此引起需方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3.7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维修费、运输费、拆装费、回厂返工费、物料损耗费、产品降价费、用户补偿费等。间接经济损失: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需方产品信誉受损而引发的市场份额下降。3.8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期为三年以上能稳定可靠无故障地工作。如在需方的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批量性的质量问题以及在市场销售过程、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批量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3.9因供方产品的原因引起需方产品起火而造成火灾或人身伤害事故时,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应由供方承担。3.10供方在产品定型后,若有设计、原材料及零配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需方,同时提供相应的例行试验报告,经需方或第三方验证合格后方可批量供货。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3.11供方若在原材料选用上有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或从低档品中挑选高档品而造成需方产品性能不稳定时,除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外,另视具体情况予以该批产品价值的200%的罚款。4其它4.1本协议作为双方的订货合同附件与订货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2在供方供货范围扩大时,上述条款同样有效于新增物料的质量保证,供需双方任一方认为上述条款有不适用时,在批量供货前均可提出另签质保协议。4.3当供方因单方面原因要求停止合作时,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需方,以便需方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需方的一切损失皆由供方承担。4.4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或主管经理(厂长)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贰年。在期满壹个月内供需双方对本协议如无异议,则本协议将以同样条件自动延续两年。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4.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需方:代表:经办:盖章:审核: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