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了以下贷款:贷款发放日期2006年9月19日,到期日期2007年9月18日,贷款本金金额15000元,至今尚有本金余额15000元未能收回。该笔借款到期后,我行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清收,但无法找到借款人和担保人,导致该笔借款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目前已经不能通过诉讼进行清偿。当地村委和派出所已经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经我部审查该户贷款信贷档案和诉讼资料,并经调查核实,我部认定了如下事实:该户贷款借款人为××××、保证担保人为××××,但因为××××下落不明,找不到借款人、担保人签收《催收通知书》以延续诉讼时效,导致最后一次有效追索记录距今已超过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该笔贷款已丧失诉讼时效,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清收。我部认为:该笔贷款因客观原因已丧失诉讼时效,导致我行债权无法诉诸法律,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九款规定的呆账认定及核销范围,同意该笔贷款按上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报核销。××××银行风险管理部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