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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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二十七章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公共财物的财产权;•(一)对象•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它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5.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单位的财产构成贪污罪。•(二)客观•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用手里权利,非利用工作便利。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营、出纳、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即经手!•2.行为方式:侵吞、窃取、骗取、其它手段。[历年真题]•2008年卷二18.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解析:C.•甲虽然没有利用其手中的钥匙和密码实施盗窃行为,但仍然认为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因为该公共财物是甲基于职务上的要求进行保管的,甲在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时,并不会受到其他人的监督。相反,如果是其他人来窃取该财物,则还可能会被甲发现并被抓捕。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实施财产犯罪后,再使用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另成立诈骗罪。•注意:一个比较简单的判断方法是,非法侵占的财产是自己管理的,还是他人管理的。通常情况下,只要是侵占自己管理的财产的,就定贪污,反之,定盗窃或者其他犯罪。[历年真题]•2002年卷二9.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末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解析:C。•(三)主体:•1.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洪、优抚;(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它行政管理工作。•除上述立法解释外,还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3)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4)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5)其它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2.受委托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九十四条【以贪污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不作为的方式。[历年真题]•2000年卷二22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责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加何定罪?()•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D、贪污罪•解析:D。[历年真题]•2008年卷二65.下列哪些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A.国家工作人员甲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B.乙受国家机关的委托经营某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C.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能退还•D.国家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之便,将依法扣押的陈某私人所有的汽车据为己有•解析:ABD。•(四)认定•1.共同犯罪•关于具有不同的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的处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如何区分主从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既遂的标准: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3.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分要求: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4.贪污与受贿区分的一个难点:•(1)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第2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2)贪污罪: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5.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一个是把帐做平,一个是挂帐。---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二、挪用公款罪•相关司法解释:见分则解释•(一)对象——名不符实•1.原则上仅指“公款”。•2.特定情形下指“公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3、国库券•(二)主体•同贪污罪的主体,但请注意一个区别:•“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它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总结]:如下两种情形特别注意:•(1)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借出的,必须是个人决定,且谋取个人利益,才属于“归个人使用”。•(2)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历年真题]•2006年卷二6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它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它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并不以是否谋取个人利益为认定要件。故D项正确。•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据此可知ABC三项也应选。故本题ABCD均为正确答案。[历年真题]•2003年卷二3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国有单位使用•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解析:AB。•(四)类型•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五)认定•1.数额的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2.挪用公款不退还的处理。客观上不能归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如果是主观上不想还的,以贪污罪论处。•3.转化为贪污罪的情形。如下情形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4.罪数问题。•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共犯。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6.从重处罚事由: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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