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藏自治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的提供、使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提供、使用涉密成果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使用西藏自治区涉密成果,依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办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涉密成果是指以下资料:(一)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国家及省级布设的四等以上控制点数据、重力测量所获取的各类控制点数据;(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三)遥感卫星对地观测所获取的遥感资料;(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2(五)区内城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系统的相关数据;(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密成果资料。第三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二)申请的涉密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第四条涉密成果实行使用许可制度。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需要使用涉密成果的,应当向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到涉密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办理手续,领取基础测绘成果。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五条西藏自治区测绘局负责全区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密成果的提供、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西藏自治区测绘局测绘资料档案馆为涉密成果的具体提供部门,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受理工作。第六条西藏自治区测绘局负责用户申请使用自治区辖区内涉密成果的审批、提供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西藏自治区测绘局负责区内用户申请使用区外涉密成果或向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审批及监管工作。中央及外省驻西藏自治区的单位,具有自治区申报和审批测绘资质的,可视为区内用户。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人申请使用自治区涉密成果的,应当向受理单位出示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人为自治区内用户的,应当向受理单位出示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四)申请人的年检合格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六)申请人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七)申请人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八)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或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4(九)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若无此证,申请人则提交参加保密培训的承诺书);(十)申请无偿使用局部涉密成果,用于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项目、党政机关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须提交相关部门的申请,经自治区测绘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申请无偿使用全区范围涉密成果,须经自治区政府审核批准。上列提交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证明与原件一致。上列提交材料在证件有效期内且未超出当年自然年度,再次申请只须提供(一)、(二)、(五)、(八)四项材料。申请人为自治区外用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中(三)至(九)项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需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当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申请人属于中央国家机关或者直属单位、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按如下规定出具证明函或公函:1、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其所属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司(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其中,申请无偿5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由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另行出具公函并按前述程序审批。2、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团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以上凡申请使用数字涉密成果的,需与提供方签订《西藏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一式四份。使用方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签字,还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人在西藏自治区辖区内进行测绘工作,须出示《测绘任务备案登记通知》。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涉密成果或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管理的涉密成果的,应当先到自治区测绘局申请办理到区外申请提供使用涉密成果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需出示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加盖单位6公章);(六)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相应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七)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申请人首次申请,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二)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在自治区测绘局办理向自治区外涉密成果提供单位申请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后,自行了解相关单位关于申请材料和手续的规定并按规定前往申请。第四章受理与审批第九条自治区测绘局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退回材料不予受理;7(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五)自治区测绘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受理材料的审批工作。申请人自提交涉密成果使用申请之日起,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来西藏自治区测绘资料档案馆办理相关的手续,逾期需重新申请。第十条自治区测绘资料档案馆应建立完善的涉密成果使用受理、审查、归档、统计等工作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办理流程。第五章提供使用第十一条对于申请事项,自治区测绘资料档案馆应当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即时予以处理。第十二条遇到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成果的,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三条申请人应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所领取的涉密成果:8(一)申请人必须根据所领取的涉密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二)申请人所领取的涉密成果仅限于在本单位的范围内,按其申请并经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本单位以申请人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或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为限,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特别许可的除外;(三)申请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涉密成果的责任,避免失(泄)密。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事先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四)申请人应当在使用涉密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涉密成果版权的所有者;(五)申请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批单位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六)申请人在西藏自治区辖区进行测绘工作,项目结束后未按照《西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汇交成果目录的,不能再次申请9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第十四条有关单位使用、保管、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依法具备保密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国家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制度,完善测绘成果的索取、登记、入库、借用、审批手续,并有专人负责测绘成果的索取、保管和保密管理工作;(二)国家涉密测绘成果未经提供部门批准,不得复制、转借,经批准复制的,按原密级管理;(三)储存、使用国家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网络不得与互联网链接,并遵守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四)销毁国家涉密测绘成果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国家涉密测绘成果遗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国家秘密已经泄露、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第六章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10第十六条自治区测绘局会同自治区保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区涉密成果的使用情况定期开展保密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向自治区测绘局举报,自治区测绘局及政府相关部门将及时核实,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对涉密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