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合理地管理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我省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在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产业,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省属及中央在黔企事业单位以及省知识产权局认为需要资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各市、州、地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贵州省财政预算拨款。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用途包括:(一)资助在中国大陆申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二)资助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三)资助向国外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四)资助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或注册;(五)资助发明专利实施及产业化;(六)资助知识产权研究工作;(七)用于专利行政执法建设和重大专利案件办理工作;(八)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九)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十)其他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第五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资助的,省知识产权局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资助的,每年4月30日前受理立项申请。第六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资助的项目,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列入省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可以提前予以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第七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相应的“贵州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和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相关费用证明等材料。第八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资助的,应在获得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资助的,应在申请登记、受理或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九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发明专利,其法律状态应稳定,权属无争议,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并符合国家及我省的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和具有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具体资助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第十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贵州省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专利权属证明;(二)专利法律状态证明;(三)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四)省知识产权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第十二条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如有实施许可的,应到省知识产权局备案。未备案的,不受理资助申请。第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以当年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为限,用完为止,如有节余转下一年度使用。第十四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第十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严肃查处。第十六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外,并终身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申请资助的资格。第十七条省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助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如因此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黔知通[2002]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