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选址的周边安全距离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根据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31号文件批复,仅适用于小型采石场)第三十一条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存在生产生活设施。(根据安监总厅政法函[2011]165号文件批复,是指“所有生活设施和不属于本单位的生产设施”)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6月30日第10号修改)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6、《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2008修改)第十二条在通信线路设施附近兴建或改建道路、桥梁、涵洞、房屋、农田水利工程,敷设管线,设置售货亭(摊位),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物件,疏通航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或影响通信畅通的,应事先征得通信运营企业同意,并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在通信线路设施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并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