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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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2正文内容编辑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andcountry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codes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H建设用地developmentland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land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development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codes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R居住用地residential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andbusinessfacilitiesM工业用地industrialW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andwarehouse2S交通设施用地streetandtransportationU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utilitiesG绿地greenspace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developmentlandper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urbandevelopmentlandper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2.0.6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landper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landper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andtransportationlandper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2.0.9人均绿地greenspaceper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2.0.10人均公园绿地parklandper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ofurbandevelopment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2.0.12气候区climatezone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3用地标准编辑4.1一般规定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3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m/人内确定。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m/人内确定。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允许调整幅度规划人口规模≤20.0万人规划人口规模20.1~50.0万人规划人口规模50.0万人Ⅰ、Ⅱ、Ⅵ、Ⅶ≤65.065.0~85.00.00.00.065.1~75.065.0~95.0+0.1~+20.0+0.1~+20.0+0.1~+20.075.1~85.075.0~105.0+0.1~+20.0+0.1~+20.0+0.1~+15.085.1~95.080.0~110.0+0.1~+20.0-5.0~+20.0-5.0~+15.095.1~105.090.0~110.0-5.0~+15.0-10.0~+15.0-10.0~+10.0105.1~115.095.0~115.0-10.0~-0.1-15.0~-0.1-20.0~-0.1115.0≤115.00.00.00.0Ⅲ、Ⅳ、Ⅴ≤65.065.0~85.00.00.00.065.1~75.065.0~95.0+0.1~+20.0+0.1~20.0+0.1~+20.075.1~85.075.0~100.0-5.0~+20.0-5.0~+20.0-5.0~+15.085.1~95.080.0~105.0-10.0~+15.0-10.0~+15.0-10.0~+10.095.1~105.085.0~105.0-15.0~+10.0-15.0~+10.0-15.0~+5.0105.1~115.090.0~110.0-20.0~-0.1-20.0~-0.1-25.0~-5.0115.0≤110.00.00.00.0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4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人)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气候区III、IV、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38.023.0~36.0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人。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人。4.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类别名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25.0~4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0~8.0工业用地15.0~30.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0.0~30.0绿地与广场用地10.0~15.0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4用地分类编辑3.1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3.2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5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H12镇建设用地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续表一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6用地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H6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E1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2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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