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多彩贵州网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科学划定我省生态红线,扎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和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一、我省林业生态红线的内容林业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林业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是维护生态平衡的控制线、保障生态安全的警戒线、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按照《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确保红线区域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的规定和《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包括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保有量、森林蓄积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湿地面积保有量、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物种数量、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等9项内容。具体红线指标如下表。序号红线名称2020年目标1林地保有量不少于1.32亿亩2森林面积保有量不少于1.32亿亩3森林蓄积保有量不少于4.71亿立方米4公益林面积保有量不少于8891.39万亩5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315万亩6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不少于1890万亩7物种数量不少于现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数量8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不少于现有古大珍稀树木的种类和数量9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5.2%二、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区域及其分级管控区的划分(一)红线区域。按照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内容和指标,将全省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迹等在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中的林地、湿地及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地等重要区域划为林业生态红线区域。红线面积共计9206万亩,占国土面积的34.85%,其中:林地8891万亩、湿地315万亩。(二)红线区域内分级管控区的划分。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区域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的范围是:全省一级国家公益林地(包含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源头汇水区的林地、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地、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林地、重要湿地和大型水库周围的林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林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之间的林地)2和所有湿地。一级管控区共有林地、湿地1198万亩,其中:林地883万亩、湿地315万亩。二级管控区的范围是:红线区域内一级管控区外的公益林地,包括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省级以下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内的公益林地和一级管控区外的其他公益林地。二级管控区共计面积为8008万亩。三、林业生态红线区域的分级管控措施(一)一级管控区内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湿地公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和相关政策进行管理。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一级管控区林地和湿地的,必须严格审核并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禁止其他建设项目占用一级管控区林地和湿地。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的性质、面积、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严禁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以及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对其他林木的采伐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从严控制。经批准在公益林区域内实施的各种经营活动,应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严格公益林采伐管理。禁止在公益林内进行活立木移植、挖掘、开垦、采石、采集珍稀植物以及在封山育林区放牧等破坏森林植被和森林生态功能的活动。(二)二级管控区内的管控措施。二级管控区内严禁实施影响管控区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以内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绿色产业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森林公园内的建设,要符合森林公园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禁止毁林开荒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新建和改建坟墓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不得随意占用、征用和转让林地。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在一、二级管控区内禁止采集、出售和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对古大珍稀树木实行登记和挂牌保护,采用“身份证”式管理。禁止捕猎、杀害、贩卖和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保护我省林业生态红线的制度体系全面实行森林保护“六个严禁”。在全省范围内,严禁盗伐滥伐林木,严禁掘根剥皮等毁林活动,严禁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严禁烧荒野炊等容易引发林区火灾行为,严禁擅自破坏植被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严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生态系统逆向演替。(二)林地及湿地用途管制制度。认真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及湿地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凡是勘查、采矿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各项建设工程,有建设用地可以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尽量不占林地和湿地;确需占用征用征收林地和湿地的,应当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尽量少占林地和湿地。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能占用宜林荒山荒地的不占用有林地,能占用劣质林地的不占用优质林地,切实保护好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和湿地。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全省占用征收林地和湿地的定额不突破。要加强对涉及占用征3收林地和湿地的各类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凡涉及占用征收林地和湿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在选址(拟选址)和土地招拍挂前,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的意见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供地项目使用林地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等将林地转化为其他农用土地的行为。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过程中,不得挤占、破坏林地和湿地。在批准建设、采砂、采石、采矿及土地整治等项目前,各部门必须加强沟通和协调,经核实在林业生态红线外且为非林业用地时方可批准,属于林业用地的须办理占用征收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严格保护公益林地。加大临时占用林地、因灾毁损林地以及废弃矿山用地的生态修复力度,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限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建立并认真执行市(州)巡查、县(市、区、特区)自查的监管制度。(三)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禁止采伐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和采挖古树名木,禁止商业性采伐重点生态公益林及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木,严格控制交通沿线、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河流两岸和重要景区景点周围的林木采伐。严格管控公益林采伐,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严禁违反规程提高采伐强度和出材率,严禁以森林抚育为名行伐木取材之实。科学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从严控制改造的规模和范围,加强审批监管。要对森林采伐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四)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林业生态红线保护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任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任主要责任人。各地要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定》要求,加强对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考核和督查力度,切实加强领导,把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实现持续稳步“双增长”,石漠化面积逐渐减少,公益林生态功能显著提高,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管理和恢复,古大珍稀树木和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全省和本地林业发展规划,将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并分解到年度,以责任书形式确定下来,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要围绕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进一步研究制定植树造林、石漠化综合治理、林地和湿地保护管理、森林采伐管理、公益林管理、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和古大珍稀名木保护、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建设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森林和湿地资源增长的支撑体系,加快形成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五)石漠化土地、森林资源和自然湿地修复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天然林保护、珠江长江流域防护林、退耕还林、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重点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治理和控制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扩展趋势,维护或重建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禁止过度放牧、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行为,严格保护辖区内的自然植被,加强对重要水源地森林的涵养保育,对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实行封禁管理。禁止对野生动植物和古大珍稀树木进行滥捕乱猎、滥挖乱采,保持并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平衡,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对占用征收的林地、湿地,特别是生态良好、景观优美的林分,原则上作为环境绿化用地;涉及古树名木的,优先进行就地保护,确需移植或采伐的,须编制古树名木处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施行。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遭到破坏的林地必须按时限要求恢复森林植被,严格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植被恢复面积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原则,按年度编制科学合理的森林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工作,提高造林成活率和成林率,确保森林总量不降低;对于本行政区域不能安排森林植被恢复的,应异地实施植被恢复,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检查验收。(六)森林资源及湿地资源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包括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古大珍稀名木等在内的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把保护森林和湿地资源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与“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对辖区内乱征乱占林地湿地、乱砍滥伐林木、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和湿地资源现象较为突出;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破坏森林和湿地资源的案件,对破坏森林和湿地资源案件查处不力,不按期办结上级通报(督办)的各类破坏森林和湿地资源案件或造成森林和湿地资源重大损失;利用行政命令非法干预保护森林和湿地资源的执法工作或违法审批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市、县、乡主要领导及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森林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4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多渠道筹集生态补偿基金,努力将地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提高到与国家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持平。探索按照森林(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高低和重要程度,实行分类、分级的差别化补偿。探索对权属为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