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康乐【案情概要】2003年,郭某升与张某宏、徐某辉共同出资300万元投资成立了A酒楼,出资200万元设立了B工商实业总公司,两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均是郭某升。2006年,B工商实业总公司经董事会研究决定,通过无业人员陈某瑞介绍想招商银行某支付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用于A酒楼生产经营。贷款申请书中所列企业经营业绩、企业发展陈述和财务状况等项目,均按A酒楼的业绩、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填写。B工商实业总公司提供给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的数字,部分为A酒楼的汇总数额,部分为会计推算和照抄陈某瑞提供的一份报表数字。C公司经招商银行某支行对该公司的担保能力等核保后,为该笔贷款申请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招商银行对此次贷款为做贷前调查,原因是:B工商实业总公司在2004年8月和2005年8月先后从该支行贷款100万元和200万元(本息均已归还),两次的贷款申请书和担保书与本次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的申请书内容基本相同,信贷员何某曾多次到B工商实业总公司和A酒楼查验营业执照、财务账目及现场营业情况,并听取郭某升关于A酒楼和B工商实业总公司两企业为一体经营,报送的财务报表是A酒楼的财务汇总表等情况介绍。因此,对B工商实业总公司本次贷款,何某经核保后便填写了贷前调查报告书,并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同意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同年8月2日,招商银行某支行将贷款人民币300万元转入B工商实业总公司在该支行设立的账户内,贷款期限10个月。8月2日后,B工商实业总公司将贷款人民币195万余元用于A酒楼经营,余款104万余元,郭某升以支票形式支付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12月16日,郭某升又将购得的商品房抵押给某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B工商实业总公司名义贷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A酒楼经营。向招商银行某支行贷款300万元后,B工商实业总公司先后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及罚息,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2008年1月停止付息。2007年6月贷款期满,银行向B工商实业总公司及C担保公司发出贷款到期催收函,两公司均表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因A酒楼和C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郭某升表示暂无力偿还,待经营好转再还款。至案发时止,B工商实业总公司及C公司未能偿还该笔贷款。银行报警,检察院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对郭某升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升无罪。【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抗诉主要理由是:郭某升在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的过程中,欺骗银行信贷员并伪造经营业绩等虚假贷款材料,在骗得银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后又将部分贷款用于其个人购房。郭某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逾期拒不归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裁判要旨】郭某升在明知此次申报300万元贷款所需填报的材料中部分数字有夸大和不实的情况下,违规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在贷款申请材料中签字、盖章,确属错误,但其目的是为获取贷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而非诈骗银行贷款资金。第一,B工商实业总公司在前两次的贷款中均是将贷款资金用于A酒楼的生产经营且如期归还本息,郭某升不存在隐瞒A\B公司之间关系的情形,信贷员何某听取郭某升介绍A/B公司情况的时候,郭某升亦清楚告知其两家公司是一体经营。第二,贷款资金300万元中195万余元用于生产经营,即使余款用于郭某升个人购房,但房屋亦被用于贷款抵押,所得资金也是用在A酒楼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将贷款用于个人生活挥霍的事实;第三,郭某升在申请贷款过程中,亦多次按照银行要求提交了担保公司C,而银行亦多次对C公司进行了核保,并签署不可撤销担保书,不存在与担保公司恶意串通的事实;最后,对逾期未还的贷款,B工商实业总公司及C公司已书面承诺偿还。因此,检察机关指控郭某升在B工商实业总公司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骗取银行贷款资金,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予采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金牙大状律师网原创,欢迎转载,但需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