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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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第八节商法1主体的集合性、2目的营利性、3资格的独立性、4设立的标准性。1按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同,分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许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按公司控制和依附关系,分母公司、子公司。3按公司组织管辖系统,分总公司、分公司。4按公司国籍不同,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公司。5按股市是否挂牌交易,分上市公司、不上市公司。1993年通过;最新的2005年修订,2006年生效。分类:一般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1人数:50人以下。资本形态:认缴出资。2注册资本: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20%,不低于最低限额3万。其余2年内交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交足)。设立条件:出资方式:货币、债券、股权、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依法可转让财产,(但货币出资不低于30%)。股东未及时缴纳出资的后果→应补交,还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5有公司住所。1股东权利:1)股东的查阅复制权。2)分红认购权。3)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股东权利义务:2股东义务:1)足额缴纳出资。2)不得抽逃出资。(一般有限公司)三会:1设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2不设三会(设1名执行董事董事兼经理、设1-2名执行监事)股东会:性质→权利机构。性质→管理机构。董事会:成员产生→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民主选举。成员数量→3-13人。组织结构:成员组成→2个以上国有主体投资的,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可以有制动代表。性质→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数量→不少于3人;小规模企业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成员组成→应当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低于1/3。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1设立主体:自然人、法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2三会:不设三会。3注册资本:实缴制,一次缴纳。不低于10101010万人。4限制规定:1)1个自然人只能设1个一人公司。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一人公司。2)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的,应承担连带责任。1设立主体:国家出资,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本级政府的国有机构。2三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规定:3董事会:成员是国有资产监督部门委派的,以及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不得兼职。(兼职禁止)4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555人。职工代表不少于1/3。1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他股东1/2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者应购买股权。3股东资格可继承。1发起人:2人数200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设立条件:3首次出资:发起设立的→认缴制。首次不低于20%,其余部门2年内交足。(同一般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实收股本制。发起人股份不少于35%。(同一人公司)4出资方式:货币、非货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对内1发起人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连带责任。发起人责任2发起人非货币出资低于定价的,应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连带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债务负连带责任。对外2公司不能成立时,低于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责任。3公司设立中,发起人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同一般有限公司)1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2股份发行实行二公三同原则。同次、同股、同价。股份发行:3股票发行价额大于等于面额4股票采取纸面形式股份的发行和转让:5向发起人、法人发行股票,应当记名。1转让方式:无记名股票→交付,记名股票→背书方式。股份转让:对发起人限制:一年内不得转让。2转让限制:对高管:一年内不得转让,其它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股份的25%,且汇报。对公司限制:公司不能采购本公司股份。不能接受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2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保险利益原则、经济补偿原则、减灾防损原则、最大诚意原则。1保险当事人:承担义务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2保险关系人:保险请求权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1向法院提出:清算程序、和解程序、重整程序。2自裁定破产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1证券公司:2证券登记结算结构:3证券交易所: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1金融债券发行:2企业债券发行:公司债、非公司债1内幕交易:2操作市场行为:3欺诈客户行为:4虚假陈述行为:公司基本特征:公司的类型:《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保险法原则:保险合同: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证券市场主体: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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